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14篇

时间:2022-11-08 14:45:09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14篇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14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14篇

篇一: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对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之激化、扩大,努力把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全力维护社区的稳定。

  从社区发生的纠纷种类看,大量的是民间纠纷,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的也主要是民间纠纷。因此,对社区纠纷的调解本书主要定位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社区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社区纠纷调解的原则1.依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的原则民间纠纷调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政策是评判是非、调解民间纠纷的正确依据;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调解才有说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才能促成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这一原则要求调解纠纷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据社会公德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2.调解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调解只有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调

  1

  解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地履行调解协议,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反复。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发生后,是否调解,决定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4.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时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纠纷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调解时,应一视同仁.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全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完全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二)社区纠纷调解的方法一般而言,对社区民间纠纷应按下列步骤做好调解工作。1.社区民间纠纷的受理无论是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还是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纠纷或纠纷的苗头,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前往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一味坐等纠纷上门,就可能使纠纷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现纠纷和纠纷苗头,主动前往调解和预防,对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纠纷发生后,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但另一方

  2

  当事人则坚决不同意调解,遇有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进行调解,应让他们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

  无论群众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必须接受。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纠纷的内容及主要证据来源。对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应该予以受理。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的申请都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注重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2.调解前的调查、取证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是调解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彻底解决纠纷的关键。如果能彻底弄清纠纷事实,收集到翔实充分的证据,就能较好地解决纠纷。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经过、纠纷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背后起作用的人等有关情况。调查、取证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1)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认真询问当事人,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当事人是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关系、争议的内容、双方的要求和态度、矛盾的焦点以及纠纷所涉及的其他关系和个人都十分清楚。因此,询问当事人,是了解整个纠纷的内容,搞清纠纷事实的

  3

  关键的一步。但在询问当事人时,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处于纠纷的利害冲突中,所以,他们的陈述往往带有很大的偏见,可能会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夸大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因此,调解人员既不能盲目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忽视它在搞清纠纷真实情况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个别交谈的形式进行。通过这种交谈的方式进行,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使当事人觉得有一种亲近感.

  通过询问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了解到纠纷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来源.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这些知情人和证据来源,以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

  (2)询问知情人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请观,除了向当事人本人了解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知情人。认真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这是调解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过程或者在其发生之前,就可能为他人所知,有些知情人不仅了解纠纷的结果,而且还了解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态度及其真实思想。调解人员询问知情人,应首先向知情人说明来意,并要求他们尽可能地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陈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由于知情人亲近或者同情一方当事人,使得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知情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认真加以审查,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运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询问知情人,还要做到迅速、及时。这是因为有些

  4

  当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能要向某个知情人了解情况,他们便捷足先登,找知情人谈话,授意知情人按照他们的想法和安排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阻挠调解人员查明实情;有些甚至威胁知情人,从而给调查了解工作带来困难。调委会迅速、及时的调查了解,不给当事人以串通机会,有利于了解真实可靠的情况.

  除了询问知情人之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群众了解情况,了解他们对当事人及其纠纷的看法,了解这一纠纷在群众中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同时,要尽可能取得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平素与当事人关系较好的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对纠纷情况的了解,而且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3)其他证据的收集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收集其他原始书证、物证,必要时还要进行科学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实。有些纠纷,特别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只有勘验现场,才能了解案情。因此,调解人员必须深入基层,到当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向当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众了解纠纷情况,对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以获得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工作,这主要是因为书证和物证往往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记录和见证,如果收集到这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对于认定争议的事实和最终解

  5

  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在一些纠纷中,

  有些证据往往有消失和被毁损的可能,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积极采用证据保全措施。

