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10篇

时间:2022-11-18 11:1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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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10篇

篇一: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关于法院文书档案简报

  1.山东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山东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更上层楼档案管理工作是法

  院工作不行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又为实行审判监督供应了重要依据。

  因而,山东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把档案管理纳入全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措并举逐渐实现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连续两年被山东省档案局授予省特级优秀管理单位。硬件建设愈加推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充分熟悉档案管理重要性,为更好的推动该项工作,纳入了法院总体规划。

  首先加强硬件建设,建档案库房54平方米,阅卷室12平方米,档案员办公室15平方米,图书阅览室61.4平方米。目前,库房内现有图书600余册,配置了相关设备,达到了“九防”要求。

  配备了微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和扫描仪等器材,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纳入了法院办公自动化程序。并利用“档案管理”模块,实现诉讼档案名目归档,文书档案全文归档,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

  制度管理加强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是管理好档案、使用好档案的保障。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为了使档案管理工作更早地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在原有建立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查借阅、平安保密、统计、保管、移交等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档案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补充完善了《法院机关档案工作责任制》、《诉讼档案验收标准》、《档案保密制度》、《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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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文书、电子文件归档的规定》等制度,从而使档案管理的运转程序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各类档案的质量。

  开发服务提高利用为便利查找材料,提高档案利用效果,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编辑印制《综合材料汇编》,每年一册,将当年严重活动、重要会议、统计分析、案例分析等收录其中,不断完善各种档案材料的存储管理。另外,他们增加服务意识,除了为本院领导和审判人员搞好服务外,还要为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当事人、律师查阅档案供应便利。

  有些案件几次通过查阅刑事卷宗,发觉了重要线索,关心了侦破案件,因而提高档案利用效果和利用价值,使档案管理工作更上层楼。

  2.关于法院各类案件卷宗成卷归档要求(三)……1、不批准逮捕打算书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看法书

  3、阅卷笔录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5、提押证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7、询问证人提纲8、询问通知书9、询问证人笔录10、工作记录11、案件审查报告12、检察委员会争论案件记录13、复议打算书14、公安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看法书15、主管检察长看法或检察委员会讨论看法16、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打算书17、案件复议、复核中构成的其他材料(四)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陈列挨次1、公安机关起诉看法书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看法书2、受理案件起诉登记表3、托付辩护人告知书4、托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5、律师事务所授权托付书、当事人授权托付书及律师事务所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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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6、保证人的保证书7、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恳求及检察机关的打算8、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次要证据摘录)9、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10、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11、传唤犯罪嫌疑人通知书12、提押证13、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及供词14、询问证人提纲15、询问通知书16、询问证人笔录17、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构成的材料18、案件审查报告19、检察委员会争论案件记录20、逮捕打算书(起诉阶段打算逮捕的)21、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22、退回补充侦查打算书、提纲23、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2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25、公安机关补充起诉看法书26、延期办案期限审批表27、向公安机关送达的订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28、起诉书29、出庭通知书30、出庭方案、讯问、举证、辩论提纲31出庭笔录32、撤回起诉打算书和其他转变原处理打算的材料及重新制造的法律文书(印件和签发稿)33、一审判决、裁定书34、刑事判决、裁定书及审查表35、抗诉书(印件和签发稿)36、检察建议书(印件和签发稿)37、订正违法通知书38、审查起诉中构成的其他不作移送的材料39、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案件看法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40、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41、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42侦查部门、机关的移送赃、证物品清单43、换押通知书44、不起诉打算书45、对赃款赃物的处理看法及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46、宣布笔录47送达回证48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状况49、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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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的要求复议看法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述书50、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打算书或通知、被害人的复查打算书51、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看法书52、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打算书53、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函及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打算的告知函54、不起诉打算后,又转变原处理打算的有关材料及新作打算的法律文书55、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看法书56、起诉书(撤回起诉后又补充起诉或重新起诉)57、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58、换押证59、送达回证60、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6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62、适用简易程序审批表63、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批表64、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65、撤销案件打算书66、适用简易程序看法书67、法院(不)同意简易程序函68、延期审理建议书69、恢复审理函及法院(不)同意审理函70、撤回起诉打算书和其他转变原处理打算的材料71、出庭通知书72、公诉看法书73、出庭笔录74、向人民法院送达的订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和订正状况75、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76、刑事抗诉书、被害人恳求抗诉书、抗诉恳求答复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77、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78、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打算书79、停止执行死刑看法书80、撤回停止执行死刑看法书81、法院执行死刑的通知82执行死刑命令83、死刑临场监督笔录(五)审查起诉中对不起诉打算进行复议、复核案件材料的陈列挨次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看法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述书2、阅卷笔录3、讯问被不起诉

篇二: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的确我们坚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将起着无可估价的作土壤普查档案利用二则1一九九0年县农业局的科技人员为帮助农村实现每亩吨谷的奋斗目标他们不但在耕作技术良种培育方面历尽了心血而且还利用本县土壤普查档案所记载的缺钾和有机肥下降史料

  两张旧图纸产矿20吨

  **县矿产公司在1983年组织劳力上山采矿,由于没有利用档案材料,而采取目测、估计的开采方法,在**打了一个坑道,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花费9百多人工,只采钨砂几百斤,亏本近四万元。去年春,该公司决心继续开采,前往县档案馆询问寻找有关本县钨矿储藏颁布的档案资料。档案馆积极提供了原河口矿山科技档案中的两份地质勘测图纸,然后公司有计划地组织百多民工进行开采。经一年按图纸有目的地努力开采,收获甚大,年产20多吨,使该公司的同志深有体会地说:“科技档案是很有价值的,是发展生产、促进经济腾飞的可靠依据。

  一张地契档案挽回万元经济损失

  **县商业局食品公司,在一九七二年间按土地征收的办法,与原罗所大队第一、二生产队签订征收一块面积四亩的荒地建猪舍和三鸟仓库。后因体制时分时合,这两个生产队已成为刘镇营村委会的建制,所以便涉及到这块地的争执,可是双方口说无凭,相持不下,此时,幸好在县档案馆同志的帮助下,复印出原始凭证。由于地契档案言之有理,证之有据,不但解决了土地的争执问题,而且也增强了团结,使大家重归于好,还使县商业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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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需再赔偿近万元的经济损失。

  档案作凭证平息了纠纷

  一九七四年冬,**县建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了城郊乡瑶村第五、六、七生产队山地一块,办起了红砖厂,当时一切手续完备。但事隔多年,被征土地的村有少数干部群众,从一九八五年开始,为此地进行多次争执,当时县建筑公司不重视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拿不出真凭实据,说服力不强,县国土局亦无法解决,当地群众又不肯罢休,使建筑公司领导干部干着急。最后,还是得到县档案馆同志的支持,先后查阅档案20多卷,于4月3日下午终于查出了当时征地双方签字的原始凭据。由于采用重证据手法,彻底解决了问题,使红砖厂工人安心工作,生产正常,年年获利。

  事后,该公司经理心有感触地说,这是我们档案意识不高带来的麻烦,从此,要下决心搞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再也不能吃亏了。

  以档案作证,解决了粮食综合厂厂址土地纠纷

  今年上半年,县粮食局综合厂与**镇瑶村凹上邓屋村发生土地纠纷一案。双方相持不下,上邓屋群众意见很大,甚至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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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厂的围墙、道路。在这紧急关头,县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经过查阅县档案馆的大量档案资料,已弄清事实真相,原来综合厂的扩建曾于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日报经当时县革委生产组民事办公室批复,经查核扩建未超出原批复范围,不属擅自占用,但鉴于当时手续不够完善,因此,应补征地手续。

  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按省府办公厅[87]82号文第三款的规定精神,核实属补办征地面积30亩,其中开荒地折算为5亩,合计为4800元;另外,荒地、零星树木、坟地迁移等补偿为3540元,以上两项综合厂共补偿8340元给上邓屋村。

  案结之后,联合工作组的同志深有体会地说:“多亏县档案馆保存有当年完善的档案材料,不然我们这个案是无法解决的”。综合厂按政策补偿了几千元给上邓屋村,虽是小事,更重要的是密切了工农关系。

  一纸档案为民服务

  档案作为历史的真实记录,不仅仅是为发展工农业生产、文化科技提供信息、依据,也为解决公民的实际问题发挥了其凭证作用。

  一九九0年八月三十一日,**县档案局办公室人声鼎沸,查阅档案者络绎不绝。正忙碌间,忽见一位壮汉急匆匆地走进办公室,脚跟未站稳,便气喘吁吁地问在场的工作人员:“请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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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这有没有工资福利方面的人事档案?”值班人员一听,便猜得八、九分,但为谨慎起见,仍按贯例问:“你个人档案里没记载清楚吗?”

  “咳,糟就糟在这里。”壮汉此时才坐下细述详情:“我八三年曾调过一次工资,八五年工改又普调了一次,工资调到76元,前不久,我调到清远**单位工作,领导查看我的档案后说,我的工资调整有些问题,比如说八五年工改的时候,我的工资一下子从八二年的46元调到76元,这是不可能的。我向他解释说我八三年调过一次,他说我的档案里没记载。我一听急了,所以大老远地连夜坐火车到你们这查查八三年劳动局下文的调资材料。”

  那壮汉话音未落,值班人员微笑一下,便走进库房熟练地拿出劳动局调资办公室6号卷。壮汉约摸看了十五分钟,就喜笑颜开:“这不正是我八三年调整工资的真实凭据吗?”

  临走时,他扬了扬那印有他调资的复印件,不胜感激地说:“多亏了你们,要不然我不知要跑到何年何月才能解决这个实际的问题。”

  在旁的档案局长不以为然地说:“这几年来,到这查阅档案,解决工龄、工资等实际问题的例子都有数百计了。”

  的确,我们坚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将起着无可估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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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普查档案利用二则

  1、一九九0年**县农业局的科技人员,为帮助农村实现每亩吨谷的奋斗目标,他们不但在耕作技术、良种培育方面历尽了心血,而且还利用本县土壤普查档案所记载的缺钾和有机肥下降史料。有针对性地配制了四百多吨适合本地农作物生长的复合肥料,供应给农民,效果很好,使每亩水稻全年增产百分之十左右。

  2、分布于我县马市、城郊、江口、花山、顿岗、城南、澄江等乡镇的第四纪红土壤土(代号4-1-7)总面积266573亩。分布于马市、城郊等14个乡镇的紫色土(代号10)即紫色砂质土总面积305255亩。根据[58]《土壤鉴定资料》、[85]《**县土壤普查》档案证实。这两种土壤是种植黄烟极为理想的优良母土。其他砂质土也适应种植美C烟。因此,县委县政府便作出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土地产业结构的布局。种植黄烟七万亩的科学决策。一九九一年收获烟叶55000公斤,仅此一次全县农业人口人均增收90余元。

  一张旧图纸节约开支近二十万元

  一九八八年冬,**县政府为发挥原有水库的效益,决定开通花山水库南北灌区,解决用水,扩大耕地面积。但在《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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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之前,对档案的管理不够完善,档案整理固然不规范,因此一时难以查找此图,因此只好作重新测量,重订方案的打算。可是时间紧迫,水电局档案工作人员只好翻箱倒柜,最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办才找到了全套图纸。科技人员按照原水库工程设计图和地质勘测图施工,不仅节省时间和劳力。而且还为国家节约开支19万元。从此,水电局领导对档案工作引起了重视,便设立了专门档案室,配备了管理人员,使档案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和正规化。

  一纸档案佐证历史

  档案虽是一纸文书,可它却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为人们提供可靠的依据,**县知青档案便是最好的例证。

  那是在1984年,县知青办撤销。当时由于未形成档案法,无法可依。知青办不明确归档范围,仅将一些有关文件立卷归档,而准备将知青名单及其它一些看来无保存价值的材料销毁。档案馆工作人员闻此信息,即前往查看,发觉这部分材料很有保存价值,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进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知青档案便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来查阅者众。据统计,自一九八五年至今,档案馆为2951人提供知青档案,为他们的工龄、住房等实际问题给予最有力的佐证,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部分同志成为各自岗位的领导或骨干力量。对此,当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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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下放知青(现已调往韶关)深有感触地说:“多亏你们为我提供了下放围溪农场的档案,否则我那段工龄就要泡汤,也就没资格参加分房,感谢、感谢、非常感谢!”一位现任某单位领导,原县知青办的负责人了解到这一情况,万分感慨地说:“我做梦也没想到当时看来一钱不值的知青材料会有如此大的作用,幸亏你们及时将这些材料收集保存起来,要不就成了火神祭品了,真是“一纸档案,佐证历史”啊!”

