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纳税筹划要全面考虑各方税负(全文),供大家参考。
纳税筹划要全面考虑各方税负 一家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找到笔者, 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准备出资 10 亿元, 收购另外一家企业(以下简称 B 企业)
持有的探矿权, B 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投资 1 亿元成立, 探矿权是 B 企业的唯一资产, 资产账面价值 1 亿元, 评估价值 10 亿元。
B 企业找了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了纳税筹划, 设计了纳税筹划方案。方案建议 A 企业首先收购 B 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 然后再采用特殊重组方式吸收合并 B 企业, 这样 B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比直接出售探矿权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A 企业以特殊重组的方式吸收合并 B 企业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双方企业都有利, 减少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但是仔细分析其实则不然, 筹划后双方总体税负不仅没有减少, 反而有所增加。
一、 A 企业直接收购 B 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
B 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收入 10 亿元, 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 虽然按照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但转让中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转让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商标权、 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 转让商誉)
, 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并且采矿权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 所列举的五项产权(财产所有权、 版权、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 所以也不征收印花税。
但是转让方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企业的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B 企业取得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1)
×25%=2. 25(亿元)
B 企业的两个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2. 25)
×20%=1. 35(亿元)
A 企业受让探矿权的行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无须缴纳税款
A 企业直接收购 B 企业探矿权双方总体税负 2. 25+1. 35=3. 6(亿元)
二、 A 企业先收购 B 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 B 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
B 企业的两个股东将股权转让给 A 企业时, 取得转让股权收入 10 亿元, 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1)
×20%=1. 8(亿元)
。
A 企业吸收合并 B 企业时, 因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一家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找到笔者, 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准备出资 10 亿元, 收购另外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A 企业接受 B 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基础可以被合并前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不确认转让所得,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筹划方案中忽视了一点, 即虽然 A 企业出资 10 亿元从 B 企业原两个自然人股东手中购买了 B 企业的股权, 但是 B 企业资产并未发生变化, 也未取得所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并前 B 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 1 亿元, 这样合并后探矿权这一特许权的计税基础也仍然是
1 亿元, 所以合并后的 A 企业在以后无形资产摊销时, 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 1 亿元, 比直接收购探矿权税前少摊销 9 亿元, 多缴企业所得税 9×25%=2. 25(亿元)
.
这样, A 企业先收购 B 企业股权再吸收合并 B 企业的双方总体税负是 1. 8+2. 25=4. 05(亿元)
比较上面两个方案的总体税负可以看出, 在不考虑后一方案因特殊重组引起递延纳税时间价值因素的情况下, 采用筹划方案后双方总体税负不仅没有减少, 反而增加 4. 05-3. 6=0. 45 亿元。
因此, 提醒大家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为其中一方考虑, 还要考虑双方的总体税负, 否则有时还会弄巧成拙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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