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16篇

时间:2022-11-10 15:40:11 来源:网友投稿

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16篇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假设干规定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16篇,供大家参考。

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16篇

篇一: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假设干规定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假设干规定。

  第一章党员管理

  第一条每个党员不管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

  第二条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第三条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

  1.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所在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校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往单位。

  2.党员由我校调至北京市委所辖党组织关系的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经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至所去单位。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我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由我校调至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后,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转出。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换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4.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原单位。

  5.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6.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内转至离退休党总支,按要求参加离退休党支部的党组织生活。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党员〔在国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2)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六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新生党员的管理

  1.昌平校区党总支、研究生党总支、各系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2.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职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3.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标准,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期则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5.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经确认,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

  6.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加强教育,作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端正认识,继续努力。

  第八条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1.未就业毕业生党员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就读系部,由原系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2.未就业毕业生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系部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其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

  3.对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随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未就业毕业生正式党员档案保管在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的组织关系可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未就业毕业生预备党员档案保管在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系部,在原系部转为正式党员后,再将其党的组织关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党支部。

  5.未就业毕业生党员将党的组织关系随其档案转移到其他单位或其他档案管理单位的,没有特殊原因,其党的组织关系不得转回学校。

  第九条出国党员的管理

  各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出国人员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与他们取得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现状,建立出国人员档案,记录他们的有关情况。对因各种原因逾期未归的党员,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其详细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党员统计工作

  各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创造条件建立党员数据库,实行电脑管理。

  第二章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加津贴。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基数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3%。

  3.没有经济收入的本、专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党费管理、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每年的党费上缴市委25%,学校留用75%。

  第十四条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党员教育、培训活动费用开支。

  2.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开支。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开支。

  4.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审批

  党费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符合党费使用范围方能开支,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能动用党费。组织部设立党费支出总帐,各总支设立党费支出分帐,使用党费报销时,须由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经校党委组织部主管部长签字,记帐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章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2.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催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3.年度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要特别做好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1.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2)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3)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4)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民主评议党职工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时间相对集中,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1〕学习教育;〔2〕个人总结;〔3〕民主评议;〔4〕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1.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党总支审核后,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按条件与程序评选出的优秀共产党员,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可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2.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3.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机关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或备案。

  5.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机关党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催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校党委每二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年“七一”前后,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先进活动。要通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对全体党员进

  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基层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过去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篇二: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组织部长会议和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组通字〔____〕__号)以及《__省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安排____年_月至__月,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镇各村(社区)党组织发展的党员进行排查。二、排查整顿的主要问题主要排查各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_类违规违纪问题。(一)“带病入党“问题。主要是将违法犯罪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入党。重点排查是否将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删除的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发展为党员。(二)弄虚作假问题。主要是党员身份造假或入党材料造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伪造党员档案,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表决结果,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等。(三)徇私舞弊问题。主要是发展“人情党员“、违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和违规“异地入党“。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

  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利用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是否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

  (四)严重违反入党程序问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一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票数未达到规定要求发展入党的;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没有派人谈话的;未经乡镇党委集体研究批准入党以及转正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一年转正的。

  三、排查问题的认定处理对入党过程存在疑似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区分为违规与违纪、一般性违规与严重违规、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个人责任与组织责任,综合分析^p把握其入党动机、入党过程、现实表现、相关站所和相关人员意见、党员群众评价等情况,以党章党纪党规为准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p,认定是否属于违规违纪问题。确属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审慎作出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纪律责任。(一)对“带病入党“人员的处理。对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其中,对曾和迷信活动的人员,经党组织教育帮助已经转变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对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对入党时隐瞒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删除等严重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不好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入党后未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尚好、党员群众认可,可保留党员身份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未隐瞒上述严重错误,但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根据违法情形、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组织处置或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对入党时存在其他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良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人员的处理。对经核实认定为党员身份造假、伪造党员档案的“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对入党过程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与本人直接相关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直接相关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对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要分析^p甄别,注意区分涂改与篡改、补填与伪造等情况,防止简单视为弄虚作假。

  (三)对徇私舞弊发展入党人员的处理。对“人情党员“,情节较轻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党、除名处置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法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对属于降低标准将与乡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发展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入党且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现实表现一般、党员群众认可度不高的,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等处置。本人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不视为违规入党。

  对不在长期(两年以上)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而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从确定为发展对象起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四)对入党过程严重违反入党程序人员的处理。对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可由党组织认定其党员身份,视情形重新履行相应手续。

  对存在两种以上违规违纪情形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或加重处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以及配合核实审查工作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排查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遵循,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严格程序、讲究方法,准确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四个阶段积极稳妥推进。(一)出台方案,动员部署(_月中旬至_月中旬)。出台方案(_月底前完成)。根据中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全县排查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镇党委会专题研究通过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组建专班(_月底前完成)。成立__镇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书记、镇组织委员(常务)、镇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镇派出所、司法、民族宗教、信访、卫健等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加强领导指导,有力开展研究部署、业务培训、督促检查、场所安排、经费保障等各项事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审慎稳妥、有力有序推进排查整顿工作。同时,从每个领导小组成员站、办、所各抽调_名骨干力量,组建工作班子,专门负责整顿工作。镇党政负责人每人联系一个村,指导做好排查整顿工作。谈心谈话(_月上旬前完成)。严格落实“四个必谈“,即镇党委书记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必谈,以个别谈话、集中座谈等方式引导基层干部统一思想认识,消除思想顾虑、扎实开展工作。动员培训(_月中旬前完成)。召开全镇动员部署会议和专题业务培训会,对镇排查整顿工作专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专干进行专题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要求。(二)全面排查,认真核实(_月中旬至__月底)。组织自查(_月底前完成)。镇组织室要将辖区内村(社区)党组织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的党员(含党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花名册整理好,于_月_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党员档案于_月__日前送县委组织部_楼会议室封存保管。同时,由镇党

  委牵头,村(社区)党组织配合,通过对比问题清单、查阅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掌握违规违纪问题线索。镇、村两级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镇党委将对问题清单、调查走访情况、来信来访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在_月__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委组织部。

  对辖区内属于十八大以后发展的党员但组织关系转出的,由镇党委联系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做好排查工作,对组织关系转入的要按规定对其党员身份进行甄别,对发现的党的十八大以前农村发展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认真核实处理。

  审查核实(__月下旬前完成)。对疑似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组到村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开展函调外调工作。到村、组进行调查核实要注重听取村“两委“成员和党员、群众代表意见。

  对疑似弄虚作假的,通过核查入党材料、向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回溯分析^p入党过程,发现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疑似“人情党员“的,对走访调查、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线索,采取与当事人谈话、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以及镇纪委参与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疑似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的,到村(社区)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了解具体情况,并与同时期其他申请人比对分析^p。对疑似违规“异地入党“的,将通过查阅入党材料、走访党员群众进行核实。

  综合复查(__月底前完成)。及时做好迎接省委、市委、县委组织部开展的交叉抽检复查各项准备工作。

  (三)分级分类,依规处理(__月底至__月中下旬)。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由镇党委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有关国家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作出处理前,镇党委派人与拟处理人员深入谈心,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本人,以适当方式宣布,认定处理材料按规定归档。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经组织认定承认党员身份的,由镇党委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说明情况。

  整顿处理工作自镇党委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般在_个月内完成。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规定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__月底完成)。认真总结经验,形成总结报告,选取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于__月__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健全完善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解决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办法措施。要严格对照《重点对象入党备案审批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实行镇党委组织考察、报县委组织部预审,镇党委派人列席村(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相关会议等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头不足、培养教育缺失、执行程序随意性大以及少数村(社区)党组织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等问题,不断提高农村发展党员质量。五、工作要求(一)压紧压实领导责任。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排查整顿工作,将其列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排查整顿工作将纳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各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配合镇里做好调查核实、整顿处理等工作,书记作为