  林权档案作用大

  档案服务功能和渠道的拓宽,使**县档案利用率和查准率大大提高,有效地推进了档案利用体系的建设。据统计,自2005年以来,县档案馆共接待查档者3583人次,提供各类档案3740卷次,为领导决策、日常工作查考、下放知青落实工龄、退伍军人落实政策、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大量可靠的凭证和依据。尤为突出的是土改档案和林改档案在林权改革和解决山林权属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县被列为全国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示范县,由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林权改革档案完整,有效地促进了该县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至2011年底,全县发放林地所有权证8500宗,有林地面积252.8万亩(全县共有林地面积255.97万亩),发证率达99%;发放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39500本,涉及面积224.9万亩,发证率达98.5%,实现了“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的工作目标。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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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山林调处办也充分利用档案为民解忧。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县山林调处办为广大村民办理解决了山林纠纷案421宗,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利益。如**县都亨乡外三村与江西全南县大庄乡分水村两村村民因山林纠纷案发生了械斗。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县林业法庭(现山林调处办)和都亨乡政府领导出面调停,他们从侧面了解到1964年两地村民曾因这块山林发生过械斗,当时法院根据实地勘察作出了判决。**县林业法庭和都亨乡领导便设法找到了当年的案件档案,从档案中的判决书上获知,争议地第十二排山林权属归都亨乡外三村委会。**县林业法庭、都亨乡领导遂带着这份档案前往江西全南县进行调解。常言道“人凭字约官凭印”,在白纸黑字面前,对方无话可说,这宗看似严峻的山林纠纷案就这样和平解决了。无独有偶,2011年夏,南雄一万姓老板到****镇北山奇心洞里什地村委会所在的“观音山、苟来坑”开挖山路,里什地村民认为那块山属于该村所有,万姓老板无权动用该山岭,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事情闹到**县山林调处办,该调处办的办事人员急群众之所急,立刻到事发地点勘察,然后查阅了1983年的案件档案,明确了此山岭的权属问题。原来,按照**南雄两县县界勘界图,“观音山、苟来坑”在**境内,但该地有一大片山岭权属归南雄百顺镇溪头村官社人所有,而其中的九块插花山权属则归**里什地村委会。历史以来里什地村和官社村因为这块地多次发生争执,1983年11月28日,**、南雄两县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签订了十份协议书,明确了属**里什地村的九块插花山山林界至,它们分别是社神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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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碰管窝、石桥坑、船头窝、金竹排、长排、石桥坑众山、观音座莲山。但当时只在原北山乡政府办公室内签订了协议,并未绘制地形图,仅有文字说明,南雄官社人也一直承认里什地拥有九块插花山。数年前,官社人将此片山林承包给万姓老板经营,因万老板不明就里,便发生了此争执。为妥善解决事端,**、南雄两县山林调处办组织双方山主,根据当年的案件档案,从技术上初步明确了船头窝、观音座莲山、长排等三块有争议的山岭的四至界至,强调要求承包此山的万老板如要经营里什地村的九块插花山,必须与山主签订承包合同方可经营,以免发生纠纷,引发新的事端。就这样,县山林调处办凭借当年的案件档案,让当事人了解了真相,从而化干戈为玉帛,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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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法院档案数字化问题及对策建议

  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法院档案数字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关键字】档案数字化;公开与保密;【全文】

  近年来,江苏大部分法院都开展了库存卷宗、现存诉讼卷宗数字化扫描和处理工作,扫描图片和全省法院系统档案软件进行了挂接,档案数字化率大大提高。卷宗调阅也不仅停留在实体利用阶段,部分法院已经能够将扫描的诉讼档案和档案软件进行挂接并投入使用。但是档案数字化仍然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卷宗扫描图片质量清晰度不高,实体卷宗调阅仍然占多数,数字化档案软件智能化程度不够等等。因此,后一段时期内,诉讼档案全面数字化甚至实现从案件受理开始全程同步数字化需要全面规范、不断完善的。档案数字化面临的问题(一)数字档案公开与保密问题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档案数字化的不断完善,数字化档案如何向法院内部人员、行政机关、当事人提供调阅、如何公开必须经过反复论证、由最高法院统一规定。诉讼档案涉及到许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如何对涉密档案进行数字化,已经数字化的涉密档案如何保存,经过怎样的授权才能访问等等涉及到许多统一规定的地方。在全面的规定出台后,还要有过硬的技术设备和措施来保障数字档案公开,不影响保密问题。因为一旦保密信息泄露或未经授权访问,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将给司法威信带来严重挑战。

  (二)数字档案安全与真实性问题江苏省法院数字化档案基于法院内网,完全与因特网隔离,总体是安全的。但是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网上调档等司法公开的不断要求,法院内网和外网的交互极具增加,如何保护法院内网安全,保护数字档案网络不受攻击,保护数字化档案信息不受篡改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黑客攻击、窃取的手段不断提高,网络的不安全性也随之增加。在目前网络安全技术和保密措施无法杜绝黑客攻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诉讼档案在网络中的安全,已成为制约诉讼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一大障碍。数字档案将长期保存在软件系统内,一旦被黑客或未经授权的人篡改、伪造将造成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数字档案效果与利用问题江苏省法院《诉讼档案数字化加工技术规范》已经对各级法院诉讼档案数字化过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保证了三级法院数字化加工的档案规范、统一,符合省档案局“五星”级测评与验收要求,基本满足了当前需求。但是,随着法院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数字化档案的效果,如能否有更高的清晰度,能否与实体档案同步形成,能否让数字化的档案调阅、管理更加智能化,这些都是新时期需要及时解决的新问题。

  档案数字化对策和建议(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作为法院“一把手”工程。应出台更详细的诉讼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具体规定,让各级法院管理好现有的数字化档

  案,防止泄密问题。为确保电子诉讼档案的安全管理,法院档案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在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时,应做到:不将装有诉讼档案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软件,尤其是安装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需维修时,应在单位内部进行维修,现场有专门人员监督;不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

  (二)加大投入,积极推进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大投入、长积累、晚见效的工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范围,并为档案室购置与其信息化建设相配套的计算机、高速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基础设备将档案整理、扫描、录入等基础性工作外包给服务公司进行处理,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院信息化基础网络平台建设,提高网络系统支撑能力,优化网络性能,提高网络质量。加快网络安全保密建设,提高抵御安全风险的水平。全面实施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程,重点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满足法院档案信息化需要的安全保密平台。

  (三)加强规范,完善使用

  要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措施,规范和指导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由最高院牵头,通过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利用技术手段,采用统一标准,最终实现全国四级

  法院诉讼档案数据库联网,使全国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网络调阅。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各级法院的对外门户网站,按身份、权限查阅案件相关内容。与公安、法院部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在设定查询权限的前提下,实现公、检、法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工作衔接,提高办案效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要加强档案信息化业务培训,将电子文件归档、档案数字化加工等技术纳入培训内容,要积极引进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懂信息技术,熟悉档案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的技能水平,按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为适应新时期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提高档案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应多创造外出学习的机会,多取经,开阔视野。

篇四: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成“死档”出国机会白白错失

  33岁的李久箫是文昌人,前不久,当他风风火火地从深圳赶回文昌准备办理出国手续时,却碰上一件烦心事:由于他的档案是一份“死档”,政审过不了关,他不得不与这次出国机会失之交臂。

  事情是这样的:1991年,李久箫以优异的成绩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被分配到西安某研究所工作,但求胜心切的李久箫想一闯天下,他从学校拿到档案以后并没有去单位报道,而是把它放在家里,然后只身去了深圳。

  在深圳的几年,李久箫发展得不错,由于业绩突出,被提拔为中层,并获得去国外开拓市场的机会。由于户口在文昌,李久箫必须回文昌办理出国手续,其它手续都已办好,惟有政审过不了关。原因很简单,11年来,档案一直在自己身边,在档案里,他这11年的记录是段空白。

  李久箫最后找到海南人才服务中心,希望他们能想点办法。然而,由于这十多年来的工作经历都是李久箫自己说的,档案里面毫无记录,人才中心显然不可能出具任何政审凭据。李久箫最终不得不放弃了出国发展的机会。档案装神秘“处分”大学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自从2001年10月离开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得公司”),陈磊再也没有找到工作。现在,颇有些心灰意冷的他赋闲在家。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那个他永远看不到的档案袋里神秘的“处分”决定。

  2001年3月15日,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非得公司实习,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作。同年3月28日,陈磊、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规定:陈磊受聘两年,见习期3个月。陈磊说,后来因为要进行毕业设计,5月上旬到6月上旬耽误了一些时间,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4个月。到2001年7月28日,陈磊已经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2001年9月,陈磊提出要离开公司。他后来对记者解释说:“当时公司里有好几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员工都离开了,我也认为自己应该找更有发展潜力的工作岗位。”10月22日,陈磊正式离开非得公司。离开的时候,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离职过程中,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对于这一点,陈磊说:“一方面,是我的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保护自己的概念;另一方面,公司里平时做事也没有那么正儿八经的,老板说‘好,同意’,我就离开了。”

  到2001年12月,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手续,退工日期确定为2001年10月20日,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得公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4000元。

  对于劳动争议这件事,双方各有说法。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他是弱势群体,我们很照顾他。”陈磊则说:“我当时心里有一种担心:如果我闹得太凶,他们说出去,对我今后的发展肯定不好。把这件事情了结,从此再无瓜葛,以后清清爽爽做其他事情。”

  但是,陈磊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从2002年初到8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鉴于陈磊同志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1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2001年6月12日。

  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其中写道:“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班以来,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于2001年5月10日-6月10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1个月。由于认识较好,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于2001年10月22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为严肃公司纪律,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其除名。”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1日。

  陈磊5月10日-6月10日未去上班,10月22日离开公司,都属事实。但是他表示:

  在公司期间从未听说有这样的处分。他告诉记者:“五六月间我在做毕业设计,口头跟公司请假,公司也准了。这是明摆着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肯定要做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要牵扯精力。作为用人单位,在这方面一般都会准许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请假,以完成学业。”至于除名决定,陈磊更觉离奇:“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我和他们是在10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11月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怎么能对我做处分?我也不是被他们除名才离开公司的。”

  对于这两份材料,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坚持认为:“第一,一个单位总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我们公司所有的文件都在,所有的奖惩制度都规定得很明确。对陈磊的处理是严格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定的。第二,既然做出决定,当然要放在档案袋里。这是我们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也是履行义务。法人是一级组织,我们有把单位队伍带好的职能。他那时候爱来不来,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流程了。不光是我这个总经理了解这个情况,全公司的同事都知道,领导没法管他。是我们毁了他,还是他毁了我们的项目?”

  2002年8月22日,陈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得公司消除两份“处分”决定,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非得公司在2001年6月12日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告知陈磊;第二,在10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非得公司再于11月1日在陈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出除名决定,处理是错误的,理应撤销。2003年1月20日,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两份处分决定,非得公司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此后,陈磊和非得公司都没有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非得公司执行得很及时,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想法。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我们肯定是做了处分决定。陈磊说决定没有自己签字,那是不是所有单位的每一个处理决定都要员工签字才能执行?”案件判决后,陈磊也感慨良多:“员工犯了错,老板可以开除他;老板犯了错,谁来监督他?碰到这种事我肯定不是第一个,但是第一个站出来的。一次可以打官司,两次、三次都要上法庭吗?”

  华东政法学院吕淑琴教授认为,“陈磊档案事件”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下,个别市场主体在道德和法律意识上的缺失。她说,非得公司至少侵害了陈磊的三种权利:名誉权、一般人格权和知情权。首先,非得公司在陈磊的档案中塞入无法证实的“处分”材料,影响了陈磊的就业,陈磊的社会评价被贬损,名誉权受到侵犯。其次,作为社会人的陈磊享有自由、尊严、独立等权利,是为“一般人格权”,这是独立于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独立权利。即使非得公司的行为没有对陈磊造成实际的损失,也侵犯了陈磊的一般人格权。第三,吕淑琴教授一再强调:“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非得公司做出“处分”既没有告知陈磊,更没有给陈磊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即不公正,剥夺了陈磊的知情权,导致结果的不公正。

  “陈磊档案事件”同时暴露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正如吕淑琴教授所说,档案的形成过程缺乏程序公正,暗箱操作无法对事实负责;另一方面,档案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多的是“陈磊式”的档案,少的是个人信用记录等更实用的档案。审理陈磊案件的法官季立辉说:“涉及档案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是丢了档案,主要集中在转制、破产企业里;其二是少了档案,一些当事人的档案出现几年断档;其三是多了档案,以陈磊案最为典型。”这正说明,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急需完善。

篇五: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利用典型事例6篇档案利用效果案例

  【篇一】6月4日,中国__工业集团__长风__电子有限公司为了编写完善厂史,特到我馆查询公司前身的有关材料。据悉,__长风__电子有限公司前身是长风机械厂,又名__。工作人员认真查找,找到了195_年2月市委工业部任命陈根泉为__电料厂厂长的批示、195_年6月电料制造业企业改组规划、1965年

  6月11日,__市文广旅游局的顾女士为吴同志办理退休时,发现他档案材料不齐,急需查阅相关档案。吴同志1980―1983年就读于电子局职工大学,毕业后入职船用机械厂,1988年调到__市电视台,1991年调入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找全了吴同志1983毕业分配进船用机械厂的介绍信、1988年调入__电视台的干部介绍信,1991年调入广电局的批复以及1985年在船用机械厂的调整工资名册,以上材料为吴同志办理退休作了充足的证明。

  11月22日,共青团__市委员会的邵主任来馆查询团市委历次表彰“__市十大杰出青年”的文件。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团市委筹办了系列活动,打算走访慰问当年的杰出青年。工作人员耐心查找,提供了__市

  12月31日,__大学的曹同学为了撰写博士论文多次到我馆查询1941―1949年间吴县税务局的相关材料。工作人员为他复印了194_年吴县县政府关于本县自治税捐应行注意及遵办各项的训令、194_年10月自治税捐报表及需照易犯错误及改正一览表、1947年吴县税捐稽征处自治税捐花证交接四柱清册、__省各县市查征自治税捐注意事项、__省各县市自治区税捐花证领用保管办法等材料,为他撰写论文提供了素材依据。

  【篇四】9月23日,__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先生来馆对该企业历史沿革的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并需要查找几份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文件,为企业上市做准备。我馆提供了__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助力公司上市。12月12日,____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来馆查档,为与北京__食品有限公司打官司准备证据材料。上次我馆提供的是____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迁和历史演变的材料,此次他们来馆查找的是____从创立到如今注册过的商标,以证明__的悠久历史。我馆工作人员为他们找到了八张__的商标图片并复印,为他们打官司提供了证据。【篇五】4月16日,__广电总台的吴先生到馆查询1949年__解放有关的资料,以制作电视节目。根据吴先生的取景要求,工作人员调取了1949年《__概况》、1949年3月吴县电信局关于电话移装的报告、1952年9月30日《新__报》等材料,并协助取景拍摄,为他制作电视节目提供了丰富而充实的内容。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__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庆祝企业成立40周年,拟筹办企业内部党建馆,需要梳理企业改制前党建发展历程。5月14日,公司的许女士一行两人到我馆查询地方国营__建筑公司、__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的企业党史相关档案。工作人员复印了《十年来__建筑工业简史》(1949―1958)、1963年中共__建筑公司首届一次代表大会的计划、议程等材料,总计七十余页,为__筹办党建馆提供了材料支撑。

篇六: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利用实例合集七篇

  【篇一】**年3月,**县档案馆接待了两位来自**市**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出示相关介绍信件后,他们查阅了在**县登记结婚的陈某、马某婚姻登记档案,并由档案馆制发了相关证明。据概述,**籍人陈某现居住**市**区,欠两位律师代理人郭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拒不归还,郭某将陈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但陈某却销声匿迹,无法得到还款。为此两位律师主张以共同债务由张某妻子负责偿还,得到法院支持。由此两位律师取得了婚姻档案证明,档案为凭,预期的经济效益很大。【篇二】6月23日,**县档案馆接待了一位来自于**县林业局的干部。原来因**县2010年“8.8”特大山洪泥石流把单位的档案全部水毁了,现在单位职工马能文(原籍是**县城关镇西大街)到了退休年龄要计算工龄,特派单位人事科干部杨富强来我馆查阅马能文同志1969年至1971年插队有关原始资料并取证。我们档案馆的同志经过仔细的查找,在民政局1971年《城镇居民插队知识青年名册》中找到了相关材料,并制发了档案复印件,出具了档案证明。【篇三】**年5月,**县**乡**村五社因G569高速公路修建补偿款发放问题产生很大纠纷和矛盾,一部分群众要求按照承包地发放补偿费,

