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劳动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劳动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B.为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劳动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为规定劳动关系及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
C.附随一切关系包括集体合同关系、工会关系、劳动保护关系、劳动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关系、职业介绍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
D.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关于劳动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关系,包括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
B.基于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一词,如未特别指明,皆指社会劳动关系
C.个别劳动关系,是最本原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产生、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根源
D.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的存在都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目的的3.以下关于域外劳动法概念,不正确的是()
A.在德国,劳动法主要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主要是调整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体劳动关系主要是调整雇主及其组织(雇主协会)和雇员代表、雇员组织(工会)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这已成为德国劳动法学界的通识。
B.日本著名的劳动法学家沼田稻次郎教授指出:“劳动法乃是以从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C.《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劳动法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D.在美国,劳动法指的是处理劳动者个体和雇主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应的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个别劳动关系法。
4.关于劳动就业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主体特定
B.劳动者自愿
C.有益社会
D.只能在企业里就业
5.不属于就业人员的是()
A.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者收入职业的人
B.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人
C.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的人
D.从事家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或以工代赈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人员
6.关于劳动合同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属性
B.继续性
C.主体的不特定性
D.关系性
7.基于期限对劳动合同的分类,不包括()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非全日制合同
8.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非全日制用工可采用口头形式
C.《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D.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关于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干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C.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D.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也不例外
10.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D.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1.关于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用工形式
B.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只是后签订的合同不能影响先签订合同的履行
C.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就很方便了,对于灵活时性的用工,可以口头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也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D.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关于三方协商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三方协商机制指的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主体不同利益的基本制度
B.作为劳动关系运行中利害相关方的一种理性沟通、社会对话、促进合作的机制,其与集体协商、民主参与机制相较,更加关注利益主体共通性、普遍性的政策、制度问题
C.三方协商机制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都有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决定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规定
D.全国人大尚未批准了ILO《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
13.关于非标准工时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缩短工时制工作时间应低于标准工时制基准
B.不定时工时制经过批准后可以适用
C.综合计算工时制经过批准后可以适用
D.计件工时制可以超过标准工时制设置的劳动基准
14.关于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补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工作日加点的:不低于150%加班加点费
B.休息日加班的:先补休,后发不低于200%加班费
C.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不低于300%加班费
D.劳动者“自愿加班”不可以主张“加班费”
15.关于社会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C.《工会法》规定的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D.出席先进工作者大会
16.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B.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
C.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现行规定既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察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还可以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D.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也即合法用工行为地
17.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第一个层次是以劳动保障监察形式出现的宏观层次,这与劳动基准制度对应
B.第二个层次是以社会协调形式出现的中观层次,这与集体合同制度对应
C.第三个层次是以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形式出现的微观层次,这与劳动合同制度对应
D.不包括公益诉讼
18.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C.有就业能力
D.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9.关于上下班途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B.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C.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D.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0.关于居民养老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B.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C.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D.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最高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0%,最低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1.关于社会劳动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社会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对等性
B.首先表现劳动管理关系基本的运行方式,是以国家的管理与服务,干预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C.其次表现在劳动就业关系、劳动争议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基本的运行方式,是以国家的管理与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服务,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服务
D.再次表现为劳资政三方协商关系基本的运行方式为三方协商机制,即劳、资、政三方均保持自己独立的身份,政府以公正人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三方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劳工标准和劳工政策,来实现劳资政三方协商关系的协调性,进而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服务
22.关于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D.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不得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23.关于就业歧视司法救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B.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C.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D.强化行政手段
24.关于“真正职业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医院的妇产科的医护人员可以要求必须是女性
B.天主教学校的教师必须信仰天主教
C.重体力劳动者必须有年龄要求
D.升迁得因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25.关于试用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月
B.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C.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D.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关于培训费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B.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C.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D.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
27.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B.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C.限于用人单位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D.限于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者
28.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六个月计算
C.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D.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9.关于逆向派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B.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C.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但向所属单位派遣例外
D.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单位从事原工作的,系规避法律的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
