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16篇

时间:2022-11-18 14:50:07 来源:网友投稿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16篇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作者:风骤起*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16篇,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16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作者:风骤起*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风骤起作品编号:31005C58G01599625487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篇二: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原则:(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用于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三)统筹安排。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四)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三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学院党员年人均不低于300元核定,党员数以每年12月31日在册党员为准。经费60%划

  拨党支部,40%划拨党总支。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

  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一般由院党委统一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从学院留存党费中列支。二级党组织看望生病和生活困难党员需购买慰问品,一般不超300元/次。

  (六)租赁、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必要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第五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

  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中购买的门票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第六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租车费,参照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协助联系招标定点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执行,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按标准报销。

  3.伙食费,参照《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每餐不超过52元。

  4.场地费(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参照《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实施。

  6.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优先使用学院内部资源;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和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较少的党支部要在党总支的指导下与其他党支部联合开展活动,联合租车。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应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八条党建活动经费的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一)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分别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党支部报所在党总支、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

  部。(二)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

篇三: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党建经费使用规定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党建经费使用计划社区党建经费使用计划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党建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党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社区党建经费使用方案党建经费使用计划表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

  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

  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四: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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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

  1.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下拨有什么规定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基层党

  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第三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经费管理使用第四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第五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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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费管理审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第十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

  第十一条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第十二条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经费拨付第十五条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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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第十八条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九条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五经费使用公示第二十条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第二十二条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三条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第二十四条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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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六附则第二十五条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划拨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怎么入帐基层组织党建经费是指由学院事业经费和党员交纳党费中划拨

  给各党百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用于党的建设的经费度。学院于每年年初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由事业经费中核定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总额后,党委组织部依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上年度年底实有在校党员人数,按每人不低于问180元的标准核定党建经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报学院党委领导批准后,将经费划拨答到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党建经费总额剩余部分,用于版基层党组织党建创新项目。由党员交纳党费中划拨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时,依职工党员和学生权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确定不同的划拨标准,划拨方法同上。

  3.如何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党中央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在一些重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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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和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指出:“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指出:“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基层党建工作包括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工作经费。如北京市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党员教育经费每年每人不少于200元;青海省提出各中小学校按不低于学校公用经费2%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下一步,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即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也将作出专门规定。各级党组织可根据中央的这些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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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

篇五: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1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两学1做”学习

  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0〕32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行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共**职业学院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包括各2级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展开的“3会1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份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2章计划管理第3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情势、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第4条各2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

  备案。第5条基层党支部展开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2级党组织审

  批,各2级党组织组织展开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各2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之外展开的党

  建活动范围、时间和数量。展开党建活动,要严格依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履行,不得随便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展开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第3章经费管理第6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标准:各党总支每一年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基数均为2000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党总支上年度年终教职工和学生总数,依照在编教职工每人每一年200元,学生党员100元/人,学生每人每一年10元的标准核定,列入年度预算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第7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1)租车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产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期间产生的用餐费用。(4)住宿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期间产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8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履行以下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依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履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2)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1天仅1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3)租车费,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之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

  学校有关标准履行。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9条各2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1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1)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干费用报销单,交2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2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2)各2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干费用报销单,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备案和审批。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第10条财务处应当严格依照相干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第4章活动组织第101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4个意识”,坚定党员的“4个自信”,同时重视与中心工作结合,重视质量效果,避免

  情势主义。第102条展开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重

  视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103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

  织,不得将活动组织拜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104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一个

  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一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1次;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处地举行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105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1般不得乘坐飞机。第106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照中央8项规定精神及其实行细则,严格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制止的风景名胜区展开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文娱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和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情势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5章监督检查第107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然。各2级党组织应当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1年度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展开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情势、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109条各2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展开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109条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然的范围,每一年向全部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210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不是符合规定;(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不是报组织部门批准;(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符合规定;(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符合规定;(5)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现象;(6)是不是存在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动。

篇六: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

  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

  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

  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

  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七: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7]32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2017年8月1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

  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八: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

  取支票。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九: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1】制度

  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篇十: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党建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党建经费是区财政核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鼓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6、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7、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8、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9、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三条工作要求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代管,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每人每年260元,每名党员的党建经费70%由社区党支部支配,30%由街道组织部统一支配,

  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社区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条使用办法1、由社区书记上报经费使用审批单。2、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书记、主任批准后由社区书记领取支票。3、支票领取后6日内将发票交回组织部。

篇十一: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XX大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是学校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的重要经费保障。为了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基层党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经费来源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二、使用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基层党建工作专门用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党建活动,不得挪用、占用。2.量入为出原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求做好使用计划,坚持计划先行、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3.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确定、管理、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规范审批手续,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三、使用范围1.开展党务工作培训:是指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培训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

  2.开展党建主题教育活动:是指组织党员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以及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等党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活动场地费、门票费等费用。