  一部分要求按现有人口发放,双方争执不下。一些群众因冲动到高速公路建设现场阻挡施工车辆,阻拦工程建设,公路施工被迫停止。在此情况下,乡政府、县交通局、国土局、农牧局、公安局、法制办联合召开现场会议,劝导群众离开,宣讲了土地补偿费发放原则,同时现场展出了二轮土地承包档案,明确了每家每户土地人口和土地数量,在档案的有力凭据和工作人员的政策宣讲下,矛盾得到解决。很快工程得以正常开展。

  【篇四】**年,**县档案局(馆)把档案服务于民生作为全年一项重要工作,全力抓好。一年来,累计为社会公众查阅利用、复制件和制发证明等2636件次。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为参与改革的干部职工查阅参加工作时间、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工人技术等级资格等复制大量文件;围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为全县5000多名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文件复制件;为妇女小额创业货款、婚姻纠纷等复制大量婚姻档案。及时、简化、周到、贴心的服务,赢得社会公众广泛好评,档案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篇五】**年4月,**县档案馆接待了一名汪姓查档者和她聘请的律师,在出具有效证明后,向其提供了婚姻档案证明。据悉,汪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其夫提出离婚请求,但遭到拒绝,其夫为个体老板,称离婚不会分一点家产给汪某,结婚证件也被其控制。汪某隧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要求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否则无法立案。9月,

  县档案馆接到汪某感谢电话,称其通过诉讼解除了夫妻关系,同时取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中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30万元。

  【篇六】**年11月,查某与**县**乡**村一社社长香某在村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香某所在社177亩土地以每亩每年730元承包查某耕种,并按合同先期支付了承包费。**年3月耕种土地时,香某将土地又以较高价格承包了他人,未将原约定的土地承包给查某经营。**年9月22日,查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到**村查阅了承包合同、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认定查某诉讼理与事实相符。由于有了档案为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香某退还承包费及经济损失等24.8万元。档案为凭,赢了官司,维护了当事者合法权益。档案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篇七】**年11月,查某与**县**乡**村一社社长香某在村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香某所在社177亩土地以每亩每年730元承包查某耕种,并按合同先期支付了承包费。**年3月耕种土地时,香某将土地又以较高价格承包了他人,未将原约定的土地承包给查某经营。**年9月22日,查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到**村查阅了承包合同、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认定查某诉讼理与事实相符。由于有了档案为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香某退还承包费及经济损失等24.8万元。档案为凭,赢了官司,维护了当事者合法权益。档案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

篇七: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目标管理指导文本第三批:档案编研W资O料RD(格3式-.8.可)编】辑

  档案利用典型实例的编写方法及示例

  写作要诀:简而言之,就是何人何时何地因何事利用何档案或资料解决何问题或取得何效果。

  一、专题概要写法举要

  一、定义和作用

  定义档案利用典型实例是档案馆(室)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档案信息资料为政治、经济、社

  会发展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典型实例。

  作用档案利用典型实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是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的重要资料;2、是宣传档案工作以及档案法规的必要途经;3、是档案利用成果的一种反馈;

  二、档案利用典型实例的编写要素

  1、利用者的单位、姓名、身份;2、利用档案的确切时间和地点或提供档案的部门;3、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动因;4、利用档案的内容、成分或数量、人次等反复过程;5、利用档案所获得的效益(增值或节省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效率的比例和对比数据、社会效果、社会反响等);6、该实例的提供者(是哪一个档案室提供的或个人);7、档案利用实例要冠拟鲜明准确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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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事件、而没有结果;2、只有结果、而没有利用过程;3、不够典型、缺乏生动;4、编写的要素不全,叙述不完整、利用不明确;5、缺乏真实、事实有水分、效益计算的不科学、不能使人信服。

  二、档案利用典型实例示例

  示例一:

  一起农民上访在档案中平息

  东安县钟宝镇文书朱良明2004年3月8日在镇政府档案室和青林村档案室为核实一起上访事件查阅档案资料。

  本镇青林村四组村民王晓琴因原瓦子坪乡政府宅基地恢复农田后的使用问题与镇政府发生争议,从2003年11月25日开始先后三次到县信访局上访。她一至声明原瓦子平乡政府在93年社教时将她在青林村二组的承包耕地取掉了,为了给她补偿损失,就让她将原乡政府宅基地恢复后耕种,不交税费、属她所有。并扬言说:“这件事如果镇政府不能解决好,我就要到市、到省继续上访。”由于事情的年头太久,镇政府曾多次找到她和当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都未起到效果。通过对当时的当事人的调查了解,在镇政府档案室调出原瓦子坪乡政府93年所有的社教档案,查阅档案50多卷次,终于在147卷永久卷第120页查到1993年3月7日关于乡政府宅基地恢复农田后有关事项的党委扩大会议记录:“乡政府宅基地恢复农田后租种给农户,每亩地每年交60元租金,一年一订合同”。同时在青林村档案室文书档案行政类A12.8目录第8号永久卷查到1993年王晓琴卖房的协议,她在青林村二组的承包地属当时卖房时转包给了别人,并不是原瓦子坪乡政府将她承包地给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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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在档案中查到这些有力的证据,说明村民王晓琴现耕种的原瓦子坪乡政府宅基地恢复的农田是属于租种,并不是补偿给她的。王晓琴在档案面前自知理亏,不得不承认自己上访是无理取闹,想把土地占为自己使用,免交税费。政府也一次收回了10年的土地使用费和租赁费。一场政府与农民间的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就这样用档案平息了。(此实例由东安县钟宝镇档案室提供)

  示例二:

  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

  【编辑说明】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在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凭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的这种作用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所认识,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档案和档案工作,该《档案利用效果实例选编》一书中记录的大量实例又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在编辑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入选实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该《档案利用效果实例选编》对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档案的作用和价值,增强档案意识,从而进一步重视支持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作用。该《档案利用效果实例选编》由杜西珍主编。由陈山坤、冯小敏审定。由于我们水平所限,在编辑中有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东安县档案馆2006年9月

  (一)档案发挥政策依据作用

  临淄区民政局、水利局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但在移民迁置过程中,却找不到针对移民的具体补偿标准和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于是,他们来到临淄区档案馆现要求查阅国家对库区移民政策的有关规定,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很快从现行文件中查到了有关库区移民的具体补偿办法、标准、规定等,民政局依据上级文件的政策规定,积极宣传有关移民政策的规定,得到移民的理解,保证了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了档案的政策依据作用。

  (二)为编史修志提供丰富翔实的资料

  金岭回族镇的同志前来我馆要求帮助查阅有关档案资料,以便搞好党史资料的征集工作。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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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录着党的建设和发展足迹,镌刻着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因此,我馆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亲自带领馆内工作人员认真仔细查阅了近百卷档案,为党史委的编写工作提供了真实、准确、丰富、完整的资料。

  (三)土地权属档案发挥重要依据作用

  辛店街道办三个村庄,在开发利用本地资源时,由于三村山界相临,开发中出现了矛盾,但是,三方又拿不出证据,镇党委、政府多次调解无效。致使纠纷越演越烈。直接影响了资源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镇政府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区档案馆要求查找有关土地确权方面的档案,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土地勘界档案,档案中对各村的边界四至等问题写得清清楚楚。并为他们出具了文件复印件证明,拿回去给三村的干部群众看,让他们彻底弄清了山界的权属问题。于是,镇党委、政府按照档案的真实记载,妥善地解决了三村长时间解决不了的山界纠纷,为三村资源的合理开发开通了道路。

  (四)设备档案为工厂企业节约资金20万元

  东安县一工厂从上海购进了一台汽车配件设备,买回来就先天不足,不能使用,只好闲置。后来由于生产量的不断扩大,必需重新购买一台。才能满足生产需要。如果新购一台,需资金20多万元。这时技术车间的技术员想起存放在档案馆的设备档案,并向领导提出了改进这台闲置机器的设想,得到了厂领导支持,于是该技术员兴冲冲地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他们厂存放的设备档案,负责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很快从现有设备档案中找到。该技术员拿到这份设备图纸后,兴奋异常,经过反复推敲研究,终于使这台沉睡已久的机器醒来,重新投入了生产,解决了生产的需要,为厂节约资金近20万元。生产的产品亦非常受市场的欢迎。

  (五)档案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6月,天气日渐炎热,东安县一工厂李某为证明其单位老厂长1982年前担任过厂级领导干部,从而可享受厂级干部待遇一事,先后两次到档案馆查阅有关干部任免的档案。档案馆查档接待人员热情为其服务,使其顺利找到了所需的干部任职批文,并给其复印证明,从而为其解决该厂厂级干部待遇问题找到了确凿证据。他在留言簿上这样写道:“十分感谢贵局查档服务中心同志的热情、周到、耐心、细微的指点和不厌其烦的服务,两次查阅相关干部任免档案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贵局在服务时提供的优质硬、软件环境令人钦佩,对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文明东安提供了好的服务窗口。”这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也是一名普通市民对东安县档案馆及工作人员的高度评价,同时,也是对东安县档案馆今后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提出的切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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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档案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临淄区某企业的张某与同事李某一起来到档案馆查阅档案。他们单位在整理职工人事档案时发现他们的人事档案中少了进公司的原始凭证,为了把档案补充齐全,解决后顾之忧,他们相约来到档案馆查找相关档案,档案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通过计算机检索很快地查到了他们当年的高校毕业生行政介绍信存根、报到证,并为他们提供了复印件证明,使他们在短短的几分钟办成了原以为要搭上老半天的事,张某与李某对临淄区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热情帮助深表谢意,对档案馆现代化管理及高效率的工作节奏赞叹不已,并一再致谢。

  (七)档案补足了她的工龄

  赵**在齐鲁石化炼油厂厂工作,现已到了退休年龄,她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职工档案中缺少当年下乡的记录,因此无法确认她的那段工龄。为此,她在丈夫李某的陪同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情,顶着烈日来到档案馆,查找相关档案。根据她的回忆,她是1970年从炼油厂到敬仲青年农场下乡。据此,档案馆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知青办等全宗档案,在全宗内中找到了赵某的下乡材料,并为其提供了原始资料复印件,出具了档案证明。这份档案关系着这对夫妇的切身利益,对他们尤为重要,找到档案后他们的感谢之情溢于言表。

  (八)档案帮助离休干部找回了工资待遇

  2006年8月上旬,东安县某局退休干部王**终于在县档案馆如愿地找到足以证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有力证据。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十分激动地说:“档案真是帮了我的大忙啊!”今年初,上级主管部门专门下发文件,着力解决1950年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未享受到离休待遇的老同志工资偏低问题。王XX老人根据文件精神自认为条件符合,要求该局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该局政工干部经过多方查询,终因相隔时间较久,材料收集不齐,管理较为混乱等原因,始终无法找到王XX是在1950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有力证据,导致上报审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最后,王XX老人与该局政工干部一道,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县档案馆,要求查阅1950年度县委县府全宗档案,终于在县委第3号全宗中查到:“王**,1950年1月11日在东阳八区时任土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看到这来之不易的证据,在场人员都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九)档案帮助老人找回退休待遇问题

  2006年初,临淄区某公司退休职工74岁高龄的老人孟某为提高退休工资一事,来到档案馆要求查找有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档案馆负责查档的工作人员热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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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老人服务,根据他提供的情况,很快地帮他找到了相关文件,并为他提供了复印证明,当老人拿到相关文件时,他的高兴、激动、感激,一一呈现在脸上。档案馆工作人员的热情与负责,让其感受到了实实在在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让其感觉到了阳光般的温暖与亲切,让他真切感受到了档案馆作为党和政府与百姓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十)知青档案使她看到了希望

  2006年8月下旬,东安县档案馆接待了一位老知青,她叫苗**,52岁,青岛人,是来档案馆查找知青回城档案的。去年底,她所在的单位的劳动部门贴出通知:凡六八届下乡的,回城知青可凭“知青回城名单”,延续工龄,并享受退休后89%的工资待遇。她是1968年上山下乡插队来到东安县地方(公社)镇一大队的。现已到了退休年龄。苗XX得知这一消息后,心情异常激动。但当她先后到当地派出所、民政局查找档案都没查到后,心急如焚。最后,她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东安县档案馆,当管理人员在档案馆馆藏档案中仅有的“知青回城名单”中查到“苗**”这个名字时,她的眼泪一下就流出来了,激动得半天没说出话来,最后,她声音颤抖地说:在我几乎绝望的时候,是档案又让我看到了希望。

  (十一)一张旧报纸的见证

  东安市某工厂黄女士,1957年响应党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去农村锻炼,被分配到东安县地方镇(原地方公社)红石岭村第一生产队劳动锻炼,后回城当工人,现已到了退休年龄。根据政策她在下乡务农这段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但是她的职工档案中缺少了记载。为了查找下乡依据,她于2006年6月17日来到东安县档案馆查找有关档案资料,档案馆负责查档的工作人员从现有的全宗中并没有找到当时她下乡的名单,黄女士十分着急,查档人员耐心劝慰她静下心来好好回忆当时的情况,据她本人的回忆,当时曾有《大众时报》社的记者采访过他们。根据这一线索,工作人员很快从《大众日报》1957年刊登的“又有一批中学生到农业社安家落户”一文中找到名单。黄女士感慨万分,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她一再致谢并连声称赞档案馆同志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十二)婚姻档案作证为办理户口转移提供帮助

  江西财经大学的付博士在办理妻子与孩子户口转移时,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出示结婚证明。付博士的妻子系我县七中教师,并在我县登记结婚,因此,付博士打来长途电话要求我们给予帮助,查阅当时的结婚证存根,工作人员迅速地从1998年的婚姻档案查到了他们的结婚证存根。并以快件的方式邮寄给对方,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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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婚姻档案作证,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