30.关于劳动法非全日制用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B.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C.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
D.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1.关于劳动三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者团结权
B.集体谈判权
C.集体行动的权利
D.获得报酬权
32.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禁忌劳动:不得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
B.孕期保护
C.怀孕6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值夜班或加班
D.工作期间应保证一定的哺乳期时间
33.关于用人单位可得正当减发工资的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B.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C.经济效益下浮时
D.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4.关于社会活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C.出任人民法院原告
D.出席劳动模范大会
35.关于调解组织,不正确的是()
A.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B.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C.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36.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B.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D.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的构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缴费
B.职工个人缴费
C.财政补贴
D.企业年金
38.关于生育保险基金筹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B.实行社会统筹
C.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D.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
39.关于伤残待遇(七级至十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C.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D.工伤职工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0.关于工亡待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B.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C.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D.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41.关于用人单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雇主”,在我国被称作用人单位,是我国对劳动法律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的一方主体的独特的称呼。
B.用人单位差别适用劳动法
C.非法用工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D.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
42.关于外国劳动法的产生,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资产阶级自由放任思想后果的影响
B.实质正义理念对契约自由的修正
C.直接动因:工人运动
D.发达国家采取一些改良和改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劳资冲突
43.关于国际劳工公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核心公约:必须遵守
B.优先公约:应特别注意
C.一般公约:定期报告
D.包括五大核心公约
44.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不包括()
A.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B.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C.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D.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5.关于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合同法》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
B.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劳动合同法》将形式瑕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可补正的合同瑕疵,规定用人单位补签合同的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二倍工资”责任
D.内容瑕疵为劳动合同无效之事由
46.关于劳动合同的承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D.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47.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
B.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体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是一项单列的制度
C.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说阻却劳动合同存续的法律行为
D.劳动合同的解除全部为协议解除
48.关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划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行立法并不明确
D.可以规定用工单位直接雇主责任(就业歧视、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工安全卫生法规)、连帶责任(发生工伤事故时)、先诉抗辩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能依法给付工资)
49.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C.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D.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0.关于劳动三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者团结权
B.集体谈判权
C.集体行动的权利
D.获得报酬权
5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D.严厉打击
52.关于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的项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年终奖金
C.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D.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3.关于技术类的职业安全基准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制
B.安全生产责任制
C.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D.建设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5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C.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
55.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先予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B.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C.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先行裁决,先予执行制度,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制度
56.关于补充养老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
B.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
C.企业年金是“强制”,职业年金是“自愿”
D.职业年金是“强制”,企业年金是“自愿”
57.关于不应认定为工伤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或者吸毒的C.自残或者自杀的D.故意犯罪的58.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B.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C.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D.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59.关于伤残待遇(一级至四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C.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D.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0.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机制指对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工伤职工或者由于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以及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补偿待遇,然后将对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求偿权转移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制度
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多项选择题
1.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
A.宪法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B.法律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C.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D.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E.《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劳动关系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资格法定
B.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
C.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
D.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
E.平等性为基本属性
3.属于自主就业的范围是()
A.雇主
B.个体经营者
C.生产合作社成员
D.不领取报酬的家庭工人
E.为家庭消费而从事生产的人
4.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满足以下条件者:()
A.达到一定年龄(通常指16周岁)B.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也未自谋职业者
C.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D.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一般为1个月)己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E.自愿性失业
5.劳动合同的特点包括()
A.从属性
B.继续性
C.主体的特定性
D.较强的法定性
E.目的特殊性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7.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8.“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主要包括∶()
A.“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
B.劳动基准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C.确定劳动基准水平
D.劳动基准的文字表达形式的规范
E.劳动基准制定程序的完善有效
9.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指的是()
A.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劳动者对上述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用人单位对上述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的仲裁裁决有违法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
