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珊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25
(一)跨境电商概念
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与其他商贸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跨境”,是不同关境内的交易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商品服务的跨境交易、支付结算,且能够借助跨境物流等手段,准确送达商品,以此圆满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性质商贸活动。
(二)跨境电商分类
跨境电商以进出口方向为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成出口和进口跨境电商两种类型;
以交易模式划分,可以分成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两种类型。而随着2013 年“E贸易”的提出和开展,又将其划分成一般和“E 贸易”跨境电商(基于保税中心的,以快件、邮件为物流配送方式的,且按照行邮征收管理办法来管理的,服务于现代新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综合流服务方案)两种类型。[1]
(三)特点
相比传统国际贸易,跨境电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传统国际贸易主要为双边贸易,呈线状结构,而跨境电商则是借助某一国交易平台,与其他国家之间直接进行双边或多边往来贸易,过程相关资金流、商流以及信息流、物流等呈现出网状结构特点,与国际贸易双边线状结构完全不同;
其次,传统国际贸易相对来说,进出口环节较多且整个交易时间较长,付出成本较高,而跨境电商是借助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进行的双边或多边贸易活动,可以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相对来说环节较少,交易时间较短,付出成本较低且整体贸易效率较高;
最后,由于跨境电商是企业之间一对一,或者是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交易多呈现小批量特点,甚至部分为单件交易,通常情况下具有即时性:按需采购、销售以及消费,相对交易次数、交易频率更高。
(四)风险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开放、多边的经贸方式,在优化了资源配置的情况下,交易对参与国的电商制度保障、电商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各方面,相对也有着更高要求。不同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水平等参差不齐,由此导致诸多法律风险贯穿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始终。
1.交易前
跨境电商涉及不同关境地域,且因跨境电商自有的特性决定着交易双方难以谋面、互不了解,且互联网信息的爆炸性也使得网络上充斥着各种难辨真假的信息,因此,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应就消息的发布、发布渠道及其保障、消息发布格式及其规范、剔除不良信息、保障交易者隐私等内容,借助法律途径予以统一规制,以保证跨境电商活动能够在相对净化的交易环境中进行。
2.交易中
(1)清关风险。跨境电商交易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跨越国境,但需要交付的实体商品在运输途中须接受海关的查验与监管,而清关风险主要来源于买家所在地的海关法规,而就当前对海关监管重点进行了解发现,其已经由通关时监管,延伸至通关后监管,且即使货物能够顺利通关,也并不代表企业就不会因商品问题被海关稽查,予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跨境交易过程中大量敏感信息通过互联网频繁传输,加大了交易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缺乏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将致使交易者面临其姓名、电话、地址、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各种个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泄露的风险。
(3)无纸化风险。所谓“无纸化”是指,跨境电商用户在发送、接收电子交易信息时,是以信息技术为媒介,将相关交易信息转化为电子数据,再以电子通信方式进行传送,使得整个交易信息的收发过程,都可以在无纸质文件参与的条件下,以数据传输形式完成,整个过程呈现“无纸化”特点。跨境电商无纸化理论上可以很大程度促使信息传递速度、传递效率提升,但鉴于传统法律仍以“纸质交易”文件签发、以法律规范为准,无论国际还是国内,且部分法律规定还具有强制性,跨境电商无纸化于法律层面,尚有诸多不便执行之处。以电子提单为例,传统法律只认可“载有意思表示的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及具有证据效力的原件”,而这些要求在电子提单中很难实现,这也是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证据效力以及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等落实面临的重大挑战。
(4)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是影响跨境电商交易合理性、合法性的关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色彩较浓,一些跨境电商企业销售产品在国内具备合法知识产权,但是却不能够保证其在产品销售国同样具有相应的合法知识产权,因此,在产品进入销售国前应做充分调查,以免出现原本“合法”商品入境后成了“侵权”商品。此外,跨境电商活动开展尚缺乏一定规范性,其平台交易主体准入门槛相对其他交易方式较低,以至于B2C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产品大多科技含量较低,且一般属于小规模生产的日消产品,大量的低附加值、无品牌、质量低的商品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严苛国家,很容易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3.交易后
跨境电子商务因客户分散、主体多元、小额量大以及其无形性、全球性的特点,涉及IT、营销、代运营、售后、物流、支付、金融、保险、质检等引发诸多矛盾,争议解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B2B 模式,双方企业的交易数额较大,交易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其与传统线下国际贸易在形式和内容上基本相似,所产生的争议也与传统线下国际贸易纠纷相似;
对于B2C 模式,一方当事人为广大的消费者,交易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呈现争议数额较小、争议数量较大的特点。[2]
基于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前、中、后所涉法律风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为缔约国电子商务合作关系的保持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利于营造相对更好的电商交易、发展环境,增强缔约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政策互信、规制互认和企业互通,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但同时RCEP 也存在尚待加强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一)交易前
RCEP 本着促进缔约方之间及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更广泛使用,以净化电子商务使用环境,创造更具信任、有信心的电商环境,强化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为目标设立了以下规则:
1.为尊重各缔约方的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用于商业用途的信息处理或存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RCEP 称为“计算设施”)不得设置非合理性交换条款,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合法、非歧视和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措施。