  2006年7月初,档案馆接待了一位脸色十分疲惫的中年妇女,她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要求查找本人的婚姻档案。原来这位中年妇女家境优越,可不幸的是丈夫酗酒成性、骄横跋扈,把她撵出家门。单位领导鼓励她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可离婚需出示结婚证书,如今家门都无法进,到哪儿找结婚证书?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档案馆,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很快查到了她的婚姻档案,她单位的领导高兴地说:“只要有了这份档案,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拿到应得的家产。”事隔三个月后,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回访。得知她已成功离婚,仅分得的房产就卖了20多万元,如今她又结婚成家,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真是一纸档案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

  (十四)婚姻档案作证,为律师办案提供原始依据

  东安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一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该女子由于长期受其夫打骂并致伤,忍无可忍,终于提出离婚诉讼。但其夫耍赖,扣留了结婚证。无奈律师带着当事人来到档案馆,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要求查阅其婚姻档案存根。负责查阅档案的工作人员很快从民政局的全宗卷找到了其结婚证存根,并为其复印了原件。婚姻档案,为律师办案提供了重要的原始依据。

  (十五)死亡干部档案为后人立碑写撰提供详细的材料

  东安县某单位职工刘XX准备为其父立写碑文,以示纪念。却苦于找不到其父的生前简历,很是着急。后经人介绍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有关死亡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很快从组织部、人事局转交的死亡干部档案中查出,并给予了复印证明,为其父碑文的撰写提供了详细的材料。

  (十六)寻先进用档案

  东安县档案馆每年都要利用馆藏档案搞大量的文件汇编。《东安县干部任免文件汇编》、《东安县土地问题批复文件汇编》、《东安县表彰先进文件汇编》等四十余种汇编资料。其中,《东安县表彰先进文件汇编》利用率颇高。近日,一广电系统退休职工吴先生,来到我馆要求帮助查阅他曾受政府表彰的名单。如能找到此证明,他将能享受到政府发给的补助金。看着老人急切的心情,我们急他人之所急,利用文件汇编,很快地从《东安县表彰先进文件汇编》中找到老人的名字,老人十分感激,口称档案帮了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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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三:

  2002年档案利用实例50例

  1、原水泥厂职工石树根即将退休,在办理手续时发现还缺少在原水泥厂(1973-1977年)工作时的一些证明材料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2002年12月5日,石树根连同女儿、女婿来到档案馆查找证明材料,获得了其本人进厂时的招工材料和当时水泥厂的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使其退休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

  2、县水利水电局工会**王岳钧在办理工会开户银行更换时而不能提供其本人的任职文件受阻。2002年12月17日,他来到县档案馆查找文件,获得了新昌县总工会新总组字(88)第92号《关于同意新昌县水电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使其顺利完成了银行帐户的更换。

  3、浙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罗健民同志自己办厂当厂长,在企业验收时要求厂长有工程师资格,但罗健民同志未办理资格证书。在去绍兴市职改办补办证书时,需要县职改办发的关于罗健民同志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明文件。2002年12月16日,罗健民同志委托公司工作人员黄丽娅来馆查阅档案,获得了新昌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的新职改办(88)第59号《关于罗健民等二十三位同志具有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解决了所缺的证明材料问题。

  4、新昌新兴工业城在土地征用时,在山林所有权上产生了瓜葛。2002年12月13日,县发展计划局干部丁良明同志来到县档案馆,查找并复制了所属村的山林权属档案,明确了各村山林权属,为加快工业城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5、大明市镇铁丁山村村民张萍已与丈夫姚湘南离婚,但其女儿的抚养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02年12月3日,张萍来到县档案馆查找其当时的离婚材料,在其离婚材料上明确记载了当时离婚时的一些具体情况,为其解决女儿的抚养费问题提供了帮助。

  6、原长诏乡十字路村符某长期拖欠县某合资企业款项,符某本人又长期在**工作,家中有一套房屋在其妻陈某名下,该企业决定向其妻登记的房产追索债权。2002年11月21日,该企业委托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萍来馆查阅并获得了符某与陈某的夫妻关系证明,为该企业的债权追讨提供了有力依据。

  7、新昌万家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林同志去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因房产权属中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所以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其出具结婚证,但陈少林的结婚证几年前就不见了。2002年11月11日,他来到了档案馆,婚姻登记档案帮助他解决了麻烦,随后他带上补办的结婚证与其它证件,上银行顺利地办理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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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02年9月20日,县法律服务中心吕锋同志来档案馆查找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因为他受理了李伟萍起诉离婚辩护一案,由于结婚证书被被告方持有,原告方无法提供结婚登记证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办理结婚登记所实的合法夫妻关系起诉离婚,原告一方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登记证据。通过查找复印李伟萍婚姻登记档案,使本案件顺利被法院受理。

  9、2002年12月7日,新昌源盛矿产有限公司刘月秋等两同志来馆查阅原砩石矿档案,他们查阅了1980年岐头山林地资料,为解决即将的土地征用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10、小将镇里小将村为改善自来水水质,村两委会决定拓宽加高用作本村自来水供应的马达水库。但加宽加高水库,势必要从旁边的土地取土,取土问题涉及到了村民自留山。但自留山分户已有二十多年,村民自己自留山权属证绝大多数已遗失。没有书面依据,村民纠纷无法解决。2002年12月20日,他们来到了县档案馆,查看了当时各户自留山权属证的存根,明确了各户自留山的四至,从而为妥善处理村民纠纷提供了方便。

  11、拔茅王家园章槐康所办的农机厂在1988年12月底兼并了瓦铁阀门总厂,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在当时,章槐康同志对房产证不太重视,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为了企业发展,章槐康同志打算去银行贷款,这需要有房产证作为抵押。6月份他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手续,因缺少了房屋的来源证明而没有办成。后来通过朋友提议,在6月24日他来到了县档案馆,通过查找二轻的档案,找到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顺利解决了章槐康同志的心头大事。

  12、城南乡朱家岙村农民石国新,因为找不到住房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而没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他听村民说,在县档案馆能找到“建筑许可证存根”,9月30日,他来到了县档案馆,在接待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他父亲石洪年名下的“建筑许可证存根”,如愿以偿,他可去土管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了。

  13、2002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还可以适当增发一部分。10月16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义来档案馆查找我县建国以来军转干部情况,复印了军转干部名单,为审核退休人员的身份提供了方便。

  14、小将镇芹塘村两委研究决定,将沙桥岗及大、小架乌一带荒山进行低产林改造,并向镇提出了低产林改造,改种经济林的书面申请。但在向县林业局报批的材料中还缺少1982年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复印件。2002年10月21日,芹塘村干部贝国忠来到县档案馆,查找并复印了芹塘村山林权属证,使报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5、儒岙镇工业园区为了加快发展,决定征用周边一些村的土地,为了打好有备之战,儒岙镇人民政府王柏秋同志于12月3日来到县档案馆,查找所要征用土地的权属、亩数、归属等问题,并复印备用,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妥善处理问题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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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新昌县道南中学原先名为新昌五中,是一所老校。2002年暑假,学校决定改造翻建老教室,去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翻建手续,该局要校方出具原校园土地权源证明,否则就要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由于建校年代已久远,从学校的档案中已无从查找。9月4日,道南中学梁庄才老师找到了县档案馆,档案馆工作人员查找了大量有关当时的文件资料,终于在当时民政科1958年的档案里查找到了由新昌县人民委员会发文的《关于同意拨给第五中学机动土地作建造校舍基地的通知》,并在其符件里有当时新昌五中所打的报告:五中字第28号,关于申请拨给建造校舍工程所需基地的报告。在报告里,土地座落、土地名称、校舍平面图,一应俱全,一目了然。有了这个文件,道南中学校舍翻建,无需再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了,为学校的翻建工作节省了时间,节省了财力。

  17、2002年6月6日,新昌县森源木材有限公司吕超英同志来到县档案馆。因转制需要,需查找沙溪木材购销站房产情况。档案馆向他提供了1965年由新昌县人民委员发文的民字第19号《关于同意森工站沙溪木材组征用土地问题的批复》复印件,这份档案清楚地记载了土地的历史情况,使他们明晰了产权。

  18、县农产品加工园区征用了城关镇葫芦岙和馒头山两村的部分山林,需要到林业局做产权征用手续。2002年4月24日,园区石雷曼同来到县档案馆,在档案馆的山林档案中查找到了两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权属证。在山林权属证上,地名、面积等资料都有详细记录。为园区办理产权手续提供了必需材料。

  19、104国道线新昌段改道是我县的一项重大决定,具体承办单位县交通局更是加紧了工程前期工作。2002年7月2日,县交通局毛小法同志来到县档馆,查印104国道所要路过的挂帘山、南泥湾等村的山林权属档案。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下,圆满完成了查印工作。这些档案资料的取得,为计算占用林地面积、砍划有林面积,提供了依据,为向省林业厅申报批办手续提供了必要的资料。

  20、新昌县汽运公司下属的汽车北站因县城防二期工程需要,将整体拆除。因汽车北站建立时间已有二十多年,在公司的基建档案中没能找到当时汽车站建立的文件及详细资料,给房屋评估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汽运总公司想到了县档案馆,想到档案馆有可能存有他们需要的文件资料。9月20日,新昌县汽运总公司王伟来到县档案馆,在大量的档案中,总于找到了在1976年由新昌县革委会发文的新地革(76)16号《关于确定新昌汽车站地址的决定》,这份文件资料的取得给房屋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21、结局山村是小将镇人民政府黄晓才同志的联系村,为使该村的农林业经济能够快速增长,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他想起了办法,打起了主意。当得知县林业局将在明年全县有条件的村开展低产林改造的消息后,马上想到了该村有一块山叫焦坑山,土地肥沃,适宜于林种改造。他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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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的低产林改造立项报批作着积极准备,但去林业局报批的过程中得知还要82年的该村山林权属证复印件,11月20日他来到了县档案馆,并顺利查找复印了该村焦坑山的山林权属证,为黄晓才同志在这件事上的努力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2、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争取档案管理上县一级的工作中,编写编研材料是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对大事记、机构沿革,全宗卷进行完善与修改,为了使其真正达到真实、准确的要求,陈家珍同志到县档案馆坐了下来,查阅了劳动局1987年前的全部档案,摘录了大量的史料,为编研材料的修改与编写搜集到了详实的事实。

  23、粮食收储公司下属的长沼粮库在转制时在土地所有权上与所在的前岸村发生了纠纷,前岸村认为长沼粮库的土地是属于前岸村的,长沼粮库又拿不出当时征用土地的有力凭证,所以矛盾一直没有解决。长沼粮库建造于六十年代,在本单位的档案中已无从找到当时征用土地的情况,于是他们想到了县档案馆。2002年11月28日,收储公司丁苏英同志带着希望来到了县档案馆,因查找线索太少,只能从大量的档案中一本一本找,在工作人员努力下,翻遍了革委会60年代的档案,终于从革委会的档案中找出了他们所要的档案,新革生(69)286号关于长沼粮库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批复,及当时长沼粮库的建设征用土地申请表,这份档案有力地说明了长沼粮库土地已经征用,属于粮食有储公司所有,有效解决了土地属于前岸村的异议。

  24、在县委党校建校50周年之际,党校决定编写一本校史,但校史的编写离不开档案史料,校史编写人员之一张云花在4月间,长期坐在县档案馆阅览室里,查阅已由我馆接收的党校档案,摘录了大量史料,为校史的编写搜集了详实的依据。

  25、儒岙镇天姥林场的俞长标同志于今年8月18日已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其个人档案已无从寻找,以至延误了办理手续,再加上其参加工作时的单位商业局已撤并,查找档案无从着手。燃眉之急时他们想到了县档案馆,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尚未整理完毕的原商业局档案中找到了俞长标同志参加工作时的介绍信,从而顺利地使俞长标同志办理了退休手续。

  26、大市聚西山村袁旭灿之妻今年又有了身孕,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新昌县计划生育政策,第一个女孩出生间隔五年后,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第二胎,但需向乡政府提出生育二胎申请。因前几年建房把结婚证遗失了,所以一直无法填写申请表格,后在大市聚镇办公室石同志的告知下,2002年6月21日袁旭灿找到了县档案馆,并顺利查到了其本人在原红旗乡人民政府登记的《结婚登记申请书》。

  27、2002年11月15日,新昌人民法院政治处王直千同志来馆查阅新人大(84)10号《关于赵达富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了解调查对象的情况,为作出相关决定提供参考。

  28、2002年7月9日,人事局梁继进同志来馆查找并复印由国家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文的劳人险[1986]5号《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为解决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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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29、小将人民政府夏福章同志于2002年1月11日来县档案馆查找其儿子夏仕苗夫妇的结婚

  证存根,因为夏仕苗夫妇准备生育第二胎,又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只是在办理申批手续时找不到夫妻结婚证书,这样夏福章同志想到了县档案馆,并顺利在档案馆查找并打印了其儿子当时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有了档案馆的这张证明,事情就好办了。

  30、史志办陈刚同志在1月份期间多次来馆查阅有关包产到户的资料,为完成省党史研究室下达的专题任务《60年代初新昌包产到户情况》的编写工作收集、积累资料。

  31、原种苗公司职工裘祥松要求纠正退休待遇问题,因退休待遇问题涉及到林木种苗公司是否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问题,所以在2002年2月26日,林业局干部贝千侬同志来到县档案馆查找种苗公司的成立文件,经查实裘祥松确属于事业单位退休,需按规定纠正裘祥松的退休待遇问题。

  32、今年元月因传闻电站要出卖转制,水利水电局下属门溪、巧英、沃洲等单位职工集体上访县府。为保持稳定,做好事件处置工作,给县府写报告。2002年1月21日水利水电局人事科王岳钧来到县档案馆查找门溪、巧英等单位成立文件,便于领导妥善处理事件,向县府写报告作参考。

  33、根据市局的调研安排,县人事局梁继进同志于2月28日来档案馆查阅核实人事局84-90年间有关招聘干部的招聘依据及结果,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为上级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收到了较好效果。

  34、新昌毛纺织有限公司在89年从意大利进口二台套梳纺织设备,当时由工商银行为其担保向中行贷款360万美元,因在还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中行要求提前还贷,所以毛纺织有限公司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当时的贸易担保书等,通过查阅当时的原始凭证,使公司原较紧张的资金得到了缓解。

  35、城关法律服务所张国汀受理了盛苏燕夫妇申诉离婚一案,由于当事人遗失了结婚证,无法在人民法院立案。2002年3月6日,张国汀在县档案馆的档案里找到了盛苏燕、张雨明在城南乡登记结婚的申请书,有了档案的记载,婚姻关系确定,法院立案也就好办了。