  3.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是指基层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赴其他高校及相关部门开展党建工作调研考察、学习实践等发生的费用。可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4.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是指组织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发生的费用。可支出开展专题调研、集中研讨的费用,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5.建设党建宣传和活动阵地:是指加强院系级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建网站等阵地建设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设备器材,进行室内装饰,制作展板、橱窗、海报,开发建设党建网站、信息系统、传播平台等费用。

  6.订阅、购买和印制党建工作资料:是指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建工作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印制党内文件、学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7.慰问和补助困难党员、群众:是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慰问品的费用,以及交通费、困难补助费。

  —2—

  8.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是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发生的费用。可支出购买或制作奖状、证书、奖牌、奖品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奖励。

  9.其他基层党建工作和活动发生的费用。四、经费的管理1.核算划拨。党建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实际以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员数量、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直接划拨到各单位账户上。党员人数以上年底的党内统计数据为准。党建工作经费须当年使用。2.申请审批。各党支部根据实际需求,采取一事一报方式,认真填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申请表》,就党建工作及活动的事项、内容、金额向上一级党委(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以下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即可执行;一次性申请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委会(支委会)研究确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予以执行。3.支出报销。党建活动结束后,支出费用实行联签报销程序。须填写《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报销审批表》。一次性支出经费3000元以下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签字后报销;一次性支出

  —3—

  经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应凭正规票据,由经手人、审核人签字,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签字,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

  4.民主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征求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

  5.定期报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形成专门报告报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委的指导监督下,不断加强和改进经费保障工作。

  五、落实责任1.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学校党委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班子考察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3.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篇十二: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规范

  一、使用范围1.开展党的常规工作和专题活动。可用于组织“三会一课”,开展主题党日,如党员知识竞赛、支部风采比赛等。2.教育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各级党校相关培训班、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可用于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音像制品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奖励金、奖品、奖状、会务费等。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等;对口扶贫单位支部共建的支出等。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二、开支标准相关开支标准,特别是党建活动产生的会议费、培训费、旅差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及其他费用,参照市级机关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市级机关没有明确的,按照中央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请示上级管理部门。其中,会议综合费用不超40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200元、伙食费不超120元、其他费用不超80元),培训综合费用不超40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160元、伙食费不超100元、其他费用不超140元),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综合费用不超300元/人天。其他工作的餐费不超60元/位,住宿费不超150元/位,党课讲课费不超1000元/半天,表彰集体先进费用不超800元/位(个人先进不超300元/位),慰问困难党员费用不超1000元/位,交通费按实报销(自己驾车的,到宁波150元,到杭州180元,到上海350元,到其他地方可按距离进行折算)。

篇十三: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证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开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黑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办法黑组通字**49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情况

  党的建设是党的工作的属概念,又是党务工作的种概念,它是指党为保持自己的性质而从事的一系列自我完善的活动。职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证基层党组织日常活动开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黑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办法》(黑组通字〔2012〕49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一条农村、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根据所属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以党组织关系为准),按党员年人均200元的标准核定,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主要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上缴至县(区)或市属党(工)委后100%返还。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给予保障。第四条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根据党员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按年人均20元标准安排,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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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第五条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以及基层党员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按年随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第二章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第六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坚持立足基层、服

  务党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七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正

  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第八条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基层党员

  干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第三章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第九条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的党建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组织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统一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市、县(区)委组织部党费账户。第十条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党建工作经费,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党费专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党建工作经费。第十二条村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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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账户直接拨付到乡镇,乡镇党委负责统一进行账务管理,村党组织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市区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费账户直接拨付到社区,社区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四县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县(区)委组织部从党费账户直接拨付到乡镇党委或社区党工委,乡镇党委或社区党工委负责统一进行账务管理,社区党组织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列支部分,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使用;返还党费部分,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工)委统一进行账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党建活动。

  第十五条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县(区)、市属党(工)委统一进行账户管理,以各单位党组织支配使用为主。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市县以下党员集中培训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省和县(区)、市属党(工)委分别承担40%和60%。

  第十六条实行大额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审批备案制度。县(区)和市属党(工)委一次使用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2万元以上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村和社区党组织一次使用基层党建工作经费5000元以上的,报县(区)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基层党(工)委在换届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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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报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市、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市、县(区)组织部门每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县(区)组织部门和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落实、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

  基层党建经费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需要党建活动经费安排的科学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曾印发《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这个文件对促进村级组织建设起到了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的机关党组织在党建工作经费安排上由于缺乏一个科学完善的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机关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机关党建经费存在的四大问题机关党建工作经费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稳定性保障不力。多数地区、多数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一般由两大块组成,一块是党员缴纳的党费,一块是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但是,党员缴纳的党费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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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按照有关规定,基层支部无权留存党费,必须全额上缴;党委有保留党费的权力,但是必须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到地方组织部门;财政拨款并无党建活动的科目,只有以打报告的形式获取党建经费,但是手续比较繁琐。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因为经费紧缺问题而放弃一些活动的开展,出现了有组织、无活动的状况。

