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旭
快递行业随着电商平台业务的繁荣而发展,最终也受制于电商平台。快递行业极度依赖电商平台的货源,加之服务同质化严重,因此随着更多快递企业的挤入,运力出现过剩,电商平台便掌握了快件的定价权。快递企业为保持原有利润,只能运送更多的快件,这样运力会进一步过剩,快递单价进一步降低。同时,压力也传导至负责快件收寄的末端网点,造成末端网点利润下降,近几年快递点停摆的新闻屡见不鲜,就源于此。而轻资产模式虽然在快递行业发展早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最终导致各个末端加盟商各自为政,难以管理。可以预见的是,快递行业将向重资产、智能化转型,行业内的重组并购将加剧,形成由数个龙头企业共同服务市场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快递行业违法行为会持续出现,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对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快递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根据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可以将快递行业涉及的违法行为大致分为五种,分别是非法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利用物流销赃、走私,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2.1 非法运输毒品。当前网络贩毒活动、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活动频繁,数量增长较快。利用互联网和物流贩毒已成为新常态[1]。线下的各个渠道管控严格,传统毒品的犯罪时间空间不断被压缩,毒品犯罪分子选择了便捷而隐蔽的网络空间,毒品犯罪已由传统的线下交易逐渐转为线上交易或线上沟通线下交货相结合的方式。相比较毒品大宗交易,零包贩毒每次能够携带的毒品数量较小,却是毒品能够到达吸毒人员的必经环节[2]。零包贩毒使得贩毒者容易躲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很大危害。
2.2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网络平台使用犯罪隐语进行联络交流,通过不同的快递公司分散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零部件,同时在邮寄时使用虚假信息,并将之混杂在其他相似物品中[3]。非接触式交易成为该类犯罪的趋势[4],当前在对该类犯罪的侦查中,仅仅做到了个案处理,下一步应当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2.3 利用物流渠道销赃、走私。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作案人在销赃的过程中,为了躲避线下的阵地控制,销赃方式、渠道进行了转型升级,更加趋向于从实体销赃转向网上销赃、从现金交付转向网上支付等方式。这些方式都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发达的快递行业,许多赃物都以“二手物品”的面貌在咸鱼、转转等二手平台,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流通。在跨境电商进口中,海关会要求提供进口货物的“三单”,其中物流单就由物流公司负责提供[5]。基于此,在货物进出境的过程中物流公司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其协助网购平台的商家走私,就会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帮助犯。此类案件为数不少,且不易发现,危害较大。
2.4 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借助从事快递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快递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住址、工作地址、手机号、购物偏好等。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以用来实施诈骗、洗钱等经济类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尽管经过整顿,以“快递面单购买”“快递单号购买”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仍能发现大量出售快递面单、快递单号的网站,可见个人信息泄露之严重。
2.5 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快递工作人员为追求效率,暴力分拣快递的行为,已经多次在不同地点、不同快递公司被曝光,某快递公司在采访中称,“那是快递加盟点的行为,会进行处罚”[7]。与之相对的,某些快递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与快递公司允许一定的丢件率的规定,盗窃贵重快递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快递行业的经营、竞争、监管模式必然导致快递乱象的出现,因此需要进行治安整治。