  36、2002年3月25日,陈百刚同志来馆查阅《陈氏宗谱》,因台湾友人回乡探亲扫墓,要求查阅祖系宗亲情况,遂摘录《陈氏宗谱》有关内容提供给台湾友人,极受欢迎。

  37、澄潭法律服务所赵国乐受理了章新杨夫妇申诉离婚一案,由于当事人一方不愿离婚,并得知要有结婚证才能上诉,就把结婚证藏了起来。3月22日,赵国乐陪同章新杨来到县档案馆,得到了他俩的结婚登记档案的证明,一方用藏匿结婚证的办法想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显然是行不通的,法庭受理此案后,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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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生态公益林建设需上报林业局备案存档。长征乡硠下村在上报生态公益林面积时感到很不确定,如果丈量一次,费时费力。这件事被该村的联系村干部周元浪知道了,他找到了县档案馆,查阅了该村的山林档案,在该村的山林档案上,面积,四至一目了然。

  39、2002年1月期间,县史志办张梁多次来馆查阅新昌土地改革运动时的档案,通过查阅摘录大量详实的档案资料,为写出土改运动党史专题打下了基础。

  40、2002年新昌县档案局为编写《新昌县档案工作五十年》,编研科梁樟标同志在档案馆查阅了,1950年至2000年新昌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县档案局馆的档案480多卷次,特别是1979年以来县档案局馆的文件、计划、总结、汇报材料、编研材料等,取得了新昌县档案事业发展的翔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并于2002年底写出了新昌县档案事业五十年初稿。

  41、寿香芹是原嵊县黄泽公社人,在1979年与新昌城关的马钱林结为夫妻,一直没有办理户口迁移,但想起办理迁移户口时却找不到了当年的结婚证。2002年1月22日,寿香芹来到了县档案馆,找到了当年在城关镇登记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并复印,这样凭档案部门出具的复印件,就可以去城关镇补办结婚证了,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了。

  42、富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娄春苗在城关镇新买了一套房子,去办理房产证时需出具夫妻结婚证。因住房几经搬迁,结婚证早已丢失,娄春苗想到了原来登记的城关镇人民镇府,在镇工作人员的指点下他来到了县档案馆,并查到了他在1988年登记的结婚证存根,有了这份存根,娄春苗同志的房产证就可以顺利办成了。

  43、2002年1月24日,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俞江敏来馆查找新政发[1992]72号关于印发《新昌城关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根据县法制办要求,对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进行补充、修改提供依据。

  44、小将镇外小将村村民石增长打算承包本村的一山林用作经济林开发。3月1日,他来到县档案馆,查找并复印了关于外小将村他想承包的这块山的山林权属证,在权属证上面积、四至都写得清清楚楚,这样为石增长与村签订承包山林协议提供了方便。

  45、为加快南岩工业区建设,征用五四公路已成必然。3月26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徐大焕来到县档案馆,查阅并复印1985年原西岭乡五四公路新建时的情况资料,为南岩工业区征用五四公路政策兑现提供了依据。

  46、2002年4月10日,新昌县经济贸易局张中尧到县档案馆查阅地方工业公司转制资料,该资料的取得为要求转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原公司欠县信用联社镜岭信用社资金提供了有力依据。

  47、为做好乡镇卫生院清产核资工作,卫生局在卫生系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清产核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查找核实各乡镇卫生院的土地权源证明,4月期间,工作组人员王德法多次来馆,查阅了大量档案,摘录复印了大量有关档案资料,为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许多详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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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48、2002年7月8日,浙江上三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处潘桂良一行2人来到县档案馆查阅并复

  印原上三线一期新昌段竣工资料,为今年浙江省在全省开展公路桥梁结构调查及建立数据库提供资料。

  49、2002年7月12日,浙江电视台《新昌古桥》专题电视节目组一行五人来到县档案馆,他们拍摄了大量旧版新昌县志所记载的关于新昌古桥画面,这些画面为专题片《新昌古桥》平添了几分古意。

  50、2002年3月12日,县府办周明江同志来档案馆查阅新革字(74)第48号文件,文件记载了当时被划为右派分子的杨眉良之母吕大妹与县房管所之房屋纠纷的处理情况,周明江同志复印了这些材料,为领导解决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提供了参考。

  示例四:

  2002年档案利用实例50例

  (一)东安市地税局利用税务档案查处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偷税行为

  东安市地税局于2003年2月起,对东安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99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充分利用归集保存的该企业历年度的纳税资料档案。经深入细致检查,确认该公司隐瞒帐号、取得收入不记帐、采取大头小尾方式隐匿营业收入、假借还款、未按规定抵扣应税收入、虚开支出凭证、抵扣应税收入等多项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该单位构成偷税行为,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对其处以偷逃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五倍罚款,共计15072220.95元。该单位法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罪依法逮捕。(东安市地税局/孙福泉)

  (二)东安市地税局利用档案为劳动服务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

  根据国家和东安市的有关政策,劳动服务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自其新办之日起享受免征3年、再减半征收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东安市地税局于2003年年初,对我市本年度终止免税并开始减税的劳服企业进行清理,通过查阅局综合档案室2000─2002年度劳动服务企业免税批件记录档案,整理出当年全市企业所得税免税到期企业9户,其中4户符合继续减税条件,可以继续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政管理部门据此为相关企业办理了有关手续,预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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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款196.4万元。(东安市地税局/孙福泉)

  示例五:

  上海师范大学档案馆

  档案利用效果汇编

  1、教学档案面前辩真伪

  目前,社会上假的东西实在太多。有假冒名牌产品、假币、假护照等等。总之,造假之人千方百计钻空子,迎合极少数贪小利、走捷径者的心理。近几年制造假文凭日益猖獗,经我馆查实,竟有多人伪造上海师大的毕业文凭。假文凭既有损学校声誉,又危及社会。这批冒牌大学生在中学和外资企业工作,总与企业形象不相称。所以从1985年以来,我馆已多次接待来访者要求档案馆为他们辨别真伪,出具学历证明。经我馆鉴别认定的材料中有4份是假的。这中间既有伪造我校文凭的,也有冒用他人毕业证书复印的。在这些文凭中,我们发现伪造王乐三、王邦佐两位校长的私章和上海师大公章的不止一枚。

  2、基建档案为新建住房打桩找到正确位置

  1996年7月,我校在建造香樟苑时,需要原来旧食堂的基础勘测材料。学校基建处和施工队多次到档案馆查对、核实原来旧食堂周围的土质状况,河道走向。由于我馆保存着1954年学校创建时的总体平面图和每幢建筑物的土质勘测资料以及地下流沙活动的状况,旧食堂周围河道情况的档案资料,为施工队确定打桩基数以及找准打桩的位置提供了方便。

  3、基建档案是房屋修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师大与谢晋恒通艺术学校签定的协议,艺校搬到上海师大西部礼堂东端上课。在这之前必须对这些房屋进行装修,为了使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确保1998年9月上课前交付使用。艺校派专人向档案馆求助,希望学校档案馆提供西部礼堂东端门厅的建筑图纸和水电安装图纸。由于我馆保存的图纸齐全,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4、认定学历,依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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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吴淞二中的教师徐世铭来到档案馆,要求办理学历证明。据他自述,他是政教科58级专科的学生,是班长,1960年4月在中学实习期间,因肺病复发,只好中止实习,回家休养一年,1961年经师院政教科主任刘明放介绍,前往吴淞中学任教至今。现因申报高级职称,组织上一定要他出具大专毕业证书,为此,只好求助于母校。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深知利用者索取学历证明的重要性。他要的不是一张肄业证明,而是一张大专毕业证明,由于他在毕业前夕就休学,事后又没有返校继续上课,而是直接到中学任教。所以毕业生档案中根本没有他的材料,后经我们查阅学生名册,毕业生分配计划,学生流动情况登记材料等档案,证明他在5月份因病休学,在60年4月的毕业生分配计划中,预计分配数与政教科的学生数完全一致,再查该班学生成绩,他在校期间成绩均及格,没有补考,二年级下学期没有实习成绩。根据他三十多年来一贯从事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如实摘录了他在校的学习成绩和因病休学等材料,至于是否可以补发毕业证明请教务处决定。由于我馆根据档案记载的内容,如实地向教务处出具了证明,从而为教务处为他办理大专学历证明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为他申报职称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为此,他事后专门写感谢信对档案馆工作的务实精神表示感谢和敬佩。

  5、关键时刻,会计档案帮他说话

  1998年4月,学校决定电话总机移交市电话局管理,原有校内电话全部改为直线电话。为了使移交工作能顺利进行,学校决定家属宿舍的学校内线电话全部由上海市电话局管理,与学校电话网分离。同时规定家属宿舍内原有干部工作电话改为直线后需补交1000元,如不交,视作放弃安装直线电话处理。我校原研究生部负责人看到通知后,提出早在1992年分两次共交纳1500元电话安装费,这次不应再交钱。有关部门认为凡干部工作电话学校只收过500元,而秦明和同志又一时拿不出交费收据。面对这种情况,秦明和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求助档案馆。经馆内有关人员查阅会计凭证,查到了1992年5月20日和5月28日两张交付凭证,总计缴纳电话安装费1500元。他凭我馆出具的证明,顺利地解决了电话初装费的问题。

  6、教学档案为数千名中学教师解决燃眉之急

  在1960年至1961年,为了加速教师队伍的培养,上海市教育局委托上海师院和上海市教育学院举办一年制师范培训班。这些学生在校学校时间按照大专课程安排,进行全封闭教学。他们从学校结业后在教学工作岗位上已工作了二十多年,1985年以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学历问题。当时,教育局责成我校教务处摸清这批学生在校学习的课程和课程安排。我们了解这一情况后,配合教务处处长查阅了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发现这批学生在专业课教学上与目前大专生基本一致,只是缺少了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专业必修课。根据这一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及时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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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凡是培训班学生一定要继续学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可以补发毕业证书。由于我们及时提供了档案,使数千名教师解决了学历问题,评定职称有了希望。

  7、尊重事实,矛盾缓解

  1984年,上海音乐学院拟在上海师院东部音乐新村建造家属宿舍。档案馆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向总务处提供了1963年上海市高教局函复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向上海师院移交原漕河泾校舍产权问题请示的批件。文件指出:音乐学院应该将师院东部(原上海音乐学院和音乐新村的产权)全部移交给师院。文件明确规定,先将教学区的图纸移交,然后将音乐新村中属于上海音乐学院员工的住宅在适当时期迁出后,也应向上海师院移交。根据这一精神,我校即至函上海市高教局和上海音乐学院,说明在音乐新村单方面建房是不妥的,应立即停止实施建房计划。由于我们主动提供档案,总务处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缓解了两校因造房产生的矛盾,也减少了音乐学院因单方面盲目设计施工而造成的损失。

  8、一份档案文件,价值八万余元

  1985年,为了加速学校建设的发展,经校领导决定拟在学校东部边缘地区征用土地建造第四教学大楼。在办理征地过程中,梅陇乡提出,要求我校支付他们土地费、青苗费。当学校档案室知道情况后,立即向基建部门提出,档案室保存有1954、1960年两次征用土地的材料。经基建部门查阅档案,发现在这次征地中,有10.31亩土地属我校重复征地,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应属我校。1960年正逢我国遭遇自然灾害,我校在建项目下马停建,因此这10.31亩土地属征而未用。1962年根据市人委文件关于对已征尚未使用的土地应一律退还农民使用的。规定交给了梅陇乡牌楼村使用。按照现在有关征地文件规定,对属于已征地在第二次征地时可以免交土地费,就此一项为学校节约8万余元。

  9、党政档案是编写校史的主要依据

  党政档案是学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1985年6月学校成立校史编写小组。由于编写成员来自各个方面,对学校的历史并不十分了解,为此他们到档案馆查阅档案。据统计,1985年6月至1988年12月,档案馆共向校史编写组提供档案978卷。这些档案为编写组织史、大事记、校志提供了翔实的素材。

  10、党政档案是平反错案的重要依据

  党政档案是学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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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档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历次****和十年动乱中,我校师生员工受到各种处理的案件达1056起,涉及教师919人,职工358人,学生561人。其中:**案件444起,含学生63起;反右案件267起,含学生261起;反右倾案件4起;历史老案332起,含学生295起。此外,**期间,我校教职工被抄家的共154户。由于学校档案保存了这批档案,从而使学校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完成了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为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11、学生卡片为校友子女落户上海提供凭据

  1969年----1971年我校有相当多的毕业生分配到**、贵州、山东、四川、安徽、浙江、广东等地工作。根据有关政策,其子女可以回沪定居,但必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有关学生迁出户口的证明。由于我校治保会在“**”中屡次搬迁,加上人员不断调动,所有户籍资料全部丢失,学校派出所面对历届校友的请求,苦以没有凭证可依,所以求助档案馆。我们根据学生卡片中的记载内容及时提供了证明,这样既为学校派出所解决了工作中的难题,又为历届校友解决了子女落户上海的问题。

  12、教学档案为查找学生去向提供方便

  前阶段,我们接待了一批五十年代毕业生,他们均是从外地退休返沪定居的校友。长期以来,由于同学间分隔两地早已失去联系。返沪后,很想寻找40年前的老同学,他们求助档案馆,希望我们提供他们同班学生的名册,分配去向,这些学生原来的家庭地址等。经过我们查阅档案,基本上满足了这些校友的要求。

  13、会计档案为个别调干生办理离休手续提供了依据

  1980年以来到我馆查阅、核对调干生参加工作时间的用户逐渐增多,有的校友还从外地写信求助档案馆,言及他本人档案中没有他到师院读书时的有关证明,要求我馆查寻有关档案,证明他是调干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翻阅了1954年以来调干生发放名册,以及有关学生大学毕业时的工资转移证和考入师院时有关工资证明,在这些材料中清楚记录着每位调干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享受工资待遇(供给制、还是薪给制)等,我们参照这些档案如实向有关人员作了函复或向有关单位的来访者提供了证明。从而使这批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校友享受了离休待遇。

  14、关键时刻凭证出来说话

  1992年我校委托外单位安装闭路电视,在联系施工队安装时,对方要求必须预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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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我校闭路电视能及早投入使用,校工会及时将这笔钱付给施工单位。但到我校闭路电视安装完毕后,对方要求按合同规定付费。我校提出应少付2000元,但对方拒不认账。为了不增加学校和家属区教工的负担,财务处想到档案馆。因为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能反映每一项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它能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支出情况,经查阅档案确认我校在一九九二年已预付闭路电视款2000元。这样就为学校少支付这笔费用。

