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7篇

时间:2022-11-08 12:5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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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7篇

篇一: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粮食局、学校)粮食局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凝聚人心的大会,是一次纪律严明、风清气正的大会,必将对未来青海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省人民向着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代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局属各单位、各党支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传达会议精神、专题研讨、座谈交流、撰写心得体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进全省粮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引领;要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切实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落地生根,抓好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全省粮食系统努力践行实现“一同步,四更加”,认真落实抓好结对帮扶扶贫工作,实现企业利润和职工薪酬双增长,扎实开展文明单位、和谐单位建设。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要把重点放在把握引领粮食工作发展新常态,确保完成年初布置的重点工作上,努力实现粮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一要盯紧盯实粮食智能信息化建设项目,争取年底有好的

  收关;二要盯紧粮食物流项目,在前段时间调研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提出方案,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三要盯紧陶家寨粮食储备库青稞生产项目和大通粮食储备库技术改造项目,把科技能力转变为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四要盯紧优质粮食工程,在中国好粮油工程中,青海粮油要占有一席之地;五要盯紧收入和支出,一季度全省粮食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良好,现在要抓紧二季度各项工作,到上半年,力争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六要盯紧粮食安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和准备工作,有效利用粮食智能信息化平台,提升储粮安全预警防范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学校学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党课讲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我省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也是我省改革发展历程中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大会,是全省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实事求是地总结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五年的主要工作,科学谋划了今后五年青海发展的主要任务,准确反映了青海发展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积极回应了全省各族人民的愿望和追求,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的大会,是一次振奋精神、催人奋进的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凝聚人心的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未来五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青海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第一个百年目标,进而向第二个百年目标阔步前进。要建设更加富裕的新青海,使全省综合实力强起来,让各族人民过上有

  保障、有质量、有尊严的好日子。要建设更加文明的新青海,使向上向善、团结友爱、诚信互助成为全社会自觉。要建设更加和谐的新青海,使社会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人与自然和谐。要建设更加美丽的新青海,使山美、水美、人更美,成为美丽中国的亮丽名片。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职能,我们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的重大意义,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凝心聚力,锐意进取,紧紧围绕“四个转变”与“一个同步、四个更加”重大战略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十三五”规划,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学科和旅游学科建设,以生态学科为基础和依托,进一步提升学校在我省生态保护、开发与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努力服务我省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目标;二是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定期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月”活动,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多元文化交融,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三是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把现有的各类转型发展工作平台和基础做实做细做好,积极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努力提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融入国家战略的能力与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定点帮扶与精准扶贫工作,改变农牧民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积极开展各类培训,用现代的、先进的生活理念和生产方式来提升农牧民的生活质量。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学习工作。

  一是要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校党委中心组要切实发挥好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二是要做好讲话精神的宣讲和研究工作。学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主要力量,组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讲团,深入各学院宣讲会议精神;三是要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广播台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平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学习活动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的浓厚氛围;四是要紧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真抓实干,把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具体化,努力使党代会的精神真正落到学校科学发展的实处。

  

  

篇二: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正)

  (1990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副**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六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级财政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解决。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

  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八条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次会议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团名单草案;(四)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选举**团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依法进行下列议程:(一)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

  的报告;(四)选举或者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

  长;(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和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当多于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第一次选举未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乡长、镇长时,应当重新确定候选人或者确定第一次选举中得票较多的为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

  **,副乡长、副镇长名额没有选足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二次投票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辞职被接受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副**,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

  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人民政府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后,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副**

  第二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副**应当为**团成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的,应当辞去**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团会议有一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团会议的决定,以**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五)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七)督促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一人,可以设专职副**一至两人。**、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根据**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三)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五)处理**团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集**团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缺位时,从**团成员中推举一人召集**团会议。

  第三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副**职务相应撤销,由**团予以公告;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副**职务相应终止,由**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

  成,由**团从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四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报告。

  第三十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六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分工联系选民,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

  等,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各级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可以成立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联合编组。代表小组在代表中推选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第四十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应当给予物质上的补贴和便利。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省环境保护厅将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以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节约提效、环境治理提质、国土绿化提速、生态制度构建五大行动为载体,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一是在提升水环境质量上下功夫。坚持好水差水一起抓、陆域水域统筹抓、干流支流系统抓,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水污染网络化管理,严格实施流域分区控制,在三江源地区、青海湖和柴达木内陆河流域,重点推进水源涵养功能维护和面源污染控制,加强格尔木东河的系统治理保护,在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抓紧实施新一轮《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二是在完善生态监测网络体系上下功夫。重点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青海“生态之窗”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作用。三是在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上下功夫。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实施年活动和工业园区及涉重、化工、采掘等行业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和依法处理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强化关系公众健康重点领域的风险预警与防控,指导重点风险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同时,有效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篇四: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5【实施日期】1995.02.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5年2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9

  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代表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四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接到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按时报到。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请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批准。

  第五条代表应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大会的各项报告和议案。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时,应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

  2/9

  案。第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同**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一并交大会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大会秘书处应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答询问。

  第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团决定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答复质询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

  3/9

  级人民代表大会**、副**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对象、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

  机关、组织应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并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办理结果和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和情况,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书面答复代表的同时,还应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应通过必要形式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办理不当、代表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的情况向代表和交办机关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受委托组织本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代表是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发出会议通知的机关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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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可由一级代表组成,也可几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应推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召集人,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小组活动的次数,由各地视工作需要决定,但每年至少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采取多种形式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三)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四)参加本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安排的其他活动。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必要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视察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应如实向代表汇报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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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本级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会议。第二十条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第二十一条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之内答复代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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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依照《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向交办机关作书面答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