3.1 经营模式:加盟模式导致管理松散。中国快递行业主要存在两种经营模式,分别是直营模式、加盟模式。在轻资产、规模效率的考虑下,大量企业采用加盟模式,如三通一达快递企业。在加盟模式中,一单快递只有运输干线是快递企业总部直营,而收件和派件部分都外包给加盟商,只要支付加盟费,就可以使用总公司资源,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总部仅保留所有权。总部与加盟商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接受总部管理,因此快递企业对末端的管控能力是不足的,对具体的业务情况难以干涉。末端的快递员归属加盟商管理,加盟商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尽可能多的快递件数,而对快递人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缺乏管理的兴趣。快递企业希望能够改善终端服务对象的体验,仅能通过罚款等手段,难以奏效。
3.2 竞争模式:低价竞争导致压缩成本。快递市场业务主要分为商务件与电商件,其中电商件的业务量超过80%,由于各快递企业同质化严重,因此为了争取商家流量,各快递企业,只能以补贴,甚至亏损来换取规模扩大。快递行业的价格战,也深刻影响了终端加盟商。面对越来越低的单价,末端网点的经营情况逐渐恶化,只能压缩成本,提高效率。大量末端网点不得不因收益过低,而被迫选择放弃加盟,也不得不削减人员成本,降低快递员工资,导致离职率上升,新入职的人的业务素质下降。每单利润微薄的情况下,快递员的就会为了追求效率,而粗暴分拣、运输。低价竞争既不利于提高安检水平,也不利于人员稳定、素质提高。
3.3 业务模式:易被利用性
3.3.1 人货分离—作案风险低。在传统上,境内外违法行为人通过人体夹藏、携带等方式运送违禁物品,这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容易人赃并获。当违法行为人选择将违禁物品藏匿在快递中运输,再由快递公司运送给收货人,就实现了“人货分离”,同时由于快递行业监管的缺位,降低了作案风险。
3.3.2 违法成本低。传统的违禁物品需要人身贩运,人与货并行,被警方人赃并获的概率高,往往需要给予贩运人较大的补偿,加之通行费,成本较高。与之相比,通过快递公司贩运的成本可谓低廉,并且运送时间短,优势极大。快递员较少受到成熟制度以及法律的监管,为追求效率,暴力收取、派送、分拣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物品损害后,也很难进行追责。对于值钱的物品,也存在快递员自我盗窃的情况,由于快递公司允许一定的丢件率,因此快递员的违法行为成本不高。
3.3.3 信息集中度高。由于需要寄送的名址,快递企业掌握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黑灰产的数据库进行比对,便能用于诈骗等犯罪。当前,快递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容易为违法行为人利用。
3.4 监管模式:独木难支。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邮政局,在过去的监管局面中,邮政部门曾同时扮演“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直到邮政体制改革,实现省级以上的“政企分开”,并推动地市一级邮政管理机构的全覆盖,基本形成“中央—省—市”三级邮政管理体系,情况才好转。当前,快递行业的监管,主要依靠市级邮政管理局的几名人员,而各地级市快递企业以及各级网点往往有几千家,难以常规化监管。因此,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这三项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使得快递行业出现违法行为。
快递行业违法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这三方面,在经营模式上,中国的大量民营企业选择了轻资产的加盟制,这一模式虽然能快速地将快递节点网络铺开,但是对于末端网点的控制力不足,难以管理。在业务模式上,快递行业人货分离、价格低、信息集中度高,是违禁品贩运、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理想介质。在监管模式上,监管专业人员不足,难以监管越来越庞大的快递网络体系,因此违法行为的发生、服务质量的下降都有了解释。加强对快递行业的违法行为的治理,就要对这三种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1 经营模式—反低价内卷。快递行业目前主要依赖电商业务,快递企业议价能力弱,大部分利润被电商平台取得,因此快递企业只能扩大业务量、缩减成本,扩大业务量进一步加剧了价格战,缩减成本将更多的压力向下游的加盟网点转移,表现是快递单件业务利润降低,网点为了更多揽件,也开始打起价格战。因此,要明确提出限制快递行业过度价格战的具体情形,处罚力度等,使整治恶意低价竞争常态化、制度化。
4.2 业务模式—倒逼企业治安改革。资本的趋利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主动去降低自身的违法风险,只有在国家强力下,资本才可能增加成本,落实国家政策。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并严肃执行,压实快递企业、网点治安管理责任,倒逼其进行治安改革,增添合规业务程序、安检设备、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快递行业的并购重组,推进行业转型,从而提高快递治安安全和服务质量。
4.3 监管模式—明确权责,联合执法。快递业主管部门是中国邮政管理局,在其监管人数不足的现实情况下,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推动全国快递业部际联席会议,联系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安部等单位,共同研究快递业违法监管问题,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履行范围和程序,才能够结合各方面力量,实现快递行业治安违法问题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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