  15、职称评定的依据--出版档案

  我校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在学报,教育与管理等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几经搬迁,不慎将一些刊有自己文章的刊物也一并卖掉了或遗失了。但是在他们申报职称时,就寄希望于档案馆保存的出版档案。经查阅,他们往往可以马上得到原文的复印件及审稿单上专家的评语,以及论文发表的确切时间。不起眼的出版档案在关键时刻为教学、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提供了有力依据。

  16、齐全的设备档案使仪器设备充满了活力

  每当仪器设备需要修理或改装的时候,进入人们头脑中的第一个信息,就是到档案馆寻找资料,依靠有关的仪器设备档案,一般情况下,用户能将仪器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很快修理好,使仪器设备充满活力,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不断立新功。近年来由于院、系调整,人员调动较大,仪器设备保管单位的一些资料也找不到了。这给科研工作人员带来了困难。好在档案馆还保存了原件。如何使学院中所拥有的设备做到资源共享呢?教学科研人员就积极开动脑筋,自己动手改装一些闲置的仪器设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比如理工信息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为使功率计,各种显微镜等精密仪器设备更好地发挥作用,他们就仔细研究保存在档案馆中的有关仪器设备档案,充分发挥了现有设备的作用,加速了研究步伐,同时也解决了购买仪器设备经费缺乏的困难,真是一举二得。通过对仪器设备档案的利用,反过来也教育了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保管好各种仪器设备的维修资料,认真做好向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17、基建维修、改建的好帮手棗基建档案

  随着改革浪潮的迅猛发展,高教战线改革也以日新月异的速度不断展现出新的面貌。为了配合教育现代化的需要,硬件环境也逐渐更新换代。五十年代建造的一些教学、科研办公楼等也都逐一披上了崭新的新装。

  例1:为了省时、省力、省料,数学、教管、语言所、体育系、研究生部、后勤等单位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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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都不约而同来到档案馆查阅、复印有关房屋建造时的各种竣工图。由于档案馆及时提供了有关基建档案,使施工队的改建工程能得以顺利进行。

  例2:外宾楼扩建裙房时,在施工期间不慎将一煤气管挖破,正当大家焦急不安时,档案馆及时提供有关外宾楼水煤管线分布图,使施工队很快排除故障,保证了施工队扩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8、科研的依据和捷径--科研档案

  我校科研档案在职称评定,教学、科研、重点学科的评审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例1: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填写材料时,往往已记不清自己所参加的科研项目的时间,专家鉴定意见及本人在课题中的具体贡献,于是他们来档案馆查询,很快就可以得到一份满意的答卷,并可根据本人的要求得到所需材料的复印件。例2:化学系物理化学是我校市级重点学科,在中期评审时,由档案馆提供了一整套有关物理化学专业的教学档案、科研档案,规范齐全的档案给评审专家组留下了美好的印象,为重点学科的评审能顺利通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例3:有些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的理论上具有延续的作用,比如化学系有关化学振荡的研究,在不同时期的研究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借鉴前人的研究方式,不断拓宽后人的思路,为当今硕、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又推陈出新,结出了更加丰硕的研究成果。

  19、有力的证明——教学档案

  专业设置的评估,硕士、博士点的设置评审等都有离不开教学档案,只有平时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那么在各种评估、评审等活动中,才能做到胸有成竹,经得起考验,下面仅举四例就足以证明。

  例1:我校地理系导游专业评估的时候,地理系及时来档案馆索取有关导游专业的教学档案,当专家评审组要求立刻提供导游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评审材料时,系领导马上向档案馆求援,档案馆立刻向系里提供了导游专业本科生的全部毕业论文评审材料,保证了导游专业评估的顺利通过,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证明了我校导游专业有良好的办学水平和教学管理能力。

  例2:人文学院重点专业文科基地的评估,当时系里手头材料不够齐全,正当焦急不安时,档案馆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提供了大量原始资料,经过系统整理,文科基地的评估获得了专家的好评,同时也增强了院系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评审后他们及时将评估的教学档案立卷装订成册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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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物理化学、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点评估时,外语系从档案馆调阅了近200卷的研究生教学档案,化学系也调阅全部的研究生教学档案提供给专家组评审,当专家组见到我校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档案已经全部立卷归档,而且材料齐全,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为这二个硕士点的顺利通过评审打下基础。

  例4:人文学院编写二十年来改革开放成果汇编,需要汇编20年来人文学院培养硕、博研究生情况的材料,由于院系里领导调动频繁,现任领导缺乏所需资料,他们求助于档案馆,由于档案馆及时提供了有关研究生的汇编工作,所以他们只化了很少的时间,马上就将20年来原中文系、历史系、古籍所整理研究所等单位毕业的研究生的姓名、专业、论文题目、导师姓名、职称及博士生的论文摘要全部复印而归,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

  学生的出国、考研、考博、升职、职称评定和澄清事实,经常来档案馆要求查档并开具证明,一般情况下通过查档可立刻开出证明。

  系统、完整、准确的教学档案为学生补开证明,阻止了未毕业的学生和不法分子的冒假。在开具证明时,我们多次发现有人以为事隔多年可以混水模鱼,前来档案馆冒称列届毕业生,但在完整、准确的教学档案面前只能以失败而告终。下面仅举两例就可说明问题。

  例1:安徽某工厂要提呈一位同志任副厂长,但对其学历一直有所怀疑,该同志虽有本科文凭,但在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却没有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报到证等材料可证明其在上海师大读书的经历,视其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也一般,因此派专人持该同志的毕业文凭到上海师大档案馆要求予以认定鉴定。粗粗一看所持毕业文凭与我校核发的毕业文凭一样,但仔细辩认很快就发现了破绽,原来毕业文凭的编号错了,其次毕业证书上铅印的文字格式,字体也有所不同,这些充分说明了所持文凭为假冒。

  例2:友邦保险公司和一家三资企业,他们分别发现队伍中的一名员工素质较差,不象一个大学毕业生,而且群众也有反映,他们特地来到上海师大档案馆查对,经查阅档案很快发现这二名员工不是我校毕业生,而是借了他人的毕业文凭,移花接木在复印件上做了文章,将他人的名字改为自己的名字,为了维护我校的声誉,我们立刻开出查档证明,说明我校没有这位毕业生,从而为这二家单位纯洁队伍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综上所述,一个学校如果离开了齐全的教学档案,那么一切学历证明就无法出具、真伪文凭也无法确认,因此系统、完整、准确的教学档案犹如一面镜子,使假冒货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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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法制案例分析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01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72年4月涂改为197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06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01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00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上述三起中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你认为应该如何防止此类事项发生?答:(一)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二)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

  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三)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一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2011年9月,**县碧朗乡政府在向县档案馆移交1996--2000年文书档案时,工作人员发现该乡缺少11卷永久档案。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乡立即查找。该乡组织全政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查找,并向原在该乡工作的领导及档案员进行调查,了解到有部份档案曾被县国土部门借走的信息,最后在档案室内翻出了借出档案凭据。后派人到国土部门询问,原来该部分档案是在2006年7月由县国土局借到长沙用作资料参考,一直没退回。2011年10月下旬,县国土局派人专程到长沙将档案取回。10月底,该缺失档案全部移交进县综合档案馆,该乡被免以处罚。请问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的行为,是否应当处理?该案有何启示?答:国土局工作人员借走档案,长期未归还,致使档案脱离其保管场所超出合理期限多时,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予以处分。之所以导致这种现象,一是档案法制意识淡漠,二是档案管理制度没有真落实,三是档案部门监督不到位。改进一是严格执法,二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档案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下五种。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档案违法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处罚案例1999年2月,某县甲机关新办公楼落成,甲机关陆续从原办公楼搬迁到新办公楼内,而档案却在老办公楼内没有搬运。随后,甲机关开始实施干部职工聘任工作,原档案员王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及新档案员徐某到位。1999年9月,办公室一行数人及原档案员王某到老办公楼搬运档案,在搬运装车时,由于档案及有关装具数量过多,局机关一辆小型工具车装运不下,故雇了几辆人力三轮车帮助装运,但未派工作人员押车。档案运到新办公楼后,直接存放在档案室内,原档案员王某未对档案及时进行清点。1999年10月,新档案员徐某拿到档案室锁匙后,未与王某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未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点及清理。直到2000年5月档案员徐某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发现1991年、1992年、1993年等3个年度档案遗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答题要点1、本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

  值,责令赔偿损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责令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档案部门应建议任免机关对王某予以记大过处分(因丢失档案情节较为严重),并责令其赔偿损失。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造成档案丢失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责任意识不强,档案监管措施薄弱,档案工作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制宣传,增强全员档案意识;二是严格档案规章制度,全面进行风险排查,对于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操作环节,应制定相关预案(押运、清点、交接、入库等),并严格执行,确保责任到人。三是档案安全监管长抓不懈,严格交接手续、定期清点室藏文件,确保档案安全。某市甲机械公司在1999年企业改制期间兼并乙农机厂,乙农机厂档案搬运到甲机械公司过程中因遇雨,1986年前1020卷会计档案暂存放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2000年1月28日,甲机械公司的会计发现库房门已被打开,存放在库房内的会计档案不翼而飞,会计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领导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刻组织力量侦破,基本查明案情:乙农机厂张某经过时偶然看到库房的门没锁,并且无人看管,就顺手牵羊将两个柜子与档案全部搬回家。木头柜拿回去家用,档案则被当废纸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不当得利近50元。事后,该市档案局向甲机械公司发出了《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对乙农机厂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元。请对本案进行评析。1、属于《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如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责令赔偿损失。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第一,档案意识淡薄。甲公司的档案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和这起案件的发生有关系。《档案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这是对档案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甲公司档案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张某有可乘之机。本案中,对于暂存在乙农机厂档案库房中的会计档案,档案人员及其所在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库房门不锁,又无专人看管,在天气转好后更没有及时转移,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第二,转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转制后档案根据其性质和内容进行处理,会计档案按规定应到新企业。而本案中对会计档案的处理却是有规定无执行,以致发生这样的事故。本案的发生也给处于转制过程中的企业敲响了警钟。1997年1月9日,甲县某村村民方某等四人到甲县档案馆查阅本村土地清册时,乘管理员程某不备,将其中的一页撕下,由方某涂改,在土地清册的一处空格中增填230亩土地,之后又偷偷插进原案卷。当天下午将近下班时,方某等人要求甲县档案馆复印本村全部土地清册共85张,程某便进行复印。方某将涂改后档案的复印件做凭据向管区索要增改后的土地,一向属于管区的这块土地引起了争议。1997年2月甲县档案馆会同检察院对此事作了调查鉴定,但没有最终结果。根据群众举报,1999年9月市档案局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方某等人对涂改档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做出以下决定:1、对涂改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予以严肃处理。鉴于方某等人交待问题清楚,态度比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予以从轻处理,责成该村向甲县档案馆赔偿损失5000元;2、对程某通报批评,并责成他们向市档案局写出检查。请对此案进行评析。1、本案属于“擅自涂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档案法》第24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据《档案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以下,由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进行查处。本案鉴于损害结果已造成,档案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2、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这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管理方面来说,档案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在调卷过程中,工作失职,使作案者有机可乘。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制度,在制度的贯彻实施上更要下大力气,另一方面档案人员应勤勉尽责,加强档案利用过程中清点和检查,并尽可能的用档案复制件替代原件利用。从违法当事人来讲,为了达到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对于这一存在较多的违法事件,除了要加大档案宣传,使档案观念深入人心外,还要健全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2002年8月11日,某省甲酒厂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张某等5位同志到省档案馆要求查阅五、六十年代的档案,有些档案属控制利用范围。张等人按规定向省馆利用接待人员出示了该厂的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等证件。写明的查阅目的是“整理、收集甲省酿酒业的有关材料,编写厂志。”省馆工作人员向他们提供了五、六十年代省外贸局、省粮食厅和省财委3个全宗的馆藏控制使用档案。甲酒厂张某等5位同志在2002年8月11日至13日,共调阅档案资料114卷次,复印了省外贸局、省粮食厅等单位中有关粮食统购统销、进出口等方面的文件和其他一些开放的档案资料。在这些复印件中,接待利用人员按查档规定在每张单页档案复印件的天头位置加盖了省档案馆“此件不得公布,不得遗失”的印章。这些档案复制件标有密级的有10份,其中绝密件3份,机密件3份、秘密件4份。由于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甲酒厂有限公司双方为了商标注册权发生纠纷,2003年5月20日,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向省保密局和省档案馆举报了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携带档案出境的行为,报送了《关于请求严肃查处甲酒厂擅自在境外公开国家秘密文件行为的报告》。报告称:甲酒厂有限公司将从省档案馆获得的绝密文件两份、机密文件一份、秘密文件一份及内部文件八份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作为商标争议的证据使用。省保密局与省档案局就乙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举报进行初步研究认为,所涉及的文件虽都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级,但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这些档案文件都超过了30年,均已自行解密。2003年7月30日省档案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甲酒厂有限公司擅自将在省档案馆查阅复制的档案提供给律师,致使该批档案(复制件)被律师携运出境,并将该批档案提供给香港商标注册处利用,此举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和该省档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给予甲酒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本案作一评析。解题要点:本案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和超越法定权限两个错误。一是适用法律不当。甲酒厂在利用未开放档案时,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符合《档案法》二十条规定,而未经批准,私自携带国有档案出境的行为系违反《档案法》十八条的行为,故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违反条文应仅违反十八条一项(说明档案虽是律师携带出境,但其是受甲酒厂委托,故被处罚主体是甲酒厂无误)。二是超越法定权限。根据《档案法》二十五条,如果私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其处罚主体是海关,由其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没有罚款的权限。处分案件案例一:2008年12月,某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国有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5年12月,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本公司职工种某除名,并将其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种某的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

  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该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案例二:2010年6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国有饭店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83年9月,某饭店将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劳教三年的职工马某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1987年,马某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某饭店并未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由于马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饭店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马某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案例三:2011年3月,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公司职工档案管理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993年12月,某国有物流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随后某物流公司职员孙某到杨某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劳动科为其办理了个人档案转入手续。199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杨某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公司又不能提供“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或转出职工档案后的催问记录等确凿证据,证明已将杨某的职工档案从本公司转出,客观上造成了丢失职工档案的危害后果。从违法行为查处角度,职工档案转递管理规定、预防违法行为发生角度,评析本案?答题要点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家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档案局对上述三家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按照规定,责令这些单位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整改。案件启示:职工档案是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重申了这些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职工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承担因丢失档案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档案的丢失都是因为转递程序不规范,时间一长,导致档案下落不明,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尤其是对职工档案转递工作的管理,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健全手续,完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二)丢失文书档案案例四:2007年11月,某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月,经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有: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案例五:2007年,区某单位档案管理员在交接清库时发现文书档案缺失。2011年4月,

