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梅市府[2009]3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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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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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9.04.23?
【字
号】梅市府[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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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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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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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
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加快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地政府要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坚持以经济崛起为核心,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增强绿色崛起后劲。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需要和产业转移布局需求,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珠三角地区的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促进劳动力素质整体提升,优化就业结构。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根据我市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认真制订劳动力培训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政府将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及粤府〔2008〕55号文精神,指导各县(市、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四级信息网络系统。为劳
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按照省建立的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的要求,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
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广东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2008〕5号文规定,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积极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300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5000人左右。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300至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我市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
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十九)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十)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一)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认真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劳动力、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对各类劳动力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将普惠制政策落到实处。至2012年,全市每年组织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8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转移本市农村劳动力每年10万人。鼓励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
位依法对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培训模式的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08-2012年,力争每年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6万人次,到2012年底,力争使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5%左右。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省市共建山区劳动力资源开发示范市和职业教育基地为契机,加快发展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到2012年,全市建成4所万人以上和6所5000人以上的中职(技工)学校。按照融入珠三角、服务粤港澳的要求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力争年培训规模达到2万人次。“十一五”期末,全市建成1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成年培训3万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要加快全市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的建设。
(二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各级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五)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六)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招用员工、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二十九)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其具体范围: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市、区)、镇(街)、村(居)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镇(街)、村(居)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是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公开报名形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优先解决招用特困人员。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并做好登记
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情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向劳动者免费发放,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各级政府要将印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全面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重点向“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县(市、区)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
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也要依法加强对下属(镇街、村居)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八)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