2.以尊重缔约各方借助电子传输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的监管惯例为准,RCEP 规定不得阻止任何跨境电商借助电子方式进行跨境信息传输的行为,同时保留缔约各方就某一不合理商业行为采取措施的权利。
3.以商业或者是营销为目的,在接收人未同意或已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向其发送电子信息,RCEP 称为“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缔约各方可以就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具体以下面几种方式予以规范:首先,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电子信息接收人提供拒收此类信息的便利;
其次,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征得接收人接收信息的同意;
最后,最大限度减少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发布。缔约各方应对未遵守这一规定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采取相关追索措施。
4.出于保护线上消费者目标落实,RECP 认为有必要使缔约各方均认识到采取、维持透明且有效电商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落实其他利于发展消费者信心机制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还需使缔约各方均认识到各主管部门(落实消费者保护)在电商及其相关活动开展期间,通力合作增强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二)交易中
1.简化海关程序。RCEP模式运用的是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以及信息技术等,能够简化海关程序的、相对较高效率的管理手段,简化海关通关手续。例如,在进口缔约方获得清关信息之后,需在48 小时内放行交易货物;
而对于相对容易腐烂的货物,例如海鲜、蔬菜以及水果等生鲜产品,进口缔约方则需要在获得清关信息之后的6 小时内放行相应货物;
且允许空运货物以更快的速度通关等。
2.个人信息保护。RCEP 电子商务规则中对于线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主要依靠缔约方国内法律框架,条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或维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RCEP 缔约各方及其所在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方面一般存有一定差异,同时对个人敏感信息与非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也存在差异,跨境电商企业需详细了解交易对方国家相关法规。
3.电子签名保护。以电子数据方式确认交易事项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特征,RCEP 对于该基本事项进行了规定: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以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否认仅有电子签名方式的法律效力。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以外”,因为RCEP 缔约国中的很多国家都有本国的电子签名法案,例如韩国有《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署名法》等支撑的电商基本法案,能够实现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基础性界定与有效约束;
日本则有《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用以规范认证、交易双方电子签名的使用。因此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交易国电子签名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在出现纠纷时,丧失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追索依据。
4.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方面,RCEP包含83 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 个附件,整合成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内容。其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遗传资源、地理标志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透明度、知识产权执法、技术援助、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合作等广泛领域。其既含有传统知识产权议题,又充分凸显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因RCEP 缔约各国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如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等相对更为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完善程度较高,而缅甸以及老挝等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在知识产权权利实施方面,其相较于发达国家尚存有一定差距。由此,决定了RCEP 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复杂性和折中性。基于此,RCEP 在该方面实行了部分弹性条款,以平衡各国之间的法规差异性。且从弹性条款多以“可以”“至少”等选择性词汇进行措辞能够看出,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排除缔约各方强制性义务的特点,且明确表现出选择性以及非强制性。
(三)交易后
RCEP 在电子商务条款中明确提出要保护线上消费者权益与信息,要求缔约国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法规,以保证跨境电商消费者不会被某些欺诈行为误导,继而造成一定的损失。不仅如此,依据RCEP 的要求,跨境电商应该制定、采取明确的措施,向海外消费者提供可靠且相对更加具体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指导消费者寻求救济以及维权行为等内容。
基于上述的分析,针对交易前所涉风险、交易中的清关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以及交易后的维权风险等,RCEP 为跨境电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但对于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风险以及无纸化风险,由于RCEP 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以及电子签名条款的但书规定(“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主要依靠缔约方国内法律框架,RCEP 有待进一步完善,整合成既统一又能灵活适应各缔约国具体国情的区域协定规制,以便更好防范交易中所涉个人信息风险及无纸化风险。现阶段,从事跨境电商者交易前应着重了解合作方国内该两方面具体的相关规定,以取得更好的相关保障。
RCEP 背景下,为跨境电子商务所涉法律风险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针对交易前所涉风险,RCEP 就通信安全与保密、跨境信息传输与存储、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线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
针对交易中所涉的清关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RCEP 简化了海关程序、整合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针对交易后的维权与救济风险,RCEP 强调应加强对于在线消费者维权方法与救济途径,为改善跨境电商售后质量创造了条件。同时,针对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风险以及无纸化风险,RCEP 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从事跨境电商者需详细了解合作方国内具体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获得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