  (四)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排查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分析^p研判,区分主观故意与工作过失,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及时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舆情管控。排查整顿相关情况一律不宣传、不报道、不上网,相关人员不得就这项工作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相关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向社会公布,不通过互联网传输。各基层党组织要注重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防止相关信息外泄和负面炒作。

  要以开展排查整顿工作为契机,增强基层党务干部发展党员的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严格标准与程序,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防止发生新的违规违纪问题。同时,要深化党员的党性宗旨教育和纪律规矩教育,从头上保持农村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篇三: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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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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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缺少入党申请书的,需查明原因,若本人确实没有写过申请书被发展入党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本人没有参加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或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没有填写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入党时本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原则上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志愿书的填写存在空缺、涂改和错填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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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党材料中缺少直系亲属政审材料的,由所在党组织比照我校党员发展的有关程序负责函调,本人应积极配合,函调确有困难的,二级党组织应审查其人事档案并给出政审意见。

  入党材料中缺少自传、思想汇报的,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写。(3)入党材料审查通过者,由各二级党组织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见附件2,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审查未通过者,组织部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各学院党委不得将其编入支部,并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其组织关系。6、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持学校二级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校党委组织部”),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至省内的,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7、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必须将本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从二级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报到。异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党组织。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应与学生毕业离校手续一并办理,并同时转出。各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年5月28日前,统一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转移的方式是:用excel格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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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见附件3,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好有关手续后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返回,由各二级党组织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9、毕业生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接收单位已经确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接收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10、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二级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到,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应由原二级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按照此办理)。

  11、毕业生党员因特殊原因,其党员组织关系需保留在学校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二级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期间,要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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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党费,经常与所属党组织保持联系,一旦落实单位,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预备党员的,应定期向所属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按转正时间提前十五天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12、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办理。其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跨年度的,二级党组织应在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往届毕业生”;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没有跨年度的,视为应届毕业生。

  13、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的,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校党委组织部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4、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属不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二级党组织的证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予以重新办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校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15、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要按期、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校党委组织部不予办理接转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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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党费交纳时间栏不得填写“见证”字样,毕业生党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党费统一交纳至当年6月份。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流动党员的确定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2)长期(半年以上)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的离退休和内退党员。(3)出国(境)的党员。(4)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临时就业等原因进入我校的党员。2、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2)离退休流动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异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党员,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3)内退党员组织关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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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管理;发生流动时,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组织关系按退休党员管理。

  (4)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需要证明党员身份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5)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管理:出国(境)前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出境后6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予以补办。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境之日算起。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一般应按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续。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填写《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经校党委审批后,随同本人档案一起由人事处封存,需动用其档案时,人事处应及时与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4)凡需要流动的党员,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3、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1)各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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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没有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各二级党组织要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建立起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党支部要保持与外出党员和外出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待党员返回后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二级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编入党支部,并按规定做好与其他党员一样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收缴党费,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2)流动党员必须做到: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期间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原所在党支部查验,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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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已毕业学生流动党员,如持有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除按规定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外,还应保持与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尤其是预备党员,必须在保证经常主动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情况的前提下,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地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后,必须及时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依据党员条件,认真讨论,符合条件的给予转正,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接到支部通知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支部大会后,本人必须参加会议。否则,不能履行转正手续。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同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流入地的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报组织部备案。(4)对组织关系留在学校时间较长的历届毕业生党员,由所在学院党委与其联系,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组织关系的转移及教育管理工作。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5)凡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必须保持与原单位党组织的联系,报告在国外的工作学习等情况。(6)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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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的方式保持

  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按期回国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讨论,二级党组织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经党组织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超过6个月可按《党章》规定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党支部按规定除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报二级党组织审批,组织部备案。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党组[**]20号)、《关于新生党员发展材料、组织关系接收及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党组[**]11号)以及**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党组[**]14号)自动废止。附件: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2.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3.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4.《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5.《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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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7月16日第二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字体大小:大中小】1、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6个月以上),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6个月以内)。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系指狭义概念。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与本人的户口没有直接关系,与本人的人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2)关于党员信息卡片的使用:是传统的党员信息管理统计方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对。现在提倡党员信息化管理。2、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只有这三种凭证。其他书面证明只是证明其党员身份,让其参加活动,但不能转接组织关系。其责任主体在流出地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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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同一党委的两个党支部之间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党支部开具介绍信。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党员临时外出6个月以内(3个月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使用。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可以据此证明自己的党员身份,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其党组织关系没有从原所在党组织转移出去,他们在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中没有“三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三权”。

  中组发[**]10号规定。省级、副省级、地级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包括机关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三权”。

  注意:(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或机要邮政转递。(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上海组织工作服务部》定点购买(地点:高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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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号,电话:24021286,24021287);(3)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年以上方可销毁。

  ★根据中组部**年45号文件精神,新版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于**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版的自**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原版相比较,有较大的改动,主要增加了“介绍信回执联”以及党员的相关信息(比如增加了男/女、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以及党员联系方式、党员所在基层党委的联系方式等),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大幅度减少党员“袋袋户口”,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市委组织部基层党建办公室的解释口径。涉及跨省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用“介绍信回执联”(第三联),由基层党委办理回执。

  ★《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工作问答一、流动党员的定义。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二、什么是《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流动党员身份和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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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外出前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地党组织在与流出地党组织充分沟通、了解党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向未持证流动党员反向发证。四、流动党员外出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凭证到流入单位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社区(村)党支部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五、什么是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接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回复制是指流入地党组织接收持证报到的流动党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回复流出地党组织或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回复仅在党支部之间实行,不层层回复。正式组织关系隶属本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之间实行;正式组织关系隶属外省市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回复在流入地党支部和流出地党支部之间实行。六、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出地(单位)党支部查验,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七、《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年审。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流入地(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进行年审。“年审(查验)”栏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负责填写,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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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八、《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遗失后如何办。《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

  发证党支部报告。九、申请领取新证的条件是什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列内容填写已满或遗失,可申

  请领取新证。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编号。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设定

  的编码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十一、《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填写。《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支部负责用钢笔或碳素笔填

  写,个人不得涂改。其中:流出地(单位)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栏、“流入时间”栏、“党支部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

  “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一般由流入地(单位)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填写,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

  “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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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公章,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十二、修订版《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何时使用。**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注意。指在本市范围内,如跨省市的一定要到区委组织部或区委

  组织部的转接点办理(发现外省市的基层党支部直接开出的介绍信)。根据市委组织部[沪委组(93)字第6号]文件规定。在本市范围

  内,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包括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所辖的分党委),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六个看”工作法:一看抬头写法是否规范、转入单位是否明确。抬头一般要写全称。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①先工作地、后居住地的原则),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党员所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与经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以经营地为主(②先经营地、后注册地原则)。二看党员姓名是否准确无误。姓名一定要准确,书写要工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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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涂改,否则必须加盖校正章。三看是正式还是预备党员。如果是预备党员,因涉及到转正问题,

  一定要摸清预备党员的情况和底数。如预备期开始的时间(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人事档案等有关问题。在转接之前,原单位党组织应该负责提供预备党员预备期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存放在预备党员的档案中。

  四看党费交纳是否超期。党费交纳截止日期一般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日期相符。

  五看是否在有效期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遇超过有效期限较短的介绍信,一定要出具由党员本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起存档。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六个月,一般不予受理,可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操作。有的介绍信未注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以三个月期限为准。

  六看落款印章是否相符。无论当面接待还是来电咨询,首先要看清或问清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落款印章名称。落款与印章不一致时,以印章为准;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一定要有加盖的骑缝章,骑缝章要规范。集体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并加盖组织部门的印章。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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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的通知》(中办发[**]16号)的规定。企业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正式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所在单位(地区)党建工作状况等实际情况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在转接退休干部党员党的组织关系的工作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转移党的组织关系可区分不同情况,由党员本人转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部门统一转。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转接党的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上海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的退休干部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沪委组[**]610号”。)

  对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仍可以保留在机关建立的离退休人员党支部或离退休人员联合党支部。