A.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B.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C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D.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
E.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1.关于劳动法上之劳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
B.为基于契约关系
C.为有偿的D.为职业的E.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3.失业一般包括()
A.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且非自愿失业是失业的绝对主流
B.摩擦性失业
C.结构性失业
D.周期性失业(需求不足失业、凯恩斯失业)
E.市场分割性失业(以二元劳动力市场型为代表)
14.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能是主体的变更
B.劳动合同法只承认双方变更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工会**、副**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无不合理的变化、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的影响或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等
15.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的生效即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表明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B.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有效(生效),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同时发生的,也有一些劳动合同因未依法成立而推迟生效或无法有效(生效)C.上面的“依法”的“法”是指强制法和任意法皆可
D.根据《劳动合同法》,书面劳动合同生效与口头或推定劳动合同生效可能并存
E.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劳动合同的生效
16.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包括()
A.因劳动者自由加入或组织工会而为不利益待遇
B.“黄狗契约”
C.结构性失业
D.报复性不利益待遇
E.过度资助工会
17.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
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18.夏某的日工资为12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她在2008年10月的一个周六加班了1天,在“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期加班了两天。问夏某10月份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单位不同意支付如何处理?()
A.夏某周六加班1天,获得2倍工资报酬,120×2=240元
B.法定假日加班获得3倍工资报酬,120×3×2=720元
C.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D.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960元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按应付金额即960元的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9.关于劳动法上的支付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B.《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时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E.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时不用经过仲裁程序。)
20.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1.关于劳动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建筑公司在为某企业施工时,甲建筑公司的乙职工不慎掉落一工具,将其同组的丙职工砸伤。甲公司与乙丙之间的关系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
B.甲公司和某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
C.农村村民的联产承包、个体劳动者的劳动,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自我结合,因而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D.农民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生产的粮食而与买主之间发生的关系,作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给出版社而与出版社之间发生的关系,工人将自己的工资存人银行而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关系,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某种劳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在市场上出售时形成的买卖关系,也与劳动有关,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22.关于“从属性”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关劳动关系的属性,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和司法实践采“从属性”说
B.“从属性”以“人格从属性”作为主要标准,“经济从属性”往往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标准,与“人格从属性”一并使用
C.“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受雇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重点在于受雇人不是为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为达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也不能用指挥性、创造性、计划性的方法加以影响
D.德国劳动法学界提出“依附性并不是一个具有确定范围的概念,而是一个类概念,他通过一系列的标志来确定,但是在具体运用时却不需要每一个要素都出现。”
E.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相比,非标准劳动关系由于适应了市场需求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而发生了“自我的异化”,从原来“标准”的形态走向“非标准”的形态,从安定劳动关系转向不安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从属性”出现了一种由强向弱的转变
23.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政策框架体系包括()
A.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B.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C.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D.维护公平就业
禁止就业歧视
E.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24.关于不胜任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胜任工作的辞退流程有三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再次证明不胜任工作
B.不胜任工作的调岗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但需要注意调岗要合理
C.不胜任工作调岗的,建议公司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薪以及调薪的具体数额,这样子操作调薪可以获得支持
D.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E.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如果工作岗位可以用数值量化的,则可以用数值来证明;如果工作岗位不能用数值量化的,可以采用员工签字的两份报表来进行证明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6.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27.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公约与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
A.要求成员国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致的全国性政策
B.要求成员国建立并维持一个合乎职业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使劳工获得最舒适的身心健康状态
C.要求建立“恰当和适宜”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制度
D.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保障三方机制,明确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
E.要求建立可靠的、全面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统计系统
28.关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B.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C.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E.广东省人社厅等出台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8类特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9.关于居民养老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B.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C.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D.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最高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0%,最低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D.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最高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0.关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都支持“双赔”观点,即第三人侵权赔偿金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不扣除,但医疗费除外
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认定工伤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理赔不具有相互替代补充关系。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私权范畴,产生于民事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理赔则属于公权范畴,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二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31.关于劳动关系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资格法定
B.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
C.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
D.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
E.平等性为基本属性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3.各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
A.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B.(二元劳动力市场型国家)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C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D.实现充分就业
E.完全消除失业
34.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包括()
A.抵制工会的成立、妨害工会的正当运作
B.限制工人的行动或者加以强制
C.给予歧视待遇
D.间接抵制行为
E.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
35.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B.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C.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D.如果和其他的用人单位达成劳动者外借协议,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不得单方面决定将劳动者派往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E.劳动者于其约定之劳动给付外,无给付其他附带劳动义务