  该单位向区档案局汇报,同年11月,经海淀区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文书档案13卷,包括有:1998年永久1卷,1997年长期11卷,2000年长期1卷。试从案件查处、制度预防角度解析本案?解题要点: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单位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丢失国有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区档案局应对案例4的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案例5的单位责令整改。案件启示:档案借阅利用、单位搬家、档案人员变动交接等情况下极易发生档案的丢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如: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借阅人自己没有及时归还,档案员也没有督促借阅人归还,时间一长,极易造成档案丢失,另外,档案人员更换频繁,几任档案员之间交接手续又不齐全,也不能够及时发现档案的缺失。为此,首先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做好本质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档案的借阅、登记和催还制度,定时清理借阅登记册上未归还的档案,做到有据可依,有人可查,消除可能导致档案丢失的安全隐患。案例六:2006年2月,市档案局发现:《某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将自费病人冒名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月,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年3月至9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四)左某伪造人事档案案例七:2007年10月,市档案局接到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称其在为王某办理正常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档案存在问题。举报人认为,档案中有关王某在本市某大学工作的履历部分系伪造。动机是通过伪造在本市某大学的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社保缴纳年限),获得足够的连续工龄,办理正常退休。2007年11月,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6年5月,本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该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年———2005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从违法行为查处、档案法律定义,预防三个角度分析本案?解题要点: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医院和左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档案局应分别建议有权机关对某医院相关责任人、左某给予行政处分。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明确了档案的定义:“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惟一性、原始性、真实性无庸质疑。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证明和凭证价值。上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恶意加上档案管理工作的漏洞,导致了档案涂改、伪造行为的发生,它为我们敲响警钟,要严格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考,确保档案的真实有效,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做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让不当利益的谋取者无机可乘。(五)擅自销毁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启示案例八:2006年11月,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某区分局

  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4年4月,某国际汽车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年1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原附图纸的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市某单位某区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年4月,从该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试评析本案,档案鉴定销毁法律有何规定,本案对你有何启示?解题要点:上述案例中,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档案局应依法建议任免机关孙某做出行政处分。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实际工作中,在档案是否应当销毁、怎样销毁的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单位领导怕担责任,对到期该销毁的档案不予鉴定、不采取措施,迟迟不销;二是单位的某些工作人员对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重视不够,有章不循,有制不遵,工作随意性大,擅自销毁档案,本案例即属于后一种情况。有鉴于此,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管理力度,从制度建设入手,明确哪些档案应当鉴定销毁,并严格履行报批、监销程序,避免档案销毁工作的随意性,避免档案销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散失或变卖后流入市场的不良后果。《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若干重点条文解析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篇九: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利用档案引发的一场官司——《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出版以后(转)用档案用出了一场官司,这已经是六年前发生的一件事了。这是在《档案法》实施以后,因利用档案而引发的第一起,也是迄今为止在档案界颇具典型意义、且发人深省的一起司法案件。那时,我当记者,捕捉到这样一条对档案媒体来说很重要的信息,立即全力以赴地开展了调查采访工作。不料当各方面的材料了解得差不多的时候,由于工作的变动等原因,此事中道搁浅。三年前(2003年)在《北京档案》编辑部领导的支持与鼓励下,算是重操旧业,通过《北京档案》(2003年第一期)把这件事告诉了档案界的同行们,《北京档案》编辑部还专门邀请了档案与法律方面的专家,就此事召开了专题座谈会。3年过去了,于此事中凸现的问题仍然还是那个问题。这确实有点成问题了。因此,当《档案春秋》编辑部的领导出于对“旧闻”的敏感和对档案法规建设的关心,希望重新刊发此文时,不由得我不生发出一种沉重的责任感来。所以在对原文一处疏漏作了比较关键性的补充和几处文字上的修改后,借助《档案春秋》发表,可以让更多的同行们了解这件事。2006年第三期《档案春秋》刊发了此文,至今又是3年过去了。“于此事中凸现的问题仍然还是那个问题。”去年(2008年)见到毛福民局长,他又一次提起这篇文章,称赞文章写得好,揭示出的业务问题很深刻。这真令人有点儿时不假人的感慨,如果他能在国家档案局局长的位置上再干几年,也许会抓住这个业务问题去解决它。也许这对他来说也是一个身不由己的难题,毕竟随波逐流去做些高调门的面子活,要比弄业务上的难题会更省力、更保险、更风光。尽管后者才是档案局真正该做的事。又罗嗦了一遍,还是进入正题吧。

  青年作家陆键东写了一本书1995年12月,全国知名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了广东青年作家陆键东撰写的一本书——《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全书三十万字,记述了这位蜚声中外的重量级国学大师,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1969年在“*****”中含冤去世,二十年来任中山大学教授期间的生活。书出之后,一时间,在知识界引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震动,两次印刷,均告脱销,笔者还是拜托一位开书店的同学才买到这本书的,那已经是半年之内的第三次印刷了。人们看好这本书,大概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出于对大师人格、品性的景仰和对其学识、文章的崇拜,因此急于了解在解放以后****不断的二十年里,特别是在疯狂的“*****”中,这位性格耿介的老知识分子的生命历程;再一个原因是想知道“**”前在全国学界暗地流传的关于陈寅恪“逆流而动”的一些传说的真相,如在郭沫若力邀其出任中科院中古史研究所所长时,陈竟提出这样两个条件:一、允许研究所不宗奉马列主义,并不学习政治。二、请毛公(**)或刘公(**)写一书面证明,以作挡箭牌;与周扬、胡乔木辩论;托病将前来拜访的康生拒之门外等等。第三个原因是作者陆键东在本书的写作中采访了大量的当事人,查阅了大量的书报资料,特别是作者还到档案馆利用了大量的档案,这在其他人物传记的写作中是较少见的,因此也大大增强了本书在读者心目中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档案,成了本书所用材料的重点与几位读过这本书的档案界同行谈起这本书,除对陈寅恪风雨人生的感慨之外,同行们都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一丝惊喜。不是吗?自1979年档案工作恢复整顿以来,经历了平反冤假错案与编史修志的一小段热潮之后,曾有一段时间,档案与档案部门似乎一直在冷落之中打发日子,机构不定、人员外流、经费拮据……今天,突然有一位作家,扎到档案馆里查阅、摘抄、复印了大量档案,又利用这些档案写出一本挺有影响的书来,社会上多数人不甚了了的档案,居然也能发挥这么大的作用,确实是让档案工作者挺有面子的一件事。青年作家陆键东,对多数人来说,还比较生疏。但他在撰写陈寅恪最后二十年的人生传

  记时,能想到去档案馆利用档案,用档案工作者的话来说,应该是具有较高的档案意识了。《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全书531页,引文的标注达524处,其中标明所引材料出自“中山大学档案馆”的标注49处,标明所引材料出自“广东省档案馆”的标注52处。此外,有些标注中虽然未出现“档案馆”字样,但所用材料显系出自“中山大学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为83处,出自“广东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为11处,此外标明引自“复旦大学档案”与“广州文化局档案”的各1处,还有将档案、资料原件直接影印在书上的地方8处。以上所用材料与档案馆藏直接相关的地方共205处。多达五百余处的引文,且其中二百余处出自“档案馆”,而且,在书后所列“主要参考书目”中赫然开列着“广东省档案馆有关档案”、“中山大学档案馆有关档案”“北京大学有关档案”“复旦大学有关档案”、、,这就使这本文学性的人物传记,看起来似乎更像史学著作。而使档案工作者兴奋不已的原因也正在于此,档案俨然成了本书材料中的“大腕”,像是多年被遗忘在一边无戏可演的小角色,一下子登上了灯光眩目的大舞台,灰头土脸的相貌顿时容光焕发。高兴,是可以理解的。

  利用档案,用出了麻烦毫无疑问,书出版了,几年的心血结出了果实,作者陆键东是高兴的;书出之后即告热销,印数不断增加,三联书店是高兴的;书中利用了大量的档案资料,一向寂寞的档案工作者搭上这班快车,跟着风光了一回,当然也是兴奋的。但是一个让以上三方意想不到的问题也随之发生了。1997年3月,有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此书的出版者——三联书店和作者陆键东告上了法庭。自此至1999年9月,一场涉及到档案利用的官司整整打了两年半。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最后以原告胜诉而结案。原告所诉名誉受到侵害的人是1954年9月至1956年6月期间在广州任中山大学副校长、党委书记,1979年去世的龙潜同志。原告是龙潜的两个女儿。问题出在这本书第144页至152页的第五章第四节。原告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该书作者陆键东在这一节里,70多次指名道姓,丑化我们已故父亲龙潜的形象,明显构成对父亲的侮辱、诽谤,严重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被告三联书店在一审中辩称,该书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而写的,是尊重历史事实的,作者没有侵害龙潜名誉权的故意,因此该书不构成对龙潜名誉的侵害。被告陆键东在一审中辩称,书中关于龙潜的描写是有史实根据的,主观、客观上都没有诽谤龙潜的意思,不承认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孰是孰非?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院的“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中有关龙潜的描述是以有关历史资料为依据的,虽然作者使用了带有批评性的语句,但不存在作者捏造事实,对龙潜进行污辱、诽谤的情节和内容,故不应认定上述有关龙潜的描述构成对龙潜名誉权的侵害。但应指出,被告在该书中引用了档案中的原话并注明有关内容的出处,属于擅自公布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关于公布档案的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批评。对其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本院将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关于原告所提该历史资料不真实一节,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从笔者手头的文字材料看,一审前,原告的起诉状中并没有提到“档案”二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叙述的被告的辩词里也没有“档案”这两个字。三联书店辩称,该书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的。而陆键东只是说,关于龙潜的描述均是有史实依据的。倒是东城法院的判决书中有四句与“档案”相关的话语:1、书中对龙潜进行了描写,

  “并在书中注明有关内容引自广东省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2、“书中关于描写龙潜的有关内容,是作者查阅了广东省档案馆、中山大学档案馆所收藏的档案材料后,以上述档案为依据而进行的写作。”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上述档案材料属于向社会公开的历史资料。但公布档案应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4、“被告在该书中引用了档案中的原话并注明有关内容的出处,属于擅自公布档案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关于公布档案的规定,是错误的,应予批评。对其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本院将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表示不服。”在陆的书中,有关龙潜的描写是这样的:“1954年10月,豪气的龙副校长第一次向中山大学师生作报告,在说到‘国民党’三字时,冲口而出一句‘他妈的’,全场震动。“1955年初,在全校批判胡适思想的会议上,龙副校长作报告,形象化地将胡适称为‘美国天字第一号奴才’。5月,全校进入揭批胡风分子罪行高潮,龙副校长来到中文系,毫不掩饰其嫉恶如仇的感情,直言‘胡风分子不在你们中文系找,到那里去找?’‘中文系活像大观园,除了石狮子之外,没有一个干净的’。此言一出,吓得中文系的老夫子们一声也不敢声辩。“7月,又迎来‘肃反运动’。龙潜再作惊人之语,‘有人企图使岭南大学复辟,如有风吹草动,我在国民党回来之前先把你们杀光还来的及’。“也正因为他几乎随口而出的‘你不坦白,就枪毙你’‘你不做特务,那里会有钢琴、;酸枝家’等话语,令人敬畏的副校长,到最后变成了一个众人提起皆怒火满腔的‘粗人’”。上述引文的第一段结尾有一处标注,内容是:“见1957年《关于龙潜所犯错误的材料》,中山大学档案馆及广东省档案馆藏。本章史实均来自同一‘材料’,以后有关引文不再特别标出。”书中关于龙潜的描写还有一些,如在一次会议上点名批判陈寅恪思想陈旧腐朽,作诗讽刺陈寅恪等等。而在1979年1月,龙潜在北京逝世后,刊载于北京各大报的新华社关于龙潜追悼会的报道是这样的:五届政协常委、国家出版局顾问龙潜同志追悼会在京举行,叶剑英、邓小平、汪东兴副**等送了花圈,宋任穷等出席追悼会,胡耀邦主持追悼会,康克清致悼词。悼词中说,“龙潜同志1930年参加革命,1932年参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被国民党逮捕,在关押期间同敌人进行了英勇的斗争,并在狱中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龙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好干部,是无产阶级忠诚的革命战士。他的逝世,是我们党的文化事业的一大损失。“解放后,他长期从事文化教育和出版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和出版事业,做出了优异成绩。”书中的描写与悼词的评价,如果重叠在同一个人身上,确实是让人难以理解的。作为龙潜的女儿,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书中对父亲的描述,也难以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她们要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龙潜同志是1954年9月调入中山大学,又于1956年4月调离中山大学的。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经历了肃反,以及批判胡风等运动。1957年已身为高等教育部科学研究司司长的龙潜,仍然受到中山大学整风反右运动中大鸣、大放、大字报群众运动的冲击。从群众运动大鸣、大放、大字报所反映的材料看,龙潜在对待一些人和事上,是有不当的言论,但作者将未经审查核实的群众鸣放材料原始照抄地写进该书,并加以渲染、描述,并且在该书的脚注中一再声称,材料均来自某某档案馆,以证实其所写内容的真实性,其效果只能是误导读者,严重侵害了龙潜的名誉权。原告认为,整风反右中大鸣、大放、大字报所揭发的材料不应作为历史的真实加以肯定。1980年4月16日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议案,取消了1978年宪法中“公民