  ▲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2号)。

  第三篇: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苏工委[**]42号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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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二)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1、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的单位(1)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2、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的单位(1)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1、由常州市(含溧阳市、金坛市及五个辖区,下同)外的单位转入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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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2)由全国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3)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5)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2、由常州市内的单位转入我校(1)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2)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3)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4)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三)本校范围内接转(1)党员先从所属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2)党员凭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到组织部和转入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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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生组织关系的管理1、各院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仔细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看其发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须向本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何时在支部大会上被接收入党、介绍人是谁、谈话时间等",谈话须有记录。对自己无法说出入党介绍人或支部大会召开时间、突击发展、入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入党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违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新生党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组织部。2、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新生党员,要尽快将他们编入到一个党支部中,档案材料要尽快转给院级党组织相应管理人员。中学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也要转给院级党组织相应管理人员。对未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如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预备期,超过6个月无故不接转组织关系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3、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各院级党组织需将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收齐,上交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各院级党组织应开一次全体毕业生党员大会,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保留等有关事宜做出必要的提醒和指导。1、学习或工作单位已经确定的党员。由院级党组织负责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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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至常州市外、常州市内、校内分别填报《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交至党委组织部,届时党委组织部将开好的介绍信发至各院级党组织,由各院级党组织按时将介绍信发给毕业生并在有关表格上签字备案。

  2、毕业后去向待定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确因需要将户口落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由学院党组织负责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汇总表》,党员本人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登记表》,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属学院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保留期间,所属学院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指定联系人。滞留毕业生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个人情况,并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具体要求见《关于组织关系滞留在校的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4、因私出国(境)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附件1: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全国直转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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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附件2: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录:1.2.3.4.5.6.7.8.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机关工委9.党校10.日报社11.教育工委12.公安局13.民政局14.建设局15.交通局16.外经局17.文广新局18.卫生局19.房管局20.园林局21.旅游局22.粮食局23.人防办24.国资委25.科教城管委会26.行政服务中心27.供销社28.工贸国资公司29.投资集团30.国土局31.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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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供电公司33.电信公司34.邮政局35.戚电公司36.兰翔总厂37.自动化院38.移动公司39.

  联通公司40.国电公司41.六二三台42.工业学院43.技术师院44.常工院45.河海大学46.信息职院47.纺织职院48.工程职院49.轻工职院50.机电职院51.金狮集团(注:市文化局、广电局合并为文广新局;纺织、机电、化轻、贸易国资公司,服装、塑料、常柴集团,中房公司,矿务局,9家企业合并为工贸国资公司。)

  关于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部分组织关系临时挂靠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以下简称流动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1.按照有关规定,毕业生党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一般情况下应一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如毕业生(含研究生、本专科生)党员确需将组织关系临时挂靠在学校的,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流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登记表》,写明原因,并明确挂靠时间与联系方式。学院党组织负责填写《流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汇总表》。2.流动毕业生党员由原所在学院党组织负责教育和管理。学院党组织应将其编入党支部,落实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负责记录联系情况。为了便于掌握了解流动毕业生党员情况,考虑到原先工作的连续性,流动毕业生党员可选择编入其辅导员或学院党委副书记所在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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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流动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及时返校参加组织活动。

  4.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如实上报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按照我校党费交纳的规定,按月交纳党费。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可预交或补交,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5.流动毕业生党员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报告。所在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结合对该同志的了解情况,及时讨论其转正申请,按规定办理其是否转正手续。如因支部对其不在校期间情况不够了解而无法形成同意其转正的决议时,经本人提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延长预备期的建议,延长预备期不超过一年。申请转正者本人必须出席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6.对不能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的流动毕业生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或不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自行脱党,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流动毕业生党员应尽快转出党组织关系。毕业离校两年之后,学校不再保留其党员组织关系,学院党组织应及时与流动毕业生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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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联系,并将组织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第四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

  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1-

  合)党支部。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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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停薪留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将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七、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八、援外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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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最后由省、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九、恢复党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复党籍之前已调动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复党籍决定的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经基层党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十、党员在支部范围内调动工作或临时变动党小组,不必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也不必开具党员证明信。十

  一、党支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分加盖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5天。

  十二、如果党员成批调往新单位,党支部可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印章。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要分别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十三、县直机关、各乡镇、街道办党(工)委内支部党员关系的转移,必须经过该系统党委办理转移手续。

  十四、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本人办理、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

  十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应写出书面检讨,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第五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一、入党申请人一经被批准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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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支部必须立即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党组织生活。二、因工作关系调入企业的党员或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党员,由党

  员持原单位或学校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群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接收党员的党支部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组织生活。

  四、党员离开企业,党支部要及时向党群众部门报告,并督促党员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有新工作单位的,组织转到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无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五、党员在本局内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党支部要及时向党群部门报告,由党群部门为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所属的党支部或退休党支部。

  六、党员因外出学习或借调等临时原因离开本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凭《党员证明信》带至新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新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关系未转移,无表决权、选举权或被选举权)。超过6个月的,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

  七、转入本局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如预备党员转入时间较短,党支部认为需进一步考察的,可根据情况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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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党务问答热点问题解答汇编·发展党员篇

  1、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可以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章》中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指的是:入党的时间还是申请的时间?〔12371网友wwgf3i〕

  答:不能递交入党申请书。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因为,一个人成年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党章中规定的“年满18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指的是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指的是支部大会同意接受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中关于高中生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年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网友j6a87n〕

  答: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对是否为高中生没有明确规定。

  3、刑满释放人员能入党吗?条件是什么?〔12371网友61py3u〕

  答:可以入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4、我从2012年就被借调到现在的单位,想在现在单位入党,可以吗?如何入?〔网友nongjiajia〕

  答:可以。正式或长期〔半年以上〕借调到外单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己的实际,向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请问: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以后,最快多长时间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网友wzdb5l〕

  答: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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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也不一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6、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定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吗?〔网友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一般采取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决定。

  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多长时间可以成为发展对象?为什么?〔12371网友9eapea〕

  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职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8、请问发展对象短期培训是否有期限?〔12371网友k6uriz〕

  答:发展对象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小时〕。

  9、对于配偶是港澳籍人士的发展对象,其政治审查应如何开展?如果父母是港澳籍人士,其本人是大陆户口的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又应该如何进行?〔网友fanlun〕

  答: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有外国人或者有在港澳台地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或港澳台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和港澳台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和港澳台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

  10、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多久可以列为预备党员,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吗?〔12371网友6vrjhy〕

  答: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对从列为发展对象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因为,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还要做好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等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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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我现在大二,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正要发展为预备党员,但是我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有一个空写错了,会有什么影响?会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吗?〔12371网友onwazv〕

  答:《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是党员的永久性材料,填写时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如果发现入党志愿书上有填错的,应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如经过党组织的考察教育,符合党员条件,不会影响您发展为预备党员。

  12、我在今年的大约3月份在国内大学成为了入党积极分子,可是在7月份来到国外留学,国内党组织无法对我进行考察,如此情况,我该如何履行入党程序呢?〔12371网友z06dj2〕

  答:入党积极分子在教育培养期间出国留学,应积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也可以与所在国使馆取得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所在党组织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您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馆无不良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将会对您继续开展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13、我已经进入预备党员考察期,将在今年12月份转正,可是在学校期末考试的时候弄小抄被记违纪了,怎么办,会不会取消预备资格?或者其他影响,怎么办?〔12371网友uq7mi4〕

  答:考试作弊是一种违纪行为,是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大会,全体党员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如被取消资格,还可以重新入党,请您不要灰心。

  14、我村有10名正式党员,目前本人预备期快满了,要进入党员转正程序,我村有5位党员表示会同意我转正,有2位党员表示不同意,有3位党员不愿回村投票〔或弃权〕,请问这情况我能按期转正吗?这3位不回的党员是否可以排除,只要7个党员的半数以上还是必须10个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12371网友ofjqaf〕