36.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37.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A.新年,放假1天(1月1日)B.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C.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D.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E.国庆节,放假7天(10月1-7日)38.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类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C.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D.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E.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39.关于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B.没有基层调解程序。规定不能调解,是因为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工会主持的,再由其调解有其不当之处
C.不得仲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的“协调处理”相当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仲裁,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职工有罢工、用人单位有关闭厂的集体争议权等
D.不适用诉讼程序
E.适用诉讼程序
40.关于职工基本医疗待遇的支付,说法正确的是()
A.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B.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职工个人自行承担。起付线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
C.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需要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D.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可以通过大病统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E.这里的大病统筹是指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不同于居民保的“大病保险”
41.社会劳动关系包括()
A.政府、劳动者及其组织和用人单位及其组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所构成的关系
B.劳动就业关系
C.劳动争议关系
D.劳动合同关系
E.劳动管理关系包括劳动立法(最主要是劳动基准立法)与劳动政策制定、劳动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复议、劳动司法等关系等
42.关于狭义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可以作广义理解,即包括狭义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
B.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理论探究(包括教科书)和实务界都有意无意地不加区别地把从属性认为是“劳动关系”的特征,殊不知,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并不具有从属性这一特征
C.实际上,社会劳动关系还应包括劳动服务机构等主体,例如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
D.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个别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反过来是为个别劳动关系服务的。
E.社会劳动关系除为个别劳动关系服务外,还服务于集体劳动关系。换一个角度说,通过社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服务性、集体劳动关系的对等性,来校正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43.属于自主就业的范围是()
A.雇主
B.个体经营者
C.生产合作社成员
D.不领取报酬的家庭工人
E.为家庭消费而从事生产的人
44.关于竞业限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5.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E.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6.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47.“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主要包括∶()
A.“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
B.劳动基准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C.确定劳动基准水平
D.劳动基准的文字表达形式的规范
E.劳动基准制定程序的完善有效
48.按争议标的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
A.个别劳动争议
B.集体劳动争议
C.集体合同争议
D.权利争议
E.利益争议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0.用人单位承担待遇包括()
A.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C.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D.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1.关于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性社会关系
B.属于劳动关系运行必然结果的社会关系
C.属于与劳动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具有一定牵连的社会关系
D.包括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这实际上就是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
52.劳动法主体上的适用范围包括()
A.企业
B.个体经济组织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国家机关
E.事业单位
53.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满足以下条件者:()
A.达到一定年龄(通常指16周岁)B.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也未自谋职业者
C.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
D.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一般为1个月)己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
E.自愿性失业
54.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D.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E.其他合理情形
5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6.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意义包括()
A.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B.给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思自治留下足够空间
C.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决策方法,比立法、司法和行政都要有弹性。不仅因为集体谈判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它可以运用于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它也可以满足各种产业和职业的需要。
D.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以对等、均衡的目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可谓劳动法最重要的特色制度,在其他法律领域中都很难见到
E.各国到底以劳动基准法还是集体合同制度为重,完全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其他国情,“固受其社会、哲学思想、工业经济发展及政治制度之影响,但仅有轻重之别,实难偏废。”
57.“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主要包括∶()
A.“劳动基准”
的内容规定
B.劳动基准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C.确定劳动基准水平
D.劳动基准的文字表达形式的规范
E.劳动基准制定程序的完善有效
58.按争议标的可将劳动争议划分为()
A.个别劳动争议
B.集体劳动争议
C.集体合同争议
D.权利争议
E.利益争议
59.关于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规定》明确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
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认定工伤
C.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不予扣除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
60.用人单位承担待遇包括()
A.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C.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D.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简答题
1.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有哪些?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3.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要件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5.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有哪些?6.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的关系?7.《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8.我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9.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10.集体合同争议争议处理程序?11.失业分类及其就业促进?12.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和标准?13.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15.劳动条件和待遇应当如何确定。
16.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17.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8.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的关系?19.我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20.劳动争议仲裁前置?21.《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22.经济性裁员的规定?2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的关系?2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25.我国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26.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概念
27.什么是失业
28.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补偿
29.劳动法上的支付令
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四、论述题
1、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因及其立法体现。
2、试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
4、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5、劳动法和民法关系
6、我国预告辞退制度的设计
五、案例分析题
1.刘某是某市某企业一名生产调度,由于工作经验丰富、态度认真,2016年成为企业第一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听人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了,刘某很是高兴,仿佛拿到了“护身符”,对待工作也渐渐懈怠起来。今年春节,一位朋友请刘某帮忙购买一批木方,刘某利用工作之便为其办理了购买企业废弃板材的相关手续,并协助装运了3立方米左右木方和板材,结果出厂时被企业保卫部扣留。随后,企业以刘某侵占公司财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撤销企业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分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了吗?企业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2.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1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分析: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吗?