  其次是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标准不够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外延较大,有走访慰问老党员,有补助看望困难党员,有表彰奖励先进党员等。另外教育培训党员、定期组织活动、订阅学习资料、开展结对共建等活动均需要党建工作经费的支持。因为党建经费不足,于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行政经费代替党建工作经费的现象,而且在支出的标准上各地区、各单位弹性幅度较大。这种情况对财政支出的严肃性、科学性形成了挑战。

  再次是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审批不够严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账目资料的真实、准确。但是,一些单位缺乏年初对本单位党建经费的预算编制,于是在党建经费支出的过程中临时性、突发性、随意性现象存在较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的合理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是党建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不够透明及时。一些基层组织在党务公开中缺乏党建经费使用的账目公开,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方向、数量没有通过公示栏予以公示,经费使用过程中多数情况是少数人说了算,党员的知情权、建议权没有得到真正尊重。

  机关党建经费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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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有历史因素,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从体制上看,党政分开是改革中的一个硬骨头,哪些是党务哪些是政务还需要厘清,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党建经费和行政经费的区分也需要假以时日,但是目前界定不清,带来了工作中经费使用科目不确定的状况。从机制上看,目前机关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还不到位,地区间重视程度不一,制定标准不一,甚至同一个地区不同单位在做同一件事情时(比如走访困难党员)金额不一,造成一些议论和疑惑,亟需一个权威性的指导意见统筹全局。从个体看,一些同志对党建工作经费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主观以为只要是用于党建工作的经费都是天经地义的,只要是和党建挂钩用多少都是无可厚非的,殊不知这种现象是对从严治党的挑战,是对党员权利的损害。它不仅反映了某些基层党务工作者对党章有关规定的理解不透彻、不到位,更是让党建工作的科学性遭到质疑。从客观看,党建工作经费科学界定有其严肃性,不能什么项目都归类于党建工作,但是,目前对党建经费使用范围缺乏一个清晰的解释,实际工作中造成财务处理的不规范。以上种种造成了机关党建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使用不科学等系列问题。

  在改革中完善机关党建经费制度保障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做到党建经费管理使用中的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就必须制定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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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发文,科学界定党费、党建工作经费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党费和党建经费的使用范围,提出了党费和党建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制度性安排入手,积极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纲领性的指导意见,各地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自我理解、自我解释、自我执行的现象,地区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整体、有序、严谨的党建科学化目标的实现。由是观之,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在中组部、财政部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党建经费制度保障这项工作,使机关党组织在加强党建工作中,经费使用上真正体现服务党员的原则,科学安排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

  当前,有的同志谈到机关党建工作经费中存在的问题时,狭隘地理解为截留和挪用,其实党建工作经费从筹集到管理使用,乃至最后的检查公示是一个完整的流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差错都可能影响到党建工作的开展,影响到党的形象。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地方党委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思考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制度设计,建立起党建工作经费筹措有章、管理有序、支出有法、运行有效这样一套科学的机制。没有经费做支持的机关党建是无源之水,没有经费保障制度做支撑的党建工作是无米之炊,加快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不仅重要,而且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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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以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第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公司经营管理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给予基层党支部灵活的经费使用权限,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经费收支渠道

  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党费留存。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收缴的党费扣除向上级单位上缴额度外,本级党组织留存的部分,党费由各单位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纳入“管理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分月提取、统筹使用。公司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公司财务处安排计提,相关政工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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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计算每月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额时,计算公式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月提取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第七条每月提取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第八条每月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第九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党费留存使用范围,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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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调查研究。(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打

  造基层党建文化阵地。(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属党费使用范围内的,先从党费留存中开支;党费不足部

  分或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工作经费,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伙食费按照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根据发票报销;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按照公司人事处关于讲课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场地费。需要租赁场地的,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五)租车费。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六)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党建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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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省内地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地域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执行一事一申请。列支党费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列支“管理费用”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省公司党群工作处审批。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由本级党群部门、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公司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回资金,按照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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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无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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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以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第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公司经营管理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给予基层党支部灵活的经费使用权限,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经费收支渠道

  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党费留存。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收缴的党费扣除向上级单位上缴额度外,本级党组织留存的部分,党费由各单位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纳入“管理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分月提取、统筹使用。公司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公司财务处安排计提,相关政工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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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计算每月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额时,计算公式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月提取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第七条每月提取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第八条每月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第九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党费留存使用范围,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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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调查研究。(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打

  造基层党建文化阵地。(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属党费使用范围内的,先从党费留存中开支;党费不足部

  分或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工作经费,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伙食费按照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根据发票报销;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按照公司人事处关于讲课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场地费。需要租赁场地的,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五)租车费。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六)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党建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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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省内地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地域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执行一事一申请。列支党费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列支“管理费用”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省公司党群工作处审批。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由本级党群部门、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公司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回资金,按照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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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无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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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标准

P>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的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

  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

  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

  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

  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

  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

  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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