  2、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整个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调解工作就是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其认识到他们应当维护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贯穿于整个调解工作始终,也是关系到调解能否成功的重要工作。根据实际经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最好是单独进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对立心理。如果这时就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因为在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首先表示自己的让步,不愿意丢掉面子,而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时,就不存在失面子的问题。同时,单独进行劝导,容易缩短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觉得调解人员确实是作为自己的知心朋友在竭诚为解决自己的纠纷服务,这样就便于调解人员开展工作,使当事人消除对抗心理.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是—项细致的思想工作,因此,调解人员应富有耐心.有些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一次劝导工作之后,可能立刻表示同意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好;但事后一想到对方的问题,想到自己在和解中可能要吃亏,又出现反悔。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对立、矛盾往往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可能经过了一个长期的酝酿、暴发过程,因而积怨较深。对于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立即就转变态度,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一方当事人

  6

  愿意和好之后,而对方当事人又有什么不友好的表示,就更容易出现反复.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必须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怕麻烦.事实证明,只要调解人员真诚地、耐心地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循循善诱,最终还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对于某些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调解人员不应放弃再次的说服劝导工作,这一方面有利于巩固调解成果,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反复.

  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成功经验。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或者与当事人关系较好、感情较深或在当事人心目中有一定的威望,他们的意见较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他们的说服和劝导较易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转变思想,接受与对方和解的意见。调解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的过程中,应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及时邀请适当的人参加调解,尽快地转变当事人的思想,并积极地采取措施,稳定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

  3、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调解工作的目的,但它必须以前面几项工作为基础。调查取证、说服劝导工作做得好,达成调解协议就有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否则,就会在达成协议时出现僵局,甚至当事人根本拒绝和解.在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使当事人的思想已经有了转变,在原则问题上已统一了认识,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时,调解人员应抓好时机,趁热打铁,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调解并极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有:当事人自我检讨、赔礼道歉、保证改过、赔偿损失等。

  7

  当事人的思想转变与达成协议是两回事,不能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思想转变就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上,有些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说服劝导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闹纠纷的危害,但一旦双方当事人涉及到实体的权利义务时,就又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见和要求.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应进一步劝导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同时,就纠纷的解决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

  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征求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劝导他们求同存异,促使他们充分协商,接受正确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即告成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还必须强调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人员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提出的方案只能供当事人参考,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经过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就意味着此次调解成功.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可以及时结清和没有给付内容的纠纷,如邻里口角、婆媳争吵等,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调解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地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纠纷的起因,纠纷的内容,主要争执事项,调解人员姓名、其他参加调解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调解经过,调解结果以及履行情况等.对于较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有金钱、财物给付,而且数额较大,不能及时结清的纠纷,调解人员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各项事宜,一式三份,除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外,调解委员会亦应留存一份,以使今后督促当事人履行和备查.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

  8

  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调解协议的履行根据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2)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9

  

  

篇二: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原则引导调解及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及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矛盾和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

  1/5

  调。(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2/5

  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及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接警人员及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3/5

  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5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行政层级上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及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

  

  

篇三: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

  

  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面的衔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

  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

  

篇四: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

  

  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

  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

  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

  

篇五: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11、时刻把握时事动态。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定期地组织全体调解工作人员学习各种政策、法律,掌握最新的时政动态,为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到理论上的依据。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社区每周的定期排查;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3、坚持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每月调解报表。4、做好接待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面向普通百姓的基层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窗口,人民调解员要以热情的态度和积极的方式,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或帮助解决所反映的矛盾纠纷,耐心地听取当事人来访的意图,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做好接待记录,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离去。5、依法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先法律咨询和科学分析,注意实施之前的整个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6、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调解工作是人的思想工作,也是人对法律的认知工作,调解员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向当事人各方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子开展切身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从调处过程中学习和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7、明确目标。接待率达100%、调解范围内的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100%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当造成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8、巩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要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提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层次,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要根据社会转轨变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思想和工作、生活的变化,随时调整我们的工作思路,除了要做好传统意义上