  答:不能。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做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根据您所说的情况,须6名及6名以上才能转正。

  15、我支部共有10名正式党员,其中1名老党员走亲戚去了,暂时不在家,还有9名党员可以到会。请问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几名党员赞成才算通过?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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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还是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上级党委是否有权把外出串门的党员不计算在应到党员人数之内?如果不计就意味着5票就能通过?4、这方面党章有没有严格的规定?请专业人士能给我专业的解答,谢谢!〔网友ofjqaf〕

  答:预备党员转正需要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党支部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征求本人意见的党员也应计算在内。根据您所说的情况,需要至少6名党员赞成才能通过。

  16、预备期满后,又超过一年以上的预备党员,还能转正吗?〔12371网友8yqdiu〕

  答:一般不能。《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即使延长预备期,也不能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请支部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上级党组织。

  17、预备党员在诫勉谈话期间内可以转正吗?〔12371网友8v0p2z〕

  答: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责成有关人员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制度。诫勉谈话一般不影响预备党员按期转正,但诫勉的问题如对正常转正有一定影响,是否延长预备期由支部大会讨论,视情节轻重作出决定,并向本人传达。

  18、如果党员转正后,有人举报其入党前超生,怎么办?〔12371网友a7wuxr〕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申请入党,需要严格掌握,短时间内不能发展入党。经过较长时间的教育和观察,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认识,并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19、本人大学毕业前已经是预备党员,工作以后进了外企,无法转正。人事档案在人才市场,后来因为调开工作带出了党员信息档案,党组织关系材料还在人才市场。和之前大学联系,也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毕业已经9年,党员信息档案还在自己手里,党组织关系在人才市场,电脑里信息显示还是预备党员。请问,我还能否转正,如何转正?〔网友下辈子开米店〕

  答:不能。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拿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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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到。党章亦有规定,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党费则视为自动脱党。您所持党员信息档案太久,已算自动脱党。

  20、退伍回村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期间没有回支部递交申请和开党员大会,入党志愿书上没有党委批复转正的相关记录,但是一直以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生活,缴纳党费,其本人现要求认定为正式党员;如果不能认定其为党员,本人要求退还党费。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网友国学大师〕

  答:预备期满时预备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此种情况如超过一年不能认定,党费可以退还。

  党务问答热点问题解答汇编·组织关系接转篇

  近期,很多网友通过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栏目咨询其在组织关系接转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予集中答复。

  1、大学毕业后需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出,需要本人去组织部交档案吗?〔12371网友mei6i9〕

  答: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需要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拿着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即可。

  2、当前组织关系在南京市某公司,现在在家乡常州市工作了,想把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所在的社区支部。请问,我需要如何进行转移步骤?〔12371网友ojxnbq〕

  答:省内转移党组织关系,由县级及以上具有转移党组织关系权限的党委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您持介绍信到所在社区支部县级及以上具有接收组织关系权限的党委。

  3、本人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到**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介绍信如何填写。〔12371网友l5x8of〕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由县级及以上具有跨省转移党组织关系权限的党委,开往所去单位上级县级及以上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收党组织关系权限的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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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大四刚毕业,学校拿了介绍信。由于老家区委组织部要党员档案转到人才市场才能办理转接,故还未办理组织转接,党关系还在学校。现在我考了村官,那边要我提供相关证明,可是学校已经放暑假了,在外地不方便啊,就想着手里的介绍信能不能用?〔12371网友9v2nmv〕

  答:跨省转移党组织关系,只在具有全国范围内可以互相直接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进行,具体到你所说的情况,组织关系要先落到老家县级组织部门。

  5、国家企事业单位党员关系是否可以放到自己的出生地或户籍所在地?依据是什么?〔12371网友4jxil8〕

  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应该放在本单位,方便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

  6、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往居住地党组织吗?〔12371网友bjhmz2〕

  答:可以。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如本人自愿,也可以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7、撤并镇后,原来镇的党员组织关系是不是要开具介绍信转移到并入的镇?介绍信怎么开?〔网友国学大师〕

  答:无需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撤并镇后,两地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党员关系一并按照撤并文件实施。

  8、一位同志,在原单位辞职,到我单位工作,但与原单位关系不是非常融洽。后经多方协调将其人事档案拿到我单位档案室,里面有其入党档案,遂通知本人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但原单位始终不给开具,后以超过6个月未缴纳党费为由,告知其自行脱党,不予开具介绍信。这种情况下,该同志该怎么办?我单位是否可以依据档案材料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安排组织生活和收纳党费。〔12371网友2g1e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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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正式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不予接收。根据您现在所说的情况,您可以直接与该同志的原单位党组织沟通,假设为该同志个人原因造成组织关系转接延误,可不予接收。假设为该同志原单位责任过失,请与其上级党组织沟通。

  9、我是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现已成为正式党员一年有余。毕业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因在校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时不满十八岁〔相差三个月〕,但预备时已经年满十八岁,所以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手续,我该怎么办?许多人十八岁就已经是预备党员或者正式党员了,难道他们不是未满十八岁就是成为积极分子吗?〔12371网友whkblm〕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党务问答热点问题解答汇编·党员管理篇

  近期,很多网民通过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栏目咨询党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予集中答复。

  1、基层单位党委追授共产党员是否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12371网友qcil0f〕

  答:追认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控。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2、追授优秀共产党员有哪些程序和要求?〔12371网友v9gf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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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追授优秀共产党员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如为本单位想要追授,则本单位党组织即可决定。如要追授县级、市级及以上等优秀共产党员,则需逐级报批。

  3、预备党员能否被评选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希望能给些解答,最好给下依据或链接,谢谢啊!〔网友苍云衫〕

  答:预备党员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但可以参加评选优秀党员的活动。在评选过程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工作〕者。

  4、我是一名预备党员。我想问一下,我能参加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活动吗?〔12371网友〕

  答:可以。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是在表彰、处理上与正式党员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尚在预备期中,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工作〕者。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或宣传他们的事迹。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作劝其退党处理。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我们这里有一名女党员申请提出了延长产假,在延长产假期间,还需要过组织生活吗?〔12371网友〕

  答:女党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组织生活。产假期满后,单位给予延长产假的,在延长产假期间,一般应参加组织生活。如果确实因为困难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当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6、按照有关规定,不按时缴纳党费,不按期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按照党章应该按自行脱党处理,程序是怎么做呢?〔网友单勇〕

  答:第一,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之前,党支部应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确定确为自动脱党行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二,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发表意见。如本人长期外出不归不能出席会议或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会议,支部大会仍可讨论处理问题。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如认定属于自动脱党者,应作出除名的决定。第三,支部大会的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自动脱党后,应该由哪个党组织负责处理呢?〔12371网友〕

  答:党员如在本单位被受理自动脱党,应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处理。如党员已经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自行脱党,仍应由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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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如党员自行脱党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已撤销〔解散〕,则应由其原单位或最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做好对其处理工作。

  8、请教:党员除名的条件,程序。〔网友后知慢热·识途马〕

  答:党内除名是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问题时,要弄清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对有自行脱党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不要在平时不管不问,到事后才去过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2〕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3〕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9、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可以参加党组织生活吗?〔12371网友288gli〕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后才能生效。

  10、我们这里有一个党员同时受到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这样应该怎样履行手续?〔12371网友〕

  答:应该由行政部门和党的组织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11、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又违反了党纪,这该怎么处理?〔12371网友〕

  答: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如果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观察期间的表现,到观察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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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观察一年处分,在留党观察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观察一年。

  12、请问党员档案丧失了,如何补办?需要补办些什么材料?〔网友呵护晨曦〕

  答:党员档案最主要的是入党志愿书。党员档案丧失后,本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单位党组织要与发展其成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及工作过的单位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并补办入党志愿书。现单位党组织要在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13、您好,我们这里有一名普通党员,生前没有什么党内职务,去世后他的家属要求在其遗体上覆盖党旗,这样可以吗?〔12371网友〕