  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团、常务委员会应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由**团许可,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同时书面报告该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二十五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代表活动经费,每年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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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专项使用。

  代表活动经费包括:代表视察经费、代表小组活动经费、代表培训经费、学习资料和其它必要费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建立接待代表制度、受理代表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邀请有关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专题视察、专题调查和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印送有关资料,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三十条本省境内的民航、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应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十一条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通知代表本人及原选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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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

  第三十三条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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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青海助农活动标语口号

  您好,青海省八大行动标语精选:1、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实现步,四个更加”目标努力奋斗!2、凝心聚力,担当有为,奋力推进茫崖“五个新城建设3、在新青海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找准方向、凝聚力量、**难题、奋勇前行,不断夺取新胜利!4、扎扎实实推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5、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6、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7、扎扎实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8、以新视野谋划新思路,以新举措推动新发展

  

  

篇六: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林业厅学习贯彻落实青海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省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后,省林业厅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掀起学习的热潮,进一步明确全省林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推动林业工作实现新突破。

  召开会议传达学。5月27日下午,省林业厅组织召开全厅干部大会,学习传达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厅党组书记、厅长党晓勇同志主持会议,全文传达了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并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全厅上下要把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勇挑重担,真抓实干,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在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创新林业发展、转变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上实现五个新突破。

  广泛动员集中学。连日来,各单位、各支部通过召开干部职工会议、党员学习会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党代会精神。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各支部书记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带头落实。全厅均以单位或支部名义开展集中学习1次,实现了干部职工学习传达

  全覆盖。加大宣传带动学。积极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丰富

  宣传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林业部门结合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发展所做的工作。各单位、各支部还通过向定点帮扶村开展宣讲的方式将党代会精神深入一线,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代会精神传达到扶贫村,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创新特色引领学。省林业厅结合实际,通过开启“绿色大讲堂,人人讲党课”的学习模式,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6月8日,“绿色大讲堂,人人讲党课”第一讲邀请了省委宣讲团成员、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恩光作了以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主题的辅导报告。大家纷纷表示,用“绿色大讲堂”的方式宣讲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意新、方法活,特别是报告会结束后,王恩光副厅长还主动深入到听众中,与机关党员干部面对面交流,认真回答了部分同志的现场提问,起到了进一步释疑解惑、深入引导的作用。

  联系实际深入学。厅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党代会精神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要求各单位对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部署,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找准

  工作的着力点,做好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方案、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工作。对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保督察问题、“百日攻坚战”行动等工作确保再督促、再落实。同时,做好对口帮扶和安全生产工作。

  

  

篇七: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

  学习宣传贯彻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把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各级党组织按照州委《关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宣传工作方案》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实践自觉、纪律自觉,精心组织实施,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热潮。

  精心组织学习研讨。各级党委中心组、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党代会精神作为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代会精神。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各级党组织系统学、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的生动局面。全州各级党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和集中学习160余次,组织党员干部聆听省委宣讲团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宣讲报告会3场。在州委中心组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交流研讨会上,8名州级领导干部作了交流发言,27名州县级领导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开展党员干部轮训。州委宣讲团分6个专题,从“省党代会的主题、主要成果和报告起草过程”“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关于青海发展站在了新的起点上”“奋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

  四个方面详细解读省党代会精神,在全州县、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举办主题鲜明、内容深刻的轮训班20批次,参训人员751人,撰写心得体会1200余篇,开展辅导讲座130场次。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会议精神。

  集中组织宣传宣讲。州、县两级巡回宣讲团围绕省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取得的显著成就、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乡、村、寺院、学校、企业、军营等,面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牧民群众,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主题,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60余场。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果洛的美好前景鼓舞凝聚群众,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党代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

  党代表宣讲党代会精神。州出席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22名代表,发挥从“会上负责”到“会后尽责”作用,结合各自所在部门、分管工作、从事领域,利用中心组学习、集中轮训、交流研讨、举办报告会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讲40余场,将党代会精神传达到身边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去。

  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基层党支部以“三会一课”“党员上讲台讲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讨论500余次,讲党课600余场,提高对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解读能力,帮助和引导基层党员和牧民群众加深对党代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

  深入开展阐释解读。约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紧紧围

  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主题、重大意义和过去五年的辉煌成就及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发展任务列出一批重点选题,组织开展研究阐释,撰写阐释解读和研究成果35篇,全面深入解读党代会精神。同时,积极向省级主要媒体组织推送重点稿件,大力宣传我州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新闻报道。《果洛新闻联播》以《学习形式多样,贯彻求真务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在果洛落地生根》为专题播报藏汉新闻42条,《果洛报》刊发全州上下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对贯彻落实好党代会精神的体会151篇。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党代会报告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同时,反映干部群众对党代会的热烈反响和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

  加强网上宣传引导。为牢牢把握广大干部群众对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兴媒体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充分利用“果洛手机报”、果洛新闻网、“果洛在线”公众平台等新网络媒体,开设“喜迎党代会”专题,及时刊发和推送新闻、优秀稿件280余篇,宣传各地区、各单位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新进展。通过推送好的评论,推广好的做法,传播好的经验为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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