  1

  的工作外,还要紧紧抓住法治这根主线,始终坚持将各项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2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社区调解工作计划。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社区和推进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组各企业将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二、完善调解组织,加强工作责任。在完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碰到居民户发生矛盾不管是白天黑夜,要做到随叫随到,公平合理,及时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同时要继续保持吸收“五老”人员的良好方法。三、预防解决各类不稳定因素。一是调查摸底。对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全面排查。把不稳定因素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发现问题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三是认真调处,要按照调解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操作,做好格式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每月上报一次矛盾纠纷信息。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不稳定因素排查表上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社区”的原则,把矛盾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四、工作要求。1、强化领导。各组、各企业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2、务求实效。按照“面上不漏系统,系统不漏企业,社区不漏居民”的要求排查梳理到位。3、健全机制。建立健社区、组、户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一级抓

  2

  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分析及应急预警机制。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3为适应我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区、乡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

  3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员须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的纪律,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调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三、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村“两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地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注意分析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演化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减少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的发生,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不仅要继续加强对传统拭目以待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而且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妥善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起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把依法调解与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和解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依法办事,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尤其那些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不能放任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时期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实现全村居民安居乐业。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4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社区要把法制宣传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年度计划和检查总结。要建立和调整工作小组,坚持社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同时把社区工作指导员作为参与和指导社区普法工作的重点,加强培训学习,使之成为普法宣传骨干,成为推动社

  4

  区普法宣传教育的排头兵。1、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的宣传功能,增加时间时段,扩大宣传内容,要有

  法律知识、典型案例、法在身边等内容。2、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橱窗、标语、横幅等简易实际,易行、易记的传统手

  段进行广泛动员宣传。3、加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教育。主要学习《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

  法规。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点宣传《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和《治安处罚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具体结合教育部门的计划。5、加强企业和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重点是《交通法》、《安全生产法》、《流

  动人口管理条例》、《消防法》等内容。6、完善以会代训制度,加强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7、积极开展与平安创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的宣传教育。二、通过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促进全镇依法治理工作,把各

  类违法犯罪现象控制在最小程度,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最小范围,为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检查,抓好督促落实1、落实普法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普法宣传”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开展。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台帐资料,做到年度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3、强化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5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学法氛围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5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我村20--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20--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社区人民调解活动方案

  6

  

  

篇六: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最新资料推荐…………………………………………………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最新资料推荐…………………………………………………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2

  ……………………………………………………………最新资料推荐…………………………………………………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3

  ……………………………………………………………最新资料推荐…………………………………………………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4

  ……………………………………………………………最新资料推荐…………………………………………………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篇七: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23日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坚持以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第四条本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和解、调解优先;(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

  2/12

  解社会矛盾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事项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加强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

  第九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按照规定的权限承担信访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研判分析等职责,开展接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活动,实施社会治理领域“最多跑一地”改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相关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

  3/12

  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民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劳动仲裁派出庭、退役军人服务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功能,完善各类调解衔接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开展相关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吸纳各类调解组织参与行业治理,培育、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调解组织,加强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制定、完善调解规则,提高调解公信力,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激化,有可

  4/12

  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维持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十七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收到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事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组织提出申请。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第十八条鼓励当事人就社会矛盾纠纷自行协商,通过磋商、谈判、第三方斡旋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第十九条本市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医患纠纷、家事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5/12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调解当事人申请的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本机关、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主动组织调解下列纠纷:(一)资源开发、环境污染、重大交通事故、危旧房搬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二)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三)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行政调解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主张及举证质证、要求终止调解等权利。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证据,在厘清事实、明辨法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

  6/12

  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行政调解水平。

  第二十四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商事矛盾纠纷化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仲裁机构、行政裁决机关在作出裁决前、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可以依法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建立线上调解工作室,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调解服务。第二十七条调解组织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规范、流程、调解员名册等内容对外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并在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后详细说明,为当事人提供清晰、便捷的办事指引。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调解员与当事人或者调解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调解不公开进行。但是,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12

  第二十九条调解组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技能的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第三十条调解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期限内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继续调解。

  第三十一条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三十二条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第三十三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适当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对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8/12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完善机构体系设置,依法拓展仲裁业务,提供国际化、便利化争议解决服务。仲裁机构应当优化仲裁规则,健全仲裁程序,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和能力。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前矛盾纠纷评估工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及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和特邀调解员队伍提供协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本市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案件受理、调解、审理等活动,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