  答:可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03年《关于全面做好标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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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期资格的程序

  (1)延长预备期的程序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认为需要

  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一般对有下列情形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第一,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第二,预备期满,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第三,预备期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第四,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代,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五,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第六,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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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到延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已经确定的被延长的预备期不能随意改变。另外,不能用延迟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预备期满后,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延期讨论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其延长的时间应从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而不能从党支部大会讨论之日算起。

  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应包括:针对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情况,写明在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的缺点及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2)取消预备期资格程序

  经过预备期的考察,对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资格。一般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一,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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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第三,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又不能划清界限的。第四,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第五,入党动机不端正,个人主义严重,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第六,不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能改正的。第七,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第八,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第九,在入党手续程序上严重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第十,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第十一,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不能作出“给予信任”结论的。第十二,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的。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情况下,讨论预备党员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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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正应在预备期满时进行,但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批准以前,这些人仍应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应马上停止其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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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多年如一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用心呵护着每一位学生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将管理经验融入到日常教学和管理当中

  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支部于****年**月**日讨论了*****的转正问题。大会认为,*****在预备期间,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党支部曾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至今无明显改进。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不具备党员条件,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大会表决结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七: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2019年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一些问题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有哪些?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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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正确对待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入党问题?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影响其以后入党。只要经过学习和实践的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迫切要求入党,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何处理?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为何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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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如何处理?对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因客观原因党支部无法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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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党员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党员管理

  第一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

  第二条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应每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返回单位后,应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也应把党内活动的主要内容向外出党员进行传达,并对重要文件的学习进行补课。

  第三条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

  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

  1.党员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动,须由所在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校党委组织部转至调往单位。

  2.党员由我校调至北京市委所辖党组织关系的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后,经校党委组织部直接转至所去单位。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我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由我校调至外省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须由党总支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换信后,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转出。由上述单位调至我校的,则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换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4.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应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党的组织活动。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原单位。

  5.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

  6.凡被批准辞职和同意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党委。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离、退休后内转至离退休党总支,按要求参加离退休党支部的党组织生活。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党员(在国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2)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六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新生党员的管理

  1.昌平校区党总支、研究生党总支、各系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进行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与原发展其入党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2.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3.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期则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5.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入党的,经确认,由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

  6.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加强教育,作好思想工作,鼓励他们端正认识,继续努力。

  第八条未就业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1.未就业毕业生党员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党的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就读系部,由原系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2.未就业毕业生党员落实工作单位后,系部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转移到其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

  3.没有经济收入的本、专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党费管理、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党费现金交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管理。每年的党费上缴市委25%,学校留用75%。

  第十四条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党员教育、培训活动费用开支。

  2.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开支。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开支。

  4.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先进的企事业单位、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费用开支。

篇九: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第十条党组织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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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发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内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因未达到党支部成立条件未建立党支部的,应当向其所属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申请入党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后(一般不少于3个月),方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将入党申请书、培养考察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扫描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应每半年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表现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考察,及时找他们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期间综合表现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等材料扫描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党总支)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党总支)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或组织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公司党委组织的考核后,方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就拟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开展公示,广泛征集党内外职工群众的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党总支)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并加盖党支部公章。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局党委工作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自批准之日起,每半年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及思想情况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其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该同志进行教育。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找其谈话,并将培养考察情况及时填入《中共预备党员考察教育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就预备党员转正开展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并将各种材料及时转到新单位。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党委批准后,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局党委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

  各单位党组织要有计划地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禁止超额发展党员。各级党组织要重视从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公司党委(党总支)和局党委工作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各级党组织不得进行印制,局党委工作部负责统一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由局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局《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局党委〔2003〕44号)同时废止。

  附: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篇十: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共产党员必备基本常识

  推荐文章党政信息写作范文热度:党政领导辞职申请范文热度:党课结业论文范文热度:入党流程简要步骤热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计划热度:共产党员必备基本常识1、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组织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按照党章规定,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学研究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组织为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处在最基层,是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2、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是根据支部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而划分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少的支部,也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3、党籍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4、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改正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接受

  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第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第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第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5、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计算方法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6、入党时间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受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7、党龄及其计算方法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恢复党籍的党员,党龄应连续计算。因种种原因离党后又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应从重新入党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8、自行脱党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9、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1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11、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1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2)按时。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13、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

  ①优秀党员;②合格党员;③不合格党员。14、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

  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15、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可以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16、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

  作用,因此,每个党员都应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17、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18、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及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19、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20、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

  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其主要内容是: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21、党的保密纪律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2、党的纪律处分及其种类党的纪律处分,简称“党纪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23、党旗和党徽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锄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规范使用党徽党旗。

篇十一: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word

  附件1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某某

  入党时所在支部

  党

  员

  转正时所在支部

  根本

  组织关系所在地

  信

  户籍所在地

  息

  现居住地

  入党时间转正时间

  现工作单位与职务

  党员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保存处

  联系

  QQ/微信

  是否为流动党员

  是□否□〔如勾选“是〞请填写以下内容〕

  流动流出日期

  外出地

  党员

  外出原因

  信流入党支部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息

  是否持有活动证

  与党组织联系情况经常□不经常□从不□

  失

  是否为失联党员

  联

  党与党组织失

  员去联系时间

  情经查找是否取得联系

  况

  是□否□失去联系情形

  〔如勾选“是〞请填写以下内容〕是□否□

  -1-/11

  word

  查找失联党员过程

  查找人签字:年月日

  支部对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核查处理意见

  是否存在不合格表现或违纪某某行

  为

  规X组织关系或党籍意见

  是□否□〔如勾选“是〞请填写以下内容〕核查情况:

  1.纳入组织管理□2.不予承认党员资格□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4.保存组织关系□5.停止党籍□

  6.退党除名□

  支部书记签字:

  党支部〔盖章〕

  年月日

  基层党委意见

  〔盖章〕年月日

  -2-/11

  word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信息登记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每一个隶属党员均需填写,分别由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留存。

  2.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时间:指党员最近一次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日期至联系查找完毕时的时间。

  3.失去联系情形:①外出务工经商;②单位改制或破产;③毕业后去向不明;④工作单位改变;⑤出国〔境〕;⑥居住地改变;⑦其他。

  4.填写“查找失联党员过程〞时,应把查找时间、方式、经过、结果等记录清楚。

  5.填写“对取得联系的失联党员核查处理意见〞时,要研究分析失联的原因,了解失联期间的表现,如存在不合格表现,下一步进展组织处置,如存在违纪某某行为,将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6.规X组织关系或党籍意见:①“纳入组织管理〞是指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②“不予承认党员资格〞是指排查中发现违规入党或党员身份造假的,一律不予承认;③统计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和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中,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数。④“保存组织关系〞是指对出国〔境〕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暂停组织生活,办理保存组织关系手续;⑤“停止党籍〞是指对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⑥“退党除名〞是指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经做思想工作无效后,按程序予以批准除名。

  -3-/11

  word

  附件2

  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党龄学历职业

  曾任党内职务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时间

  失去联系情形

  党组织类别

  联系

  备注

  -4-/11

  填表人:

  联系:

  word

  《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填表要求和指标解释

  1.本表由党支部填写,报基层党委。2.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是指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前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经联系查找后重新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党员。3.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时间:指党员最近一次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日期至联系查找完毕时的时间。4.失去联系情形:按以下代码填写。①外出务工经商;②单位改制或破产;③毕业后去向不明;④工作单位改变;⑤出国〔境〕;⑥居住地改变;⑦其他〔具体原因在备注栏中注明〕。5.党组织类别:按以下代码填写。①国有企业;②非公有制企业;③农村;④党政机关;⑤学校;⑥其他事业单位;⑦街道社区;⑧社会组织;⑨其他。

  -5-/11

  word

  附件3

  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党龄学历

  职业

  曾任党内职务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时间

  填表日期:失去联系情形

  党组织类别

  备注

  -6-/11

  填表人:

  联系:

  word

  《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填表要求和指标解释

  1.本表由党支部填写,一式五份,逐级上报,各级留存,报至省委组织部。

  2.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是指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完毕时,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

  3.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时间:指党员最近一次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日期至联系查找完毕时的时间。

  4.失去联系情形:按以下代码填写。①外出务工经商;②单位改制或破产;③毕业后去向不明;④工作单位改变;⑤出国〔境〕;⑥居住地改变;⑦其他〔具体原因在备注栏中注明〕。

  5.党组织类别:按以下代码填写。①国有企业;②非公有制企业;③农村;④党政机关;⑤学校;⑥其他事业单位;⑦街道社区;⑧社会组织;⑨其他。

  -7-/11

  word

  附件4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项目

  群体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非公有制企业

  离职人员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

  排

  数量

  结

  构

  失去联系情况

  查前

  性民别族

  年龄

  党龄

  学历

  党内职务

  失去联系时间

  失去联系情形

  在预

  6

  册党员人数

  备党员

  人数

  预备党员

  女

  少数民族

  35岁与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60岁

  61岁与以上

  1年以下

  1年至5年

  6年至10年

  11年至20年

  21年与以上

  初中与以下

  高中、中专

  大学专科与以上

  书记

  副书记、委员

  个月以上不满1

  1年至5年

  6年至10年

  11年与以上

  外出务工经商

  单位改制或破产

  毕业后去向不明

  工作单位改变

  出国〔境〕

  居

  住地改

  其他

  变

  年

  高校毕业生

  街道社区人户别离人员组织关系在人才中心人员

  其他

  合计

  补充资料:流动党员

  人。

  填表人:

  联系:

  -8-/11

  word

  《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填表要求和指标解释

  1.本表根据党支部填报的《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由基层党委填写,逐级上报汇总,由市州、省直系统组织部门报省委组织部。

篇十二: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请示

  学校党委:

  根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男,×族,**文化,**省(自治区、市)**市**县**乡(镇)**村(街)人,该同志于****年**月**日被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到****年**月**日预备期满。入党介绍人**×、**×。*****在预备期间,……(写其主要缺点和问题)。党支部曾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至今无明显改进。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不具备党员条件,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根据表决结果,同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现将*****有关情况和入党材料报你们,请审批。

  总支部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1—

篇十三: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党员常识

  1、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组织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按照党章规定,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学研究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组织为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处在最基层,是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2、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是根据支部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而划分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少的支部,也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3、党籍党籍是指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取得了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时,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4、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改正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第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第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第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5、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计算方法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6、入党时间

  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受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7、党龄及其计算方法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恢复党籍的党员,党龄应连续计算。因种种原因离党后又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应从重新入党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8、自行脱党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9、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1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11、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

  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13、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14、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15、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16、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2)按时。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17、党员目标管理党员目标管理是基层党组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同时相应地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制的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围绕目标进行控制、管理和检查评定,最终实现党员和党组织的目标任务。

  18、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①优秀党员;②合格党员;③不合格党员。19、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20、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着重要作用。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可以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21、双重组织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对于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2、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党课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党员都应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23、“三会一课”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作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24、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5、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及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26、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党

  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27、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其主要内容是: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28、党的保密纪律党的保密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维护有关秘密事项规定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9、党的纪律处分及其种类党的纪律处分,简称“党纪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类。30、党旗和党徽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锄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规范使用党徽党旗。

篇十四: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

  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风险描述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

  二、风险解读

  根据《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第一条的规定,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若公司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可能承担如下不利后果: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防范对策

  (一)通过建立基本工作制度防范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属于具体党建工作-党建纪律工作-组织纪律工作中常见的风险。为防范该风险,规范党建纪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以防范风险为核心,明确工作的职责,以岗位为点,以流程为线,以制度为面,建立规范、全面、可行的《党建纪律工作制度》.对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的制定,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1.总则:主要列明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列明本制度所防范的风险的归属及具体表现形式;明确每一个具体职务或每一项具体工作的职责,实现定岗定责;最后,梳理党建纪律工作主管部门内部及与相关

  部门的关系等。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总则中列明:(1)用人单位制定《党建纪

  律工作制度》的目的;(2)“党建纪律工作”和“党建纪律工作制度”解释;(3)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4)党建纪律工作主管部门的岗位和职责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2.基本行为准则:针对拟防范的风险点通过“应当”、“必须”、“不得”、“严禁”、“禁止”、“有权”、“可以”等词语确定行为准则,明确告知党建纪律工作相关管理者、员工应为、勿为、可为的各种行为,以达到防范该风险的目的。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基本行为准则中添加党建纪律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各种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党建部门不得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发展党员;(2)公司党建部门禁止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3)公司党建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发展党员等行为(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3.标准化工作流程:针对拟防范的风险,对党建纪律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程序等,采用“第一步”、“第二步”的表述方式,进行清晰化的流程架构,同时辅之以法定的程序进行,告知薪酬管理工作相关的管理者及员工如何从事该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标准化工作流程中添加:党建纪律工作维护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第二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第三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第四步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党建纪律工作处分工作应遵循的步骤、程序及方式方法,主要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步调查核实;第二步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第三步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第四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第五步违纪党员签署意见;第六步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第七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第八步材料归档(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4.奖惩细则:列明奖励和处罚条款,主要是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而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奖励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奖惩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奖惩细则中添加遵守或违反党建纪律工作相关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的相应奖励或惩罚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奖励、惩罚种类;(2)应当获得奖励的行为、应当处以惩罚的行为;(3)奖励、惩罚的幅度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5.附则:作为制度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改部门、有关专业术语、制度的实施日期以及与过去相关制度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以保证制度的高效施行。

  以该风险点为例,可在附则中添加:(1)“党员”、“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义;(2)党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本制度;(3)冲突规则;(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详见《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二)通过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模板防范

  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制作与制度相匹配的标准化工作文书。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相匹配的以下标准化工作文书:1.《党员违纪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调查人的基本

  情况;(三)违纪事实;(四)定性和处理意见;(五)署名;(六))时间。(详见《党员违纪调查报告》)2.《党纪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三)违纪事实;(四)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五)结束语;(六)署名;(七)时间。(详见《党纪处分决定》)

  3.《讨论记录》《讨论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时间;(三)地点;(四)到会人员;(五)主持人讲话;(六)被处分人检讨;(七)到会党员发表意见;(八)被处分人表态;(九)主持人总结;(十)到会正式党员表决;(十一)表决结果;(十二)署名;(十三)时间。(详见《讨论记录》)4.《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标题;(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三)处分决定批复送交本人时间;(四)宣布处分决定批复的时间范围;(五)报告单位及执行人;(六)备注。(详见《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三)通过培训员工运用标准化工作语言工作防范

  工作制度、标准化工作文书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语言运用得更多。为更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各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培训员工熟练运用以各种判决书、相关法条为基础的标准化工作语言显得尤为重要。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将该风险点中典型案例、相关法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普通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详见《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附: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党建部门党建纪律工作,提高党建纪律工作效率,防范党建纪律工作的风险,根据我国共产党党内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建纪律工作是指公司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党组织,完善党员管理所进行的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关于政治、组织、人事、财经、保密、群众、宣传、外事等一系列相关纪律进行监督、监察和惩处工作的总称。

  党建纪律工作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共产党的规章、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制定的用以调整党建纪律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风险;

  (三)共产党员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风险;(四)……第四条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主管党建纪律工作。

  企业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党建专干具体负责党建纪律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党建纪律委员应当忠诚于党的章程和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党建纪律工作,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承办上级纪检机关和公司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党建部门必须做好党的政治纪律工作,要求公司各级组

  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公司各级委员会和党员不得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司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选拨任用党员干部要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党建部门模范地带领公司每位党员遵守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纪律,并随着公司市场的逐步扩大,将更加严格地要