3.2013年7月15日,李某新入职四川某建设公司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乙方担任管理岗位,工作地点:成都等,······”。2016年8月,四川某建设公司向其内部各机构发布、公示了《公开竞聘通知》《公开竞聘补充通知》《竞聘实施方案》等材料,对机关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补充通知》中规定“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李某获悉上述通知后报名参加竞聘,竞聘岗位为办公室一级部员,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
后经民主测评,李某并未获得其参加竞聘的岗位。2016年9月30日,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李某下发了《调岗通知》,决定将其调至位于凉山州项目监理部工作,并要求李某于2016年10月10日报到。接到调岗通知后李某拒绝至新岗位报到,2017年4月11日,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某自2016年10月10日起一直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分析:四川某建设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吗?
4.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1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1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5.徐某于2018年6月19日入职(江门市)某香料公司担任调香师,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2019年1月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由某香料公司支付一万元给徐某,该款包含2019年1月工资,其他为离职补偿。之后公司将不对徐某存在任何法律责任,徐某不得以加班、社保等其他原因向公司索赔。协议签订后,某香料公司将一万元打入徐某账户。2019年2月13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香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55425元。
分析: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是否有效?某香料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6.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1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1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7.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分析: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能否获支持
8、曹某于2007年7月6日入职某热电公司,从事皮带工岗位工作。入职后,为民服务社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将曹某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宏太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种仍为皮带工,合同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8月,协力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仍将其派遣至热电公司工作,工种仍为皮带工,合同期限为1年,期间签订了二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11日,协力公司向曹某发出告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终止,到时不再续签。曹某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热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予受理,曹某诉至法院。
分析:曹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支持
9.2015年6月18日,张某入职某米业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日,某米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搬运工劳务协议书》,约定了劳务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结算方式、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内容,其中“劳务报酬结算方式”约定的最低保底劳务工资标准为4200元/月/人,工资以计件方式结算,每月30日结算工资。某米业公司于每月20日前以货币形式向张某指定账户支付工资。2018年9月28日,某米业公司以张某因故请假回家多日,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为由,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对张某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处理。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分析:张某申请能获得支持吗?
10.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1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1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11.某大学学生林某,将于2016年7月本科四年毕业,3月6日在市人才市场应聘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商务助理,3月8日经面试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月工资4000元,工作岗位为商务助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后林某返回学校,5月25日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林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即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该案应如何处理?
12.广州市某印刷厂印装部员工陈某,2013年7月入职,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至2015年6月,其负责的A3、A4版产品印装计件价为0.15元/份、0.12元/份,其月工资收入约4500元左右。2015年7月,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新的计件单价制度,将上述价格分别调整为0.12元和0.16元,将其他产品价上调0.05元。印刷厂制定新单价制度过程中,陈某以其不同意为由不参加会议,亦不签名确认。2015年7至12月期间,陈某月收入约4200元左右。2016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上述期间工资差额。庭审中,陈某坚持称新制度降低其工资,其未同意不能适用。印刷公司则称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不得不调整产品价位,新制度已履行了民主程序,应予适用。
该案应如何处理?