  第三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社

  9/12

  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第四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窗口

  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调处等运行机制,完善区和县(市)、乡(镇)和街道、村和社区三级社会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承担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矛盾纠纷化解任务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

  第四十二条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鼓励律师在各类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十三条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支持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培育职业调解员队伍。第四十四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其履职提供保障。第四十五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鉴定、评估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除外。其他调解组织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争议标的金额、矛盾纠纷的复杂疑难程度和调解所需时间等因素

  10/12

  确定,并在受理调解前告知当事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调解员培训规划,编制培训教材,建立培

  训师资库、精品案例库和网上培训平台,指导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定期组织培训。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第四十八条有条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可以建立心理工作室,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虚假调解、和解。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二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规范调解员管理,落实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11/12

  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五)明知当事人进行虚假和解、调解,不及时向调解组织报告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2/12

  

  

篇八: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2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

  3

  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

  4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篇九: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篇十: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方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区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平安建立为主线,以“法律效劳进村居”为载体,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为重点,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稳妥地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力争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到达“小纠纷不出社区(村)、一般纠纷不出街道、大纠纷不出区”的目标,筑牢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各基层司法所要严密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按照区综治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八处试点街道和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多样化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多渠道矛盾纠纷受理业务,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根本强化和提高。

  做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组织建立是根底,机制建立是关键。各司法所要切实转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工作落实,区司法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科,以配合全区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各司法所要按照各街道的安排,积极参与街道成立的领导小组,与街道相关部门配合,扎实有效地开展试点工作。区

  司法局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街道和试点单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街道司法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以催促试点工作的落实。

  2、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机制。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大民调”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要求,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中,认真落实分级调处和联动机制、相互衔接和沟通机制、纠纷排查和预防机制、督查回访机制等有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3、及时经历。各司法所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进展速度和工作成效,对辖区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好的经历做法要认真总结,对发现的工作偏差要随时进展纠正。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方式,确保试点工作沿着安康、有序、科学的方向开展,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今后在全区范围内推进打下根底。

  

  

篇十一: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那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那么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那么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那么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那么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那么。(二)调解组织建立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正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那么由审案人员兼

  11/5

  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那么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应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应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展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本领

  22/5

  实清楚根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分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承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

  33/5

  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2)局部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分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分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承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视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承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分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展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

  44/5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展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催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展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5

  

  

篇十二: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2022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案3篇

  一、创新方法,精准调处派岀所创新矛盾纠纷调解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矛盾纠纷调处效能。一是订单式调处。充分发挥执法执勤主阵地化解矛盾纠纷作用的同时,主动延伸工作场所,因时因地制宜,群众能接受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哪里方便就在哪里调解,今年以来,派出所以外场所调解纠纷超30起,占调处总数的35%以上。二是实时式调处。在传承发扬枫桥经验、推广应用四单一图;社区警务新机制的基础上,结替互联网+元素,利用微信、QQ等网络媒介,收集信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截止目前,已通过微信、QQ等成功调解纠纷3起,均取得良好效果。二、建立机制,多元保障有力围绕防发生、防升级、促满意出实招、下功夫,建立调处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警评估机制。按照日清、周析、月结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类,逐一研判评估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按方抓药、对症下药;,通过及时走访、介入、疏导,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状态。二是建立分级调处机制。建立一般、重点、疑难矛盾三级调处机制,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社区民警负责调处,力争处置在小、化解在早,确保不出警务网格;重点矛盾纠纷司法联调机制,由派出所对接司法所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且有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隐患的疑难矛盾纠纷,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确保不激化、不升级。三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建立定期回访动态跟踪机制,及

  

  时掌握后续情况,防止反弹,提高化解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三、用好联调队伍,专群联动有合力坚持专群结合,以专带群的工作方针,始终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共同

