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5篇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
岗位: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
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本市纯居民社区的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表格附后)。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
三、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提倡有条件的城区按不低于公务员副科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1。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三)年度奖励
各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
四、变动办法
(一)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一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年限。
(二)按岗位变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按受教育程度调整。新进社区工作者,大学本科学历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二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三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四级。任职期间,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学历提升的,基本工资未达到相应等级的,可调整到相应等级,若已经达到所获学历相应等级,基本工资等级不调整。
篇二: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
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中,岗位工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202元/月,2019年)为基数,按岗位类别赋予相应系数(0.59、0.62、0.65,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个位数四舍五入);等级工资按岗位类别分别以640元、280元、40元(工作人员三年及以下均按40元计算)为基数,每年递增4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标准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300元/月,合格15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薪酬管理
(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确定薪酬等级。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5年、7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3年、4年。上述规定只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的依据。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
(二)根据有关规定已离任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自办理离任手续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人离任前所对应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发放补贴。
(三)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工资上浮200元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应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并足额列入预算。薪资水平起点较高、社区工作者数量较少的地区,地方财政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投入水平。
(四)各地区社区工作者定级后薪酬待遇低于现有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后高于原工资时,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务于10月底前完成等级认定、工资套转等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三: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对应工资总额表
附件2: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对应工资总额表单位:元/月岗位等级工作人员副职正职工资总额18级34年及以上778017级31-33年755016级28-30年733015级34年及以上25-27年712014级31-33年22-24年692013级28-30年19-21年673012级34年及以上25-27年16-18年655011级31-33年22-24年1315年638010级28-30年19-21年10-12年62209级2527年16-18年7-9年60708级22-24年13-15年4-6年59307级19-21年10-12年3年及以下58006级16-18年7-9年56805级13-15年4-6年55704级10-12年3年及以下54703级7-9年53802级4-6年53001级3年及以下5230注:1.表中工资总额将适时联动调整。
2.表中年限指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
篇四: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石景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石景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石景山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编制由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街道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社会工委(社会办)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性统一招录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招录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五条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职业水平补贴和其他待遇五部分。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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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年限补贴于次年1月1日起发放。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职务年限补贴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3.奖金。社区工作者奖金由月定额奖金和年终目标管理奖金构成。其中,月定额奖金标准为人均每月200元;年终目标管理奖标准为人均1200元。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应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兼职和工作考核情况拉开奖金档次。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可根据本街道实际,适当上浮社区工作者奖金标准。4.职业水平补贴。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5.其他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工作实际,在适当时期可增加其他待遇,具体项目及标准另行研究,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二)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其他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执行。(四)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聘用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办理退休手续;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至本届任职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服务协议实行三年一签。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文本,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协议文本中做出补充规定。(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制订考核评议制度,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区社会工委(社会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全区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培训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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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区职业介绍中心或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代理。(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他们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区委、区政府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社区工作者。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第八条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下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待遇。目前已在社区服务站工作的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由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制定相关的考核录入标准,经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考核合格可直接录用为社区工作者;不符合条件的,或通过在岗培训、逐步使之达到条件,或通过转岗进行妥善安置。新进入社区服务站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参加公开招录。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根据实际,制定现有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过渡安置方案。第九条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0元补贴。第十条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有关职责、培训、考评、表彰等日常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试行后,国家和北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石景山区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意见》(石社办[200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石街办发[2006]3号)、《石景山区社区事务助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石街办字[2006]37号),自本实施细则试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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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二)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激励制度等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体系,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
90%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60%以上。
二、坚持选优配强本意见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依规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县城关镇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依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一)强化领导。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领导,引导社区工作者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范,进行梯队建设、分类培养。强化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面推行社区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在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员,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中员人数比例。大力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促进城市基层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二)明确人员配置。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社区规模、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封闭小区新成立社区原则
上按实际管辖户数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开放型小区、老城区小区、商业中心较为聚集或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人数,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核定备案。
(三)规范职业准入。社区组织、居委会成员依法依规选任产生,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在选举前严把人选标准,拟任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后,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组织、民政、人社部门联合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招聘完成后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统筹调配、社区使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实行聘期管理。
(四)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现有社区工作者中4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上的,须在5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继续聘用。
三、规范管理考核(一)明确工作职责。抓建、抓治理、抓服务,引导、发动、组织基层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推进社区各项工作,主要任
务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和贯彻落实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委、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民政、环保、体育、档案等各项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向组织、或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二)强化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县、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两级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提出梯队建设、分类培养和能力提升举措。建立县、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两级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社区组织(居委会)书记(主任)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一般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结果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探索推行“全科社工”制度,普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接待岗,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实行“一站式受理、全科式服务”,
减少坐班人员,增强走访力量。坚持完善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走访联系居民群众不少于30户。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法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情况,是员的,同时建立《员档案》。各部门、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
(三)严格考核奖惩。健全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考核工作实绩,又考核群众满意度,其中对副职以下(含副职)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中,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征求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意见,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权重不得少于考核总分值的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并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可不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依法被罢免或解除所担任的社区“两委”职务者;年度考核中,居民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失职,对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中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参加社区“两委”选举的,结合当届选举任职资格条件及其它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应该退出的情形。
四、落实待遇保障(一)优化薪酬结构建立社区“两委”干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各岗位按照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和工资标准,实行“三岗十八级”,由县民政局核定。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升一级基本工资。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2.绩效工资。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含网格工作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比例为4:1,并适当拉开不同考核等次绩效工资发放差距。考核工作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民政、政法部门审定。
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不低于社区正职的80%“阶梯式”确定。同时,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与担任职务、工作年限、工作实际相衔接,并形成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
3.年度奖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社区工作者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职业津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取暖费、高温津贴。
(二)提供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拓宽发展通道。注重将优秀的一般工作人员培养成社区“两委”成员,加大从社区正职中招录公务员和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注重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社区正职选拔到乡镇(处)领导岗位。积极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代表、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支持保障。各级委、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政法、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面落实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按照每个社区办公专项经费5万元/年、社区服务群众经费8万元/年、社区发展资金1万元/年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薪酬经费按正职8级、副职5级、一般工作人员2级的岗位等级核定。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津贴、年度奖励和发放取暖费、高温津贴。
上述经费,在省市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基础上,所需经费缺口由县乡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注重减负增效。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准入制度,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可通过服务方式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改创新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选树宣传社区工作者典型,展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城关镇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原则上按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乡镇(处)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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