  求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遵守党的财经纪律,反对党内腐败现象,从严治党。

  第十一条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搞好党的纪律工作建设,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加强公司党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党建部门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纪。

  第十三条公司党建部门从事党的宣传工作的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四条公司党建部门在发展党员的时候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发展党员;(2)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3)不按法定程序发展党员;(4)其他党内相关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党建部门对本公司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上级党组织对其公司违犯党纪的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司所在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党建部门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必须严肃处理。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党建部门必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纪律工作维护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加强教育,提高认识1.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和党的相关规定的教育,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提高党员严格遵守党纪的意识,促进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2.通过多种教育形式,让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对违规违纪问题都有深刻的认识,了解违纪违规问题是****滋生的温床。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和危害有了充分认识,党员们才能牢固筑起思想的堤防,为模范遵守党纪打下基础。3.重点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和法纪培训,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第二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1.公司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党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公司成立党委领导下的人事、财务、审计、工会、基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加强党纪有关工作,确保党纪监督工作的落实。3.建立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制度,对因违反党纪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不需纪律处分的,采用引咎辞职的组织处理办法。第三步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1.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2.监察、审计部门采取随时抽查制度和定期听取汇报,切实做好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第四步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

  对违反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纪律案件的查处工作分别依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纪律工作处分具体流程

  第一步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党员违纪调查报告》(附件1),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第二步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

  1.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2.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三步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1.支部党员大会之前,支部委员会将所要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2.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

  3.由两个人以上党员同志负责见面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步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

  1.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2.大会基本程序是:

  (1)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

  (2)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

  (3)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4)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5)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6)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7)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3.党支部对党员进行处分时,应按照要求写好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附件2),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4)定性和处理意见。4.作出有效决议后,并将党员的意见记录下来,形成《讨论记录》(附件3)第五步违纪党员签署意见1.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材料同受处分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权限逐级上报。2.如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议上签署意见,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注明这一情况。第六步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

  2.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3.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权限说明: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3)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4)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

  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第七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1.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2.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3.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4.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并上交《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附件4)。第八步材料归档1.党建部门在执行完处分决定后,着手整理办案过程中与定性处理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实依据、批准手续等案卷材料。2.材料整理齐全、排列有序后,应当按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奖惩细则

  第二十条奖励种类(一)精神奖励: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晋升、学习深造;(二)物质奖励:现金奖励、加薪。

  以上奖励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惩罚种类

  (一)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对预备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第二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二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二十六条单位违法违纪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二十八条党员在职期间连续一年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党建纪律的行为,并积极监督其他职工的行为,给予表扬或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的,给予通报表扬和晋升的奖励;揭发、举报他人严重违反党建纪律行为,避免了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通报表扬、晋升和加薪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中,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保障了单位党建纪律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的精神奖励;对党建纪律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一定的现金奖励或加薪。

  第三十条对于在党建纪律工作方面有良好表现,能起到模范作用的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节惩处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党纪处分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纪律处分一定要与违纪事实相吻合;

  (二)纪律处分的轻重一定要与违纪情节相吻合;(三)以事实为依据,严禁逼、供、信;(四)如果发现处理依据失实,应当撤销处分。第三十二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三十三条从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三十四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三十九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

  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四十条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党员,是指包括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党的纪律,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专门行使党的纪律检查的职权。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党建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以通知、决定等形式先行执行,待条件成熟后修订本制度予以完善。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通过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模板防范

  为了更好的防范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制作与制度相匹配的标准化工作文书。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与《党建纪律工作制度》相匹配的以下标准化工作文书:

  附件1:《调查报告》

  关于XXX同志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根据XX党委安排,我公司纪检组对XXX同志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2006年5月6日,经XX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XXX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现以查清,报告如下:一、XXX同志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月出生,**族,**(文化程度),**(户籍)。****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调入**×工作,****年**月任****×至今。

  二、主要违纪事实

  ****年**月,**×任****×期间,************(违纪事实)。********(造成的危害和产生不良的影响)。

  在初步核实期间,XXX同志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积极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纪问题,并主动将违纪款全部退缴。三、定性和处理意见

  调查组认为,X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却************,属违纪行为。

  我公司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到会×名,请假×名。×名党员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处分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经一致同意给予*********处分。

  XX纪检组调查组:吴XX,马XX,杨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2:《党纪处分决定》

  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党字(20**)第**号

  **×(姓名),×(性别),**年**月出生,**族,**(文化程度),**(户籍)。****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调入**×工作,****年**月任****×至今。

  违纪事实:****年**月,**×任****×期间,************(违纪事实)。********(造成的危害和产生不良的影响)。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却************,属违纪行为。我公司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名,到会×名,请假×名。×名党员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之规定(处分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经一致同意给予*********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党支部

  ****年**月**日

  附件3:《讨论记录》

  XX党支部关于对XXX同志所犯错误的讨论记录时间:XX年XX月XXR日地点:公司XX会议室到会党员:支部有正式党员X人,到会X人,请假X人;到会的预备党员X人。列席:XXX(职务)、XXX(职务)主持人:XXX记录人:XXX]主持人讲话:(说明支部会议讨论内容,对到会同志提出要求)。XXX同志检讨……主持人对XXX同志所犯错误的说明,宣读党章有关条款和处分的有关政策、规定。到会党员发表意见……党员甲……党员乙…………XXX本人表态

  主持人进行小结……到会正式党员表决,同意给予XXX同志XX处分的有X人,X人意见给予XXX同志XX的处分,X人弃权。表决结果: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XX党支部决定给予XXX同志XX的处分。

  XX党支部(印章)XX年XX月XX日

  附件4:《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姓名工作单位或住

  址处分决定批复送交本人时间宣布处分决定批复的时间范围

  处分决定执行回执单

  性别

  年龄

  原任职务

  报告单

  位及执行人

  备注

  (盖章)年月日执行完毕后,将此表速交县纪委审理室,并入违纪者案卷。

  (三)通过培训员工运用标准化工作语言工作防范

  工作制度、标准化工作文书都是以书面的形式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语言运用得更多。为更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各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培训员工熟练运用以各种判决书、相关法条为基础的标准化工作语言显得尤为重要。

  以该风险点为例,用人单位需制定《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将该风险点中典型案例、相关法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转化成普通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详见《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和《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党建纪律工作维护标准化用语》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纪律委员:X***,你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党员的政治觉悟、提升我们党员的纪律素养,我想采取一定教育活动来达到这个目的。你看可以吗?书记:嗯,想法不错。你能说说你的具体教育方式、相关操作吗?纪律委员:具体的我还没定,不过有几个方式可以供你参考。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党员培训的方式,进行短期培训和轮训。除了让公司全体党员学习有关党纪的理论知识外,还可以组织党员结合工作岗位技能进行技术比赛等;第二种定期给公司全体党员上党课,课前做

  好纪律工作有关资料的准备,课中用典型案例教育大家在各个方面都要加强纪律性,做党的好同志;第三种方式可以为家访和个别谈心的方式,通过护互谈交心式、询问式、讲评式等交流方式,深刻掌握全体党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对他们进行纪律教育和帮助。你看这三种采取哪种方式更好呢?书记:为了纪律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我觉得这三种你可以交叉使用。纪律委员:嗯,好的。等我这两天作出了具体、详细的方案再上交给你批准,你看可以吗?书记:嗯,可以。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书记:各位同志们好,今天我们坐在这里主要讨论、决定一下我们公司党支部的纪律工作安排。请大家献言献策,公平、公正选举出各纪律工作负责人。党员甲:……党员乙:…………书记:既然大家已经阐述完毕,那么我们现在开始选举出各个具体纪律工作负责人。选举投票中……选举投票结束,宣布结果。书记:现在我开公布选举结果,*****担任政治纪律工作、*****担任组织工作、*****担任人事纪律工作、*****担任财经纪律工作、*****担任保密纪律工作、*****担任群众纪律工作、*****担任宣传纪律工作、*****担任外事纪律工作。我希望在以后的纪律工作,各位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也积极配合其他负责人的工作,争取做到在我们公司无一起党员违纪事件。各纪律工作负责人表态政治纪律负责人XXX:嗯,既然我们在这个位置,那我们必须努力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负起我们应该负的责任。