  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一是社区民警主动调。强化公安机关底线思维,将高度的政治自觉转化为行动自觉,牢记职责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尽心尽责全力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二是多部门联合专业调。建立司法联调模式,充分发挥专业队伍调解优势,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三是群防群治队伍配合调。组建由村居干部、村居代表和德高望重长辈组成的帮帮团、人力情报朋友圈等治安维稳力量,形成了多方参与、警民共调的良好格局。

  一、面对面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将纠纷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当面摆事实、讲道理,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同时到场的调解方法。这样做有利于凸显调解人员的中立地位,保障程序公正。面对面调解法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可适用:(1)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当事人之间或者分歧不大,或者矛盾不尖锐,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需要坐在一起来解决问题,如家庭、婚姻、邻里、同事、朋友之间的纠纷大都可以运用此调解方去。(2)适用于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对抗性不强,情绪也较稳定的情形。此类情形是在调解人员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小,情绪也趋平稳冷静,有可能进行理智协商的情形下,宜采用面对面调解的方

  

  式。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为了防止场面失控情形的出现,调解人员必须有能力主导话题、安抚情绪。一旦出现场面失控,调解人员要注意把握时机、灵活或者中止调解。

  二、背靠背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沟通,在调解的过程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到场的调解方法。换句话说,就是调解时不让当事人进行直接面对面地沟通,而是由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不断让步,分歧趋于接近,从而促成调解的方法。背靠背调解一般适用于调解人员需要私下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比如想了解当事人的谈判底线时,或者当事人情绪较激动,双方存在明显的对抗情绪,或者当事人固执已见,对事实的认识分歧较大的情形。三、换位思考法换位思考法就是在解决纠纷时,使调解人员和当事人都能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问题,体察对方的感受和态度,形成与对方在情感上的共鸣,从而理解对方并改变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运用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也就是调解人员要站在纠纷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促使当事人全面解决纠纷。调解人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有助于与当事人顺利沟通,得到对方的信任。二是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调解人员引导、启发纠纷当事人相互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

  

  在采用引导、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时,要特别注意,引导、启发当事人互相之间进行换位思考,并不是直接告诉当事人对方的想法及感受,而是应当通过告知对方的处境等背景和不断提出适当问题的方式引导,比如提出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这种问题,让当事人自己体会到对方的感受,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褒扬激励法褒扬激励法,主要是对纠纷当事人本身所具有的优点和长处或者在该纠纷中表现出来的正确做法,运用激励的语言唤起当事人自尊心、荣誉感,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当事人主动做出让步,以了结纠纷的一种方法。这就要求调解人员要善于发现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并及时用热情洋溢的话语加以赞赏、表扬,巧妙地唤起当事人的自尊心、荣誉感,不失时机地鼓励当事人以高姿态、高风格来对待纠纷。这种方法对调解工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一是平稳当事人的情绪。因为大部分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支持和肯定,而对批评一般都比较反感。二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缩短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三是可以堵住当事人反复不定的后路。对当事人给予肯定的评价,等于是公开给他贴了一个好的标签,会使当事人以此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从而不会做出与此相悖的行为。运用褒扬激励法需要注意以下技巧:1.不能无中生有地丰承或进行虚伪的称赞。对当事人的赞扬应该是针对当事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或长处,是当事人自己认可的闪光点。2.对当事人的赞扬、激励要注意分寸,不能夸大。

  

  3.人民调解员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赞扬方法。人民调解员可以直接肯定当事人的优点,亦可引用当事人尊重信任的其他人对他的评价,或者引用大家对他的一致看法,甚至引用对方当事人对他的客观积极的评价。

  4.适当运用二分法,即人民调解员对这类纠纷进行调解时,不能一味地赞扬激励。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两面性,该批评的地方要批评。

