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给企业减压(完整),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给企业减压 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 创新强市” 战略,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发〔2008〕 66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发〔2008〕 75 号)
等文件精神, 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 取消、 暂停、 降低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省政府政发〔2008〕 66 号、 政发〔2008〕 75 号等文件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 暂停、 降低省政府指定的 113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拖延和变通, 更不得通过其他途径、 采取其他方式收费或变相收费,超过规定期限收取的费用必须如数退还。
在省政府统一部署基础上, 结合我市实际, 暂停征收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9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4项中介服务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年对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 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 1 个月的额度, 具体由市财政(地税)
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实施办法并落实到位。
三、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金融机构要规范发展中间业务, 彻底清理各种收费项目, 立即纠正直接或变相与贷款捆绑销售、 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利息计取和收费上做到能不收的坚决不收, 能减免的坚决减免, 能不上浮的坚决不
上浮。
四、 降低涉企各项检测检验费用, 规范各类中介服务 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的审核和检验检测收费, 坚持“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按下限收取。
由市发改委(物价局)
牵头, 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行为。
地税、 劳动保障、 国土资源、建设、 交通、 环保、 工商、 质量技监、 国税等部门均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代理代办、 财务核算、 验资审价、 公证鉴证、 设计测量、 检测检验等服务。
中介机构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并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有浮动幅度的, 要按基准价或下浮收取。
五、 不准乱摊派、 乱培训、 乱评比、 乱排序 任何部门(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 学会、 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或有关费用, 不准以任何名目到企业拉赞助、 捐款。
征订报刊、 杂志必须坚持企业自愿, 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摊派。实行培训办班审批制度, 凡机关部门或机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 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类培训, 必须按规定到市政府办公室申领办班培训许可证,并不准收费, 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对资格证书类培训, 实行培训与考试分离, 按照自愿原则, 由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培训。
加强对各类评比、排序管理, 未经市政府授权或批准, 任何行政、 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评比、 排序活动, 更不准向企业收费或要求赞助。
六、 加强行业协会管理 由市民政局牵头, 对行业协会活动和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业务管理和收费行为, 切实做到与行业协会在机构、
人员、 财务上脱钩。
地税、 工商、 质量技监、 国税等部门及下属站所、 营业窗口, 均不得利用企业注册登记、 申报纳税、 年检年审等时机为行业协会代收代管会费。
清理、 规范和改造现有行业协会, 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
七、 努力提供涉企高效服务 扎实有效地开展为企业解难题工作, 确保及时**企业上报的各类难题。各有关部门(单位)
不得因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中止应当向企业提供的服务, 或增加办事环节、 延长办理期限、 减低服务标准。
八、 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 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将执法机关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为企业解难题和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的情况纳入年度市机关部门(单位)
绩效考核。
对违反规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利用企业注册登记、 纳税缴费、 年审年检等时机为中介机构代收代管会费, 要求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务或违反规定向企业强拉赞助、 推销商品和服务等行为, 一经查实, 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部门(单位)
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部门(单位)
不得评为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