《劳动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BDDD6-10.CDDDD11-15.ADDDD16-20.DDABD21-25.ADDDA26-30.DDBCC31-35.DCDCD36-40.ADDDD41-45.BDDBD46-50.ADAAD51-55.DBDDD56-60.CDDD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E2.ABCD3.ABCDE4.ABCD5.ABCDE6.BDE7.ABCDE8.ABCDE9.ABD10.ABCDE11.ABCDE12.ABCE13.ABCDE14.ABCDE15.ABCD16.ABCDE17.ABCDE18.ABCD19.ABCDE20.ABCDE21.ABCD22.ABCDE23.ABCDE24.ABCDE25.ABCDE26.ABCDE27.ABCDE28.ABCDE29.ABC30.ABCDE31.ABCD32.ABCE33.ABCD34.ABCDE35.ABCD36.ABCDE37.ABCD38.ABCDE39.ABCD40.ABCDE41.ABCE42.ABCDE43.ABCDE44.ABCDE45.ABCD46.ABCDE47.ABCDE48.DE49.ABCDE50.ABCDE51.ABCDE52.ABCDE53.ABCD54.ABCDE55.ABCDE56.ABCDE57.ABCDE58.DE59.ABCDE60.ABCDE
三、简答题
1.(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4)联合国的有关文件;(5)区域性有关文件和有关双边条约。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1)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2)最低工资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③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1)被保险对象范畴不同,前者限于劳动者,后者为一切公民。(2)保险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性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3)保险基金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主要为依法强制征集,后者由投保人自行投保。(4)保险关系当事人不同,前者投保人为企业、国家、职工个人与法定保险承办机构的关系,后者为任何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关系。
5.(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基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7.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就赔偿金而言,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二,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1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消灭周期性失业。这主要表现在:着力利用经济结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就业促进;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这主要表现在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上;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低的水平(但不可能消灭)。这主要表现在:建立多层次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多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全方位提供就业服务;面向全体劳动者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其他就业促进行为,主要包括:提高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能力、推动就业灵活化、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加强对就业权益保障监督检查、增加对突发性失业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等。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3.(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三方面确定。(略)
答案要求:内容完整,条理清楚,表述准确、规范。
1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就业应当首先建立在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亦即首先应靠劳动者自己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在用人单位获得就业机会,国家不再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安置劳动者就业。但是,当劳动者通过自主努力,仍无法实现就业时,国家和社会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和义务(除摩擦性失业和那种没有就业意欲的人外)。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8.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基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9.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二,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就赔偿金而言,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3.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劳动基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4.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养老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公民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以保障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包括劳动者、城镇居民、农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在内的全体自然人。
26.我国立法而言,劳动法可作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具体包括:宪法中相关的劳动规范;法律中相关的劳动规范;行政法规中相关的劳动规范;部委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相关的劳动规范;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它。如国际惯例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27.失业是就业的对称。1982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给失业下了标准定义,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通常指16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用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用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一般为1个月)己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失业定义为:在进行调查之前的4个星期内寻找过工作或期待着工作,并且能在两个星期内开始工作但现在(本星期)没有工作的人。只有同时具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和“目前没有工作”三个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失业者。
28.工作日加点的:不低于150%加班加点费;休息日加班的:先补休,后发不低于200%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发不低于300%加班费;对于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地方立法例外);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其中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300%加班工资;对于计件工时制: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29.劳动法上的支付令共有2条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0.(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论述题
1、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因及其立法体现。
答: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它从总体上向保护劳动者倾斜,这是因为:(1)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一般处于事实上的相对弱者地位,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在具有人身性和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主要内容,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力的消耗过程实质上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在此过程中,对劳动力的任何损害,都直接危及劳动者生存。所以,在法律上,需要特别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则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的最低标推,使其得到最基本的保护;对用人单位利益、则无这种保护性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即不仅规定必备的许可性条件,而且规定具体的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的国家不规定条件,有的国家则只规定许可性条件而不规定禁止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4)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至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的行为,许多国家并不规定为劳动监察的对象。