  五、情感触动法情感触动法就是在调解中利用亲情、友情、族亲、邻里关系和调解人的情感方式打动当事人促成和解的方法。通俗点说就是打感情牌了,对那些感情基础较好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使他们回忆从前相处、或者共同生活的美好时光,再现同舟共济、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历程。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同事、朋友、家庭、婚姻等当事人之间具有感情基础的纠纷。他们之间的纠纷可能通过情感的因素得到化解和解决。因此,人民调解员如果运用该种方法进行调解,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工作。首先了解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其次充分掌握纠纷当事人之间相处或共同生活的经历,即掌握大量的

  明法析理法就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纠正他们的某些错误观点,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有些行为和主张是于法不合、于理不通的。若他们一意孤行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思路寻找纠纷的解决办法。

  很多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甚了解或者只是一知半解。明法析理法的适用对象大多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调解人员耐心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再辅以类似案例的讲解,当事人就容易接受。在使用明法析理时,根据纠纷情况的不同,调解人员需要耐心再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调解人员也需要运用严肃的语气、简短明了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震慑。在运用明法析理法时还要巧妙地运用社会舆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因为大多数纠纷当事人都会很在意周围人对他们的道德评价。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背道德的要求,肯定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舆论的压力会促使当事人选择更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行为。七、利弊分析法利弊分析法是指调解人员从各方面为当事人分析接受调解或接受某一调解方案的利和弊,从而引导当事人作出最理性、最有益的选择。弗洛伊德说过,一个人做一件事,不是为了得到一些乐趣(利),便是为了避开一些痛苦(弊),所以,利弊是做与不做任何事情的理由。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其思想往往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容易固执地盯着事情利的一面或者弊的一面,从而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妥协。作为调解人员,就要启发、引导当事人从事情的多方面对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和思考,在客观权衡之下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调解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主要包括:解决纠纷所需的经济成本、时间、精力等其他成本,纠纷的持续或解决对工作、生活等的影响,对未来需维系的人际关系、情感关系的影响,对个人声誉的影响,若调解不成涉诉的成本和支出,败诉的风险,胜诉以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的社会影响,等等。利弊分析法是在调解中最常用的调解方法,同时它又是一个综合性的调解:在利弊分析法的运用过程中往往需要同时运用到明法晰理法、情感触动其他调解方法。

  八、热处理法和冷处理法所谓热处理法和冷处理法的运用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有的纠纷则需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否则将夜长梦多,使案件数化,造恶劣的后果。热处理法适用于纠纷简单、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藏化;还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的纠纷。如打架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篇十三: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1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三个文件和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二、工作措施(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完善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二)加强协调人民调解投入工作。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合理利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费待遇。(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水平,促进规范操作;改革培训方式,变县级培训为主,镇级为辅,变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经验交流等并举的培训模式。

  (四)规范人民调解操作规程,提高人民调解质量。(五)完善跨区联调机制的建设,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三、工作计划(一)1月份,召开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布置本年度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可与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二)2月份,对各镇人民调解工作督促指导一轮。(三)3月份,组织金宝人民调解联调机构相互交流工作。(四)4月份,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五)5-6月份,对全县各镇人民调解档案卷宗开展检查与指导。(六)7月份,组织对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疏理、整顿、调整、充实、完善、提高工作。(七)8月份,适时开展对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完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基础工作,确保正常规范运作。(八)9-10月份,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全面督查,迎接省市考核验收。

  (九)12月份,全面总结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新年度工作计划。

  一、加强民调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作风。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增强驾驭民调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民调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

  三、以各自然村为单位设立纠纷信息员,及时准确掌握纠纷信息,做到处理纠纷果断及时,大矛盾不出村、小矛盾不出片。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民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对民调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工作水平。

  五、成立帮教小组,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采取结对子帮教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月访和季度考核,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家庭的困难,预防重新犯罪。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2

  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

  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员须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的纪律,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调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三、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村"两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地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注意分析民间

  纠纷产生的原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演化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减少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不仅要继续加强对传统拭目以待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而且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妥善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把依法调解与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和解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依法办事,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尤其那些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不能放任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时期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实现全村居民安居乐业。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3

  1、时刻把握时事动态。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定期地组织全体调解工作人员学习各种政策、法律,掌握最新的时政动态,为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到理论上的依据。