  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这是因为:“四大”无助于人们对各种问题进行冷静的、切实的民主讨论,很容易被少数人利用,为其提供诽谤、诬陷、侵害他人人格的工具。被告利用1957年中山大学整风反右中“大鸣大放”的材料侵害龙潜名誉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档案利用,出了什么问题吗?也就是在本案一审结束以后,二审宣判之前,笔者了解到这条信息,并开始了采访。最先接触到的是时任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的司长段东升、副司长郭嗣平,他和她此前已接受过原告龙潜女儿的咨询。他们认为,陆键东在其公开出版的书中摘录档案里的内容,属于擅自公布档案的行为,是违反档案法的。《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段东升还出示了1991年9月,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据此文件,凡“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控制使用”,。郭嗣平补充说,档案馆在提供利用时,应该向利用者说明以上规定,这是档案馆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一旦打起官司来,人家可以控告你“不作为”,档案部门要承担连带责任。她还说,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都有隐私权,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干部档案里有,文书档案里也有,档案部门在提供利用时要注意依法保护。郭还指出,只有国家档案馆才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义务,像中山大学档案馆这样的部门,实质上还是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可以提供利用,但法律没有规定其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义务。段还强调,利用者到档案馆、室查阅档案,必须说明自己真实的利用目的,陆键东所持介绍信上开具的利用目的是“研究岭南文化”,实际上是写了一本关于陈寅恪的书,这是错误的。他还说,有的人以组织名义去利用档案,然后以个人名义出书,这是不适当的,或利用组织名义查材料,搞个人的副产品,严格地说,是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段、郭两位司长提供的线索,笔者与原告方见了面。在父亲去世17年后,一本大量利用档案后写成的书里,父亲竟是这样一种形象,她们的气愤是显而易见的。原告在辩词中提到,龙潜在国民党的监狱里坐过五年半牢,与国民党进行过生死较量,对国民党深恶痛绝,骂国民党一句“他妈的”,正说明龙潜疾恶如仇,爱憎分明。原告还向笔者说起,五十年代,美蒋特务潜入大陆搞破坏的案例很多,电影《羊城暗哨》反映的就是当时的真实情况。原告认为把一个人的言行,脱离当时的具体环境,以四十多年后今天人们的认识标准去评议,是有失公平的。原告还认为,陆键东在书中引用的档案材料,全部是四十年前整风反右大鸣大放期间形成的,而“**”后,中央有明文规定,这种运动中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真实的依据。原告在咨询了国家档案局段、郭两位司长后,得知陆键东在书中大量引用档案的做法,属于擅自公布档案,是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而违法得来的材料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1998年9月,原告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有三:其一,被上诉人公布档案是违法的,违法的书证是无效的;其二,原审法院事实上肯定了大鸣大放这种已被否定的群众运动形式;其三,坚持该书对龙潜的名誉权构成了侵权。档案馆方面是这样说的在二审法院宣判之前,笔者通过电话与广东的两家档案馆取得了联系。中山大学档案馆的李少真副馆长在电话里接受了我的采访,听得出来,她的情绪有点激动。她告诉我,陆键东来馆利用档案是有合法手续的。他本人是党员,他是接受广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岭南文化研究”的创作项目来利用档案的,属于工作查考性质。我们向他提供利用,也是完全按规

  定程序进行的,决不是非法利用。得知此事陷入了一场官司后,弄得他们非常紧张,龙潜女儿的律师几次打来电话,口气一次比一次不客气。他们的老馆长即将退休,身体也不太好,受此刺激,已发病在家休息,不能上班了。我赶忙告诉她,我已与原告有过接触,龙的女儿已明确向我表示过,她们只想为父亲的名誉挽回损失,要告的是陆键东和三联书店,不会找档案馆的麻烦。听到这句话,对方似乎平静了下来。李副馆长接着说,她们很担心,出了这样的事,以后还敢不敢提供利用了,会不会再惹上麻烦。本来档案部门的人就很保守,整天立卷、整理,累得要命,又不让用。她坚持认为,陆键东来利用档案是好事。应笔者的询问,第二天,李副馆长来电话回答了我提出的问题:陆键东来馆利用的时间是1993年6月至1995年;陆查阅的都是文书档案,没有龙潜个人的干部档案,干部档案都在组织部门。陆看过的档案,其中许多在当时就是公开的,如简报等,而且文件的形成时间,大多已满30年;陆复印的量比较大,复印件上没有加盖“不得公布”的章子。李副馆长还说,陆查阅档案查得很认真,我们很感动,热情地接待了他。广东省档案局(馆)的副局长张平安在电话里介绍了陆键东在广东省馆利用档案的情况并谈了他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据张介绍,陆来馆利用档案的时间是1993年3月至1994年5月,其间共来过20次,利用档案的数量达262卷,复印的数量已无统计数字。可以肯定的是,省档案馆的接待人员曾明确地向陆讲过,这些档案材料只供研究参考,或在著述中引用,不得擅自出版公布,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说明此义的印章。张平安强调说,陆键东来档案馆利用档案,写的书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我们保管的档案被利用,这些都是好事。不要因为出了这件事,影响了档案的利用工作,我们还要一如既往地热情服务,当然,我们的服务要规范。他特别指出,从以前讲,档案馆公布档案的意识比较差,什么叫“公布”,它与“引用”的区别是什么?界限是什么?在自己写的书里,摘录上一两句档案的话,算不算公布?我们应该交给档案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二审判决,一审的结论被推翻1998年9月20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的结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之后,1999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结果原告胜诉。二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人格不受侵犯。本案中所涉及的中山大学档案馆及广东省档案馆的部分档案材料为整风运动中背对背所提意见,不应作为事实依据加以使用。上述档案材料,依据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公布,陆键东虽未原文引用该档案,但其利用上述在运动中形成的不得擅自公布的档案材料作为《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有关描写龙潜言行的事实依据是不妥的……。尤其陆键东在参照档案材料的基础上还加入了自己带有批评性的评论及贬意的修饰来描写龙潜在中山大学工作时的所作所为,……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失的结果,对此陆键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了《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也应对龙潜的名誉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给龙潜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中院判决,在陆未对该书有关龙潜的部分内容进行删改之前,该书不得重印发行;陆及三联书店在全国性报纸上向龙的家属致歉;陆与书店分别赔偿原告四千元与一千元。此次开庭宣判,笔者曾到庭旁听,并于闭庭后分别采访了原告、被告的律师、审判长。原告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虽然赔偿的金额距离她们提出的五万元,相距甚远,但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钱。被告的律师表示,人的形象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不是出一本书或法院的宣判可以决

  定的。陆是中青年作家,与龙潜素不相识,不存在损害龙名誉的故意。我们去中山大学做过调查,许多当年的人对龙当时讲话的回忆,与陆书中写的非常一致。该律师还回答笔者的提问说,虽然这是终审判决,但被申诉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院长可以提出意见,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至于陆与书店是否还要向上申诉,要听他们的意见。本案的审判长邵明艳告诉笔者,当时的揭批记录、谈话记录,是不是多年后也可以作为档案依据呢?“**”中的材料能不能用?不能开这个口子。龙潜在中大一年半的时间,在书里就代表了他一辈子。1979年他去世时,追悼会上致的悼词中,对他评价很高,我们认为要综合地看龙潜。陆键东应当预见到他的书会对龙造成的不良影响,龙也是当时政策的执行者,陆如果在书中不点名,或只说党委领导、负责人,就不会有今天的问题。对于陆的行为,我们并没有说他是公布档案,只说他是利用档案不当,把那个年代的材料放到今天来用是不适当的,况且陆在书中还有渲染。结案后的思考延宕了两年半的官司算是到此结案了,笔者与三联书店负责此事的潘副总编取得了联系。他说,书已经卖完了,赔偿的数额也不过是象征性的,原告之一也是一名法官,他表示不想再上诉了。陆键东那里,根据他的律师提供的一个电话号码,笔者多次与他联系,均未能找到他。不知他对此案的判决有何想法,也不知他今后再写作时,是否还会到档案馆去利用档案。官司已经结案,判决也已经执行。但对档案的利用者和档案的提供者还留下了一些思考。1、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但档案上记录的就一定可以拿来反映历史的真实吗?2、开放只对国家档案馆而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即使名称叫档案馆,也依然是机关档案室的性质,因此没有对外开放的义务。那么,同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其档案馆的档案如果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话,公民利用其档案的权利如何保证?3、国家档案局1991年12月26日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单位。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这里“引用”与“公布”的界限是什么?两句话算“引用”?三句话算“公布”?有关机关能否拿出一个让利用者与提供利用者都可以一目了然的办法来呢?……自1979年档案工作全面恢复、整顿以来,今天,社会对档案的认识早已不是二十年前的水平了。除了机要保密这惟一的冰冷脸孔之外,人们开始感受到档案与历史、与文化、与社会、甚至与休闲的联系。到档案馆去看看档案,也许会逐渐会成为大家一种求知或消遣的选择。问题是,作为档案工作者,我们准备好了吗?

篇十:档案利用效果案例法院

  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总6篇

  【篇一】6月4日,中国**工业集团**长风**电子有限公司为了编写完善厂史,特到我馆查询公司前身的有关材料。据悉,**长风**电子有限公司前身是长风机械厂,又名**。工作人员认真查找,找到了1956年2月市委工业部任命陈根泉为**电料厂厂长的批示、1956年6月电料制造业企业改组规划、1965年第三机械工业+部关于**厂长任职的命令、1984年**工业部关于**级别待遇的通知等材料,为该公司编写厂史提供了依据。9月18日,****学校的朱女士等一行到我馆查询学校建校以来的大事件和**市戏曲学校、**专区戏曲学校的历史沿革材料。****学校于1961年建校,是国家级艺术类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分头行动,仔细检索,查找到1977年**市文化局关于恢复和筹建****学校的报告、1979年恢复****学校的补充报告,1979年关于**同志为**学校题名的汇报、1980年**省政府关于同意举办****学校的批复等材料共25件,复印80页,为朱女士了解学校历史提供了重要参考。12月19日,**市立医院的王先生到我馆查询市立医院北区的有关资料,用于编写市立医院北区的院史。**市立医院北区前身是创建于1950年的华东干部医院,后改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时又是**市公惠医院。根据王先生的需求,工作人员查找并复印了有关人员的任职通知、离职决定以及1954年**省卫生厅保健医院医疗特约合同等材料,丰富了院史内容。【篇二】

  6月4日,**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的葛先生来馆查档。为纪念**解放70周年,**供电分公司要举办国际档案日主题展览,特来馆查询1949年前后公司的有关材料。根据需求,工作人员复制了1946年**电气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第一次筹备会材料、1949年1月至4月调整电价表、1949年5月**电气公司会议记录等材料,为公司筹办展览提供了素材。

  6月11日,**市文广旅游局的顾女士为吴同志办理退休时,发现他档案材料不齐,急需查阅相关档案。吴同志1980—1983年就读于电子局职工大学,毕业后入职船用机械厂,1988年调到**市电视台,1991年调入广播电视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找全了吴同志1983毕业分配进船用机械厂的介绍信、1988年调入**电视台的干部介绍信,1991年调入广电局的批复以及1985年在船用机械厂的调整工资名册,以上材料为吴同志办理退休作了充足的证明。

  11月22日,共青团**市委员会的邵主任来馆查询团市委历次表彰“**市十大杰出青年”的文件。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团市委筹办了系列活动,打算走访慰问当年的杰出青年。工作人员耐心查找,提供了**市第3届至第6届表彰决定文件和几位获表彰人员的先进事迹介绍,为团市委制作视频节目提供了参考。

  11月26日,**市规划展示馆设计改版,我馆作为参与单位积极提出修改建议,并被采纳。之后他们的工作人员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请求我馆提供资料帮助,材料包括1927年**市地图、**解放相关照片以及**地市合并有关材料等。我馆工作人员及时回复邮件,提供有关**解放的图片、照片共六张,包括三张庆祝**解放游行的照片、一份《光明报》报道、一份军管会布告和一张苏南行署训令,

  另有1927年**市区域全图一张、1983年地市合并的文件,为规划展示馆的陈列展览提供了材料补充。

  【篇三】8月26日,来自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孙某延同学一行4人来馆查档。为了完成学术论文,四人专程来**查找素材,了解上世纪30至50年代**农业、牛耕、畜牧业等方面的情况。工作人员为他们复印了1941年中国社会事业协会**工艺场关于借拨反省院基地从事畜牧以资生产而兴工业事致**高等法院的公函、1951年**专区畜牧调查报告、1952年**专区畜牧兽医工作计划提纲等材料,为他们撰写论文提供了第一手的参考资料。12月18日,**大学的吕同学为了撰写论文先后多次来馆查档,主要查找内容是民国时期吴县私塾教育的档案。工作人员为她复制了1911年县视学调查报告、1935年成立吴县私塾委员会材料、1947年**镇中心国民学校关于取缔私塾等方面的文件、1948年吴县私塾情况调查表等文件,为她撰写论文提供了帮助。12月31日,**大学的曹同学为了撰写博士论文多次到我馆查询1941—1949年间吴县税务局的相关材料。工作人员为他复印了1946年吴县县政府关于本县自治税捐应行注意及遵办各项的训令、1946年10月自治税捐报表及需照易犯错误及改正一览表、1947年吴县税捐稽征处自治税捐花证交接四柱清册、**省各县市查征自治税捐注意事项、**省各县市自治区税捐花证领用保管办法等材料,为他撰写论文提供了素材依据。【篇四】9月23日,**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先生来馆对该企业历史沿革的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并需要查找几份关于股份制改造的文件,为企业上市做准备。我

  馆提供了**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助力公司上市。

  12月12日,****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来馆查档,为与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打官司准备证据材料。上次我馆提供的是****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迁和历史演变的材料,此次他们来馆查找的是****从创立到如今注册过的商标,以证明**的悠久历史。我馆工作人员为他们找到了八张**的商标图片并复印,为他们打官司提供了证据。

  【篇五】4月16日,**广电总台的吴先生到馆查询1949年**解放有关的资料,以制作电视节目。根据吴先生的取景要求,工作人员调取了1949年《**概况》、1949年3月吴县电信局关于电话移装的报告、1952年9月30日《新**报》等材料,并协助取景拍摄,为他制作电视节目提供了丰富而充实的内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庆祝企业成立40周年,拟筹办企业内部党建馆,需要梳理企业改制前党建发展历程。5月14日,公司的许女士一行两人到我馆查询地方国营**建筑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的企业党史相关档案。工作人员复印了《十年来**建筑工业简史》(1949—1958)、1963年中共**建筑公司首届一次代表大会的计划、议程等材料,总计七十余页,为**筹办党建馆提供了材料支撑。为了举办庆祝**和威尼斯友城40周年暨苏大120周年校庆的双城历史文化图片展,**大学石老师多次致函查询有关档案。9月24日,石老师来电并通过电邮查档,查找民国时期**地图彩图和民国初年**市民公社分区管理的彩色地图。工作人员查找馆藏并确认,提供了1927年**市区域全图、齐溪市民公社地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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