2、试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2.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等等。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有关劳动关系的属性,大陆法系的主流学说和司法实践采“从属性”说,“从属性”以“人格从属性”作为主要标准,“经济从属性”往往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标准,与“人格从属性”
一并使用。此外,还有“组织从属性”标准,但有学者认为,“组织从属性“实质上被人格从属性所包含,应纳入人格从属性之中,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认定标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属“从属性”说典型国家和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权威黄越钦教授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经典描述:(1)劳动关系绝非如斯地对等人格间纯债权关系而己,其间含有一般债的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地身份因素在内,同时除个人要素外,亦含有高度的社会要素,盖以受雇人劳务之提供绝非如物之出卖人仅将其分离于人格者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身外物交付而己,而是将存在于内部毕竟不能与人格分离的人格价值一部分的劳力之提供,受雇人对雇主既有从属关系,其劳动力之提供,事实上即成为人格本身的从属。此种在债权要素外,尚包括身份要素的不对等人格之间“人的关系”,即所谓劳动契约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迥然相异。(2)
“人格从属性即负有劳务给付义务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劳动之本质,在相当期间内,对自己之习作时间不能自行支配”。(3)“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受雇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重点在于受雇人不是为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为达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也不能用指挥性、创造性、计划性的方法加以影响”
5、劳动法和民法关系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的法律结构共有三种,即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三元法律结构。一元法律结构典型特征为“诸法合体”。罗马的《十二表法》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类型的法典。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亦是。二元法律结构典型特征为公法、私法分离。西方法制史上的公法、私法的真正分离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是以公共领域的国家利益为本位,公法是“权力”法,“权力法定”原则是公法的灵魂。三元法律结构典型特征为公法、私法融合。社会法是以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法是“以权力限制权利法”,“倾斜保护”原则是社会法的灵魂。其中,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行政法是最典型的公法,劳动法是最典型的社会法。劳动法的兴起,成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并最终,在二十世纪初二十年代以法国劳动法典为标志,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此后,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所以,一部劳动法的发展史实质就是一部现代法律不断满足劳动关系特殊法律需求的历史。劳动法发端于私(民)法,又超越了私(民)法,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成为劳动法超越私(民)法、从私(民)法中分离与独立的标志。
6、我国预告辞退制度的设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反思我国预告期制度的设计,将引出两点需要完善的地方:
其一,在我国,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供职长短、无论单方解除者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预告期都是整齐划一的30日。然而,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供职时间不同、单方解除者不同,将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程度预期不同、劳动合同双方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被动接受合同解除一方承受打击的能力不同,在诸多不同情况下,实际上需要不同的预告期长短设置。其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了用人单位的预告义务,其合理性存疑。一方面,预告期制度本是为了缓冲突如其来的打击,其对于从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而言尤其重要,因而预告期亦可以称为对雇员的保护期,而“以金钱买时间”无疑导致用人单位预告义务的免除,并可能引发用人单位滥用即时解雇。另一方面,预告期同样具有心理上的缓冲作用,免除预告期将大大加强劳动者的职业不稳定感,而且对于劳动争议救济所需的证据收集也颇为不利。
五、案例分析题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可以分为以:过错性辞退。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惩戒解雇、过错性解雇、即时辞退,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非过错性辞退也可称为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预告辞退”,是指劳动者虽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无果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形下,而不论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2.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3.本案中,李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成都市,竞聘落选后被安排至凉山州甘洛县,两地相距过远,劳动者没有履行的现实性,且该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相悖。同时,公司对李某前往新岗位所履行的职责告知不清,李某未到岗期间一直与公司进行协商,此期间不宜认定为旷工。四川某建设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5.离职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清楚有关权利义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达成的离职协议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在签订离职协议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若双方就该协议提起诉讼,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协议的效力,一方面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6.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
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7.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虚构本人的重要工作履历,完全可能导致电子公司在判断其业务能力、履职能力、工资标准、职业忠诚度及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时产生重大误判。此外,电子公司亦在《入职承诺书》中明确告知陈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电子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对劳动者的相关资历进行审慎审查,避免录用后发生争议。
8.劳务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虽然涉案派遣公司并非热电公司设立,但热电公司对曹某的雇用显然是长期的,且曹某也实际系热电公司自己招用。热电公司这种通过多家派遣单位轮流实施派遣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中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行为性质一样,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告诉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用工,逆向派遣的面纱并不能遮盖用人单位实质的用工方式。作为劳动者,也要擦亮眼睛,不能轻易“就范”,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本案中,某米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搬运工劳务协议书》完全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在实际履行中,张某的工作受某米业公司管理和安排,且公司每月按时向张某发放工资。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劳务协议书”,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不在于双方所签订的书面约定的名称,而在于双方实际用工的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想通过变换合同名称的方式来逃避法定义务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0.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广州市华X商贸公司双方实际未发生劳动用工的事实,应认定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家属要求基于劳动关系支付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不予支持。
12.单位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按规章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并无不妥。申请人不认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未得到其本人同意为由,否认规章制度的修订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工资差额,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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