  2、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制度。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三排查”:即落实社区每周的定期排查;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其间的重点排查;落实对矛盾纠纷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报告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上报每月调解报表。

  4、做好接待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面向普通百姓的基层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窗口,人民调解员要以热情的态度和积极的方式,为当事人解答疑惑或帮助解决所反映的矛盾纠纷,耐心地听取当事人来访的意图,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做好接待记录,使当事人明明白白地离去。

  5、依法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先法律咨询和科学分析,注意实施之前的整个过程,要公平、

  公正、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6、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调解工作是人的思想工作,也是人对法律的认知工作,调解员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向当事人各方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子开展切身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从调处过程中学习和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7、明确目标。接待率达100%、调解范围内的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100%以上,没有因调解不当造成的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

  8、巩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水平。要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提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层次,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调解的作用。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4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社区调解工作计划。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

  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社区和推进社区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组各企业将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完善调解组织,加强工作责任。

  在完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碰到居民户发生矛盾不管是白天黑夜,要做到随叫随到,公平合理,及时调处好各类矛盾纠纷,同时要继续保持吸收五老人员的良好方法。

  三、预防解决各类不稳定因素。

  一是调查摸底。对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全面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全面排查。把不稳定因素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发现问题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明确解决时限。三是认真调处,要按照调解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操作,做好格式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每月上报矛盾纠纷信息。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不稳定因素排查表上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社区的原则,把矛盾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各组、各企业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

  2、务求实效。按照面上不漏系统,系统不漏企业,社区不漏居民的要求排查梳理到位。

  3、健全机制。建立健社区、组、户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分析及应急预警机制。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方案5一、强化大调解队伍建设。我村将围绕一一二二队伍建设的整体要求,及时调整调解队伍,配强配齐两名专职调解员,各组落实一名调解小组长,结合小技防入户工程及时调整充实好十户调解信息员队伍,保证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二、强化大调解工作基础建设。今年我村将按照村居三室建设的要求,调整建设调委会办公室和调解室。三、完善大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专职调解员每旬进行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发现纠纷及时化解;村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形势;村调解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

  议,研究本村调委会的工作重点,进行适时的工作安排;村调委会每年召开两次包括专职调解员、调解小组长、十户调解信息员参加的调解员培训班,对调解员进行思想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创新大调解预防机制建设。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信访秩序,有效控制和化解全村的矛盾纠纷,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我们将积极推行群众诉求事项代理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篇十四: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灵秀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施方案作者****日期****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灵秀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为进一步搞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坚持人民调解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以治乱为突破口,以预防矛盾激化,防止信访案件的越级上访为重点,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灵秀社区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中的纠纷现状,产生原因及特点、规律。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调处各类纠纷,化解各种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群众信访、纠纷和犯罪,达到为民排忧解难,融洽人际关系,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三、排查范围与主意工作内容

  民间纠纷大排查的范围是: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产生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认真贯彻各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网络,巩固和规范社区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完善区、街、社区、满足社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需求,形成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

  (二)强化业务建设,提高调处率和调解成功率。

  为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真正做到“有纠纷去调解,有信访找司法”。结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性地开展以“四防”为主的(防矛盾激化、防民转刑案件、防群体性械斗事件、防群体性上访)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及时组织各级人民调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以规范程序和建立制度为重点,通过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及制定量化考核机制等途径,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业务建设,提高纠纷的及时调处率、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同时,积极与法院、公安、信访、综治、劳动、工商和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沟涌与协作,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发生率、激化率和上访率。

  (三)加强制度和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要不断规范人民调解程序,形成较系统的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建立完善纠纷排查、登记、回访、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统一标识及规范的各种档案文书。

  (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调解工作,了解调解工作的程序,明白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诉讼的利与弊,逐步使“有纠纷去调解”的意识深入人心。并及时总结上报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新方法和新经验。

  灵秀社区居民委员会

  

推荐访问: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方案 调解 多元化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