  组织纪律负责人XXX:…………书记:大家都表态完了,也明确了自身的责任,那我们就一齐把我们公司的党建纪律工作做得更好吧。3.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纪律工作的检查监督书记:虽然我公司的党建纪律工作具体到了某个负责人,但为了纯洁党员队伍,做一个优秀的企业党支部。我想在我们公司党支部内部,对全体党员的纪律问题做一下检查。为以防纪检具体纪律工作负责人逃避责任,我们本次工作主要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纪检部门加以认真配合。但对于监察、审计部门查出的党员违纪问题,交由纪检部门负责。监察部门负责人:我们每个党员有遵守党的纪律的义务,作为我们监察部门更是如此。对此,我们监察部门一定会认真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纠正本公司党员不正之风。审计部门负责人:我们此次任务重大,我们审计部门定会尽心尽力做到,请书记放心!书记:那大家各自去安排工作吧!4.对违反纪律的党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纪律委员:XXX同志,经过我们公司党建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你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现经过党组织的集体表决,对你做出XXX的处分决定。XXX同志:我的所作所为,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信任。故我接受对组织给我的处分,并以此为戒。纪律委员:为了避免其他党员犯类似的错误,我已经向XX***请示,在公司公告栏上张贴对你的处分决定书,对此希望你做好心理准备。XXX同志:嗯。

  《党建纪律工作处分标准化用语》

  1.调查核实纪律委员:XX***,最近我们收到很多员工对XXX同志的违纪问题的检举信,对此我们部门想进行深入调查,给员工一个合理答复。书记:对于这些检举信,你们一定要认真重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你们内部要高度保密,按照法定程序“微服私访”进行,以免让当事人知道后毁灭证据。纪律委员:嗯,好的。2.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书记:同志们好,经过我们纪律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XXX同志存在XXXXXX(违纪事实),现我们就对其处分决定进行研究。请大家逐一发言,认真对待,不含个人主观意见。党员甲:……党员乙:…………书记:现在大家发言完毕,我来总结一下大家的意见……我从大家的意见可知,大家希望给予XXX同志XXX的处分。这两天我会让纪律工作部门草拟好处分决定并尽快由支部会议表决决定。3.处分决定和所依据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纪律委员:经过我们部门对你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和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定性你的违纪问题这两个程序后,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等书面性材料。现在XX***委派我们来同你见面,听取你的说明和申辩。XXX同志:对于我犯的错误我没有异议,接受党组织的处分决定。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书记:同志们好,经过我们纪律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发现XXX同志存在XXXXXX(违纪事实)。我们也已经携相关材料与其见了面,XXX同志本人也承认其所犯错误事实。现我们就对其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请

  大家认真对待。书记:现在大家表决完毕,我来宣布一下表决结果。本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致同意对XXX同志做出XXX的处分决定。5.违纪党员签署意见纪律委员:对于你的违纪事实,现经过党支部大会的表决对你做出了XXX的处分。这是处分决定书,需要你签署一下你的相关意见。XXX同志:嗯,好的。6.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书记:XXX(纪律委员),对于XXX的处分决定你今天之内上报给上级党委批准,以便快速执行。纪律委员:嗯,好的。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书记:XXX(纪律委员),XXX的处分决定已经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了,你们部门尽快派人执行。纪律委员:嗯,好的。8.材料归档纪律委员:你好,这是XXX同志的违纪相关材料,请你们及时备案归档。档案管理员:嗯,好的。

  四、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第二章第一条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章第二条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发展党员六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凡署有真实单位、姓名,且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对虽没有署名,但反映问题较具体、重要的,也要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要帮助其尽快整改;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第二十九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责任:组织制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检查指导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组织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的填写记录情况;指导做好发展党员政审、考察、公示工作;

  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负责、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上报党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织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没有通过支委会研究批准就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

  (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和《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党支部意见的;

  (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

  (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上报的;

  (6)不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支部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

  (7)对应由支部填写的入党材料出现内容不全、时间不符等差错的;

  (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不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

  (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

  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

  (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3)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提出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上述第(4)、(5)、(6)、(8)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典型案例

  (一)文书摘要

  【定作

  位】具体党建工作—党建纪律组织工作—组织纪律工

  【文号】——

  【文书性质】新闻

  【发布主体】——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9日

  (二)文书全文

  弄虚作假发展党员龙山林业局9名党政干部受处分

  中共湘西自治州纪委、州监察局日前就龙山县林业局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展党员一案向全州发出通报,包括县林业局长在内的9名参与弄虚作假的党政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因先前曾在局机关入党考察时未获通过,龙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彭某某(副科级)深感在乡下入党容易。2001年3月,彭某某找到该县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书记张某某,想在乡下解决这一问题,张某某表示应允。随后,彭某某找到县林业局局长田某某,提出到召市任职以解决入党问题,请求局里行文。田某某便要有关人员印了个虚假《通知》:经研究,彭某某同志主持召市林业派出所全面工作,由彭某某自己将《通知》交给了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书记,要求“帮一下忙”。之后,这个所谓的《通知》未发到召市林业派出所,彭某某也一直在局里工作。同年6月,召市办事处农林水联合党支部在未作具体了解的情况下,研究通过了吸收彭某某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定,并报经办事处党委批准。因群众举报,组织核实,同年11月,彭某某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003年底,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对龙山县林业局多人弄虚作假入党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相关人员分别受到处罚。

  2004年04月29日

篇十五: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在什么情况下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答: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对党不忠诚老实的;

  (2)在经济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3)违反和破坏计划生育的;(4)入党目的不纯,有严重个人主义的;(5)思想作风败坏,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在党内拨弄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改的;(6)入党后犯了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7)思想觉悟低,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8)经延长预备期已满一年,仍没有转变或不够转正条件的。一般对有以下几种表现的人应该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条件较差,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2)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在群众中影响不好,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思想作风上有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转变不大,愿意改正的;(4)入党时虽有一定觉悟,入党后没有什么进步,本人愿意做党员,愿意进步,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5)在预备期间犯了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认真改正错误,经过努力能达到党员标准的;(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人。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时间算起。

  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延长预备期的程序为:1.党支部对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要调查清楚,并根据党小组讨论意见和本人的态度提出延长预备期的意见;2.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3.报上级党委审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期间,其表现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1.由党支部对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的问题调查清楚,在征求党内外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2.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3.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归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本人档案。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仍应关心他们的进步。

篇十六:取消党员资格和不承认党员身份

P>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其程序为:

  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

  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

  其辩护。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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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6、支部写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①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对党员处理的表决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除外)。

  ②让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党委审批。③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除名后,只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④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经批评教育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上注明情况。7、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审批对党员的处理①在作出决定和批准时,必须经集体讨论。②决议后正式下达文字批复。③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能用口头决定批准的方式。8、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准后,由党支部通知受处理的党员,听取其本人意见,让其接受教育,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9、如本人对党支部的处理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不服,可以申诉。对其申诉,党组织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党组织同受处理人谈话,认真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对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教育。10、做好材料立卷和归档及抄送工作

  ①对党员无论作出何种组织处理,党组织都要单独行文,存入人事档案或干部档案。

  ②处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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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处理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11、党的组织处理程序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①党员要求退党,支部决定宣布除名应上报备案。“备案”指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处理意见和决定报上级党组织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案栏内写明退党日期、原因和是经哪一级党组织批准的。②支部讨论劝党员出党时,如其个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作出除名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③支部大会讨论以自行脱党论处的党员(“三不党员”)时,如本人拒不参加,或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上报审批。④党组织一次讨论决定对2名以上党员处理时,必须逐个讨

  论决定。⑤对党员的组织处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

  需要取消的,应由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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