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闽政办函[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政办函〔2008〕78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第六条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
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
“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
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篇二: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司发〔2006〕27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
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
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内容、环节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对政务公开形式的规范和完善,使人民群众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使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翔实、形式规范、程序严密、制度健全。省司法厅在做好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应明确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事项的范围和种类:(一)部门职能类公开事项;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类公开事项;(三)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类公开事项;(四)行政许可类公开事项;(五)人事管理类公开事项;(六)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类事项;(七)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类公开事项;(八)其它类公开事项。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四)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下列形式:(一)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公示;(三)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发布重要政务信息。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政务公开应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主动公开必须经过审核、公开、建档等基本程序,并与行政管理总体运行程序有机结合。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并成为行政管理运行的基本环节。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公开形式、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和制度应当分类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已上报备案的政务公开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引进开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平台,促进政务信息共享,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推行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政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途径。要把政务公开的教
育工作纳入机关公务员考试、考核和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切实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公开政务的意识。
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公开的事项、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执法权限、服务承诺等环节,建立健全下列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应当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三)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务情况制度。(四)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政务情况制度和对新闻媒体披露重大问题的核查和回复制度。(五)政务公开投诉处置和结果反馈制度。(六)人民群众特邀监督制度。(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八)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监督。
第四章推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觉履行政务公开责任主体职责。第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是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工作部门。第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任务明确到部门,内容具体到项目,责任落实到岗位。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机关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议。第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88.06.041988.06.04闽政[1988]27号
机关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6月4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一、省政府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十)协助设立在本省不属于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十一)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长、副省长职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四)省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政清廉”;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提高工作效率不等于有求必应。要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职责省政府其他成员,指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其他成员在省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一)省政府其他成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省长委托,省政府其他成员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省政府其他成员要正确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要定期向省长和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或有关副省长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要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通报。
(四)省政府其他成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政府其他成员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之间要主动协商对话,共同研究解决,不能随意上交或下放矛盾。
四、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必要时请省直其他单位领导和专员、市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②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③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和需要审定的议案;③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④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⑤分析省内外形势,交换意见,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至两次。(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需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五)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部署省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省市长、专员、县(市)
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五、文件审批制度(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
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措施、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递送。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要事先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领导应主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把矛盾上交省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报主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写明部门签发领导和会稿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之前办公厅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和过滤。省长、副省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
(二)需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重要文件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会签。
(三)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各市政府、地区行署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以下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市、地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民主监督制度(一)省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二)省政府要加强同人民政协及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三)省政府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主动地沟通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则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以利上下级政府协调一致。附:1.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2.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4.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5.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附1: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厅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据此,制定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二)审核或组织起草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批准后印发。(三)研究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省政府一些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行政公署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七)组织调查研究,向省长、副省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组织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九)负责省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十)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及省政府机关职工服务。(十一)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会议制度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召开并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办公会议由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组成,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办公厅日常工作。办公厅厅务会议由正、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处长组成,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的重要指示;部署办公厅工作;听取和讨论办公厅各处室的工作汇报,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办公会
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周各举行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秘书长领导下的省政府的办事机构,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做好省政府的参谋、服务、
协调、把关、落实工作,负责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班、调研、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工
作,以及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正、副主任参加副秘书长的分工,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厅主任和
副主任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省长、副省长审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省长、副省
长审批。
附2:
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应高度重
视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确定的议题,提前作出日程安排,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
府领导开好会议,不断提高会议效果。
二、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文件,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
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计划、投资、财
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方面的问题,在会前一定要与有关部门
充分协商。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
见的,省政府办公厅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书面材料或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办
公厅;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要有执行的部
门或人员;汇报人的发言要有针对性,一般掌握半个小时左右,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不
要超过十分钟,以便让省政府领导同志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四、每次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及省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经审定后印送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必要时增发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
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五、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应限于会议通知的人员,汇报单位可带一至二名助手,其他单位未经会议主
持人同意不得自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出席会议的同志均应签到
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
本人同意不要随意传达。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要按规定的
范围传达。省政府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省政府办公厅。
六、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
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查办、催办和通报。
附3: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为了做好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厅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
一、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收发、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等程序。公文办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分办、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和归档。三、秘书处外收发负责公文的收入和送出。凡外单位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包括书写领导个人姓名和各处名称的公文),除密码电报直接由机要秘书签收外,一律由外收发负责办理收进手续,当日送内收发。省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由外收发负责交换或邮寄,急件专送。四、秘书处内收发负责公文的拆封、登记、分办。(一)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和阅件。办件中凡属越级上报和手续不完备的行文,或明显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事,由秘书处填写转办单并说明原因,经有关处核阅后,退来文单位。(二)登记、编号。由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办件和重要的阅件要使用计算机逐件登记、编号,同时打出目录。领导同志和各处如直接收到公文,应按办文程序交内收发登记后,再行办理。(三)分办。上级来文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含副职,下同);平级、下级单位来文按来文单位和内容分送有关处。一份公文内容牵涉几个处的,由主办处分送给相关处阅,如只有一份由主办处组织传阅,一般不复印,重要的由各处处长批准交秘书处复印。收到的电报(包括密码和明传)由机要秘书或秘书处按内容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批办,再进行传阅,以免延误办理时间。五、公文的批办、承办、催办。(一)批办。1.上级来文按分工,由分管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送省长、副省长阅批或直接批给办公厅有关处、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2.平级、下级单位来文,由有关处提出办文的意见,并经处长或副处长署名以示负责,然后送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审核,视需要送分管省长阅批。3.上级领导和省长、副省长的批示,一律送信息处登记,并由信息处送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办理意见,凡要办理的,输入计算机,并根据批示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复印或专门打印“领导批办件”转有关部门
办理,同时分发本厅有关处,由有关处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信息处通报,信息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及时出“领导批办件办理情况”向领导反馈。属于阅知的,输入计算机复印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本厅有关处。
(二)承办。各处在承办公文中,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涉及其他处的要主动通气、协商、会稿。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应专门拟文或口头答复,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和各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请示的单位。应当十分注意省政府和办公厅对外发文的一致性,避免发出相互矛盾的文件。
(三)催办。1.凡经秘书处收文登记、编号的公文,如需主管厅局补充、协调后再办理的,各处提出意见后,交秘书处内收发登记、转出,以便公文的跟踪,了解去向。2.公文办理时间。从秘书处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办完,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天;重要的规划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特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加上《特急件》标签。秘书处每月检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并打印通报。六、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一)拟稿。各处草拟公文应认真把好政策关,注意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二)审核。各处在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由部门发的由部门发,可由部门联合发的由部门联合发,尽量减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文数量。(三)签发。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以办公厅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签发,如工作有交叉时,须经有关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签发;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厅主任签发。公文草拟、修改、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要清稿或打出清样后再送领导审核签发。文件审核人、签发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名字和时间。七、公文的印制、用印、传递。
(一)印制。经签发的正式公文稿应交由秘书处文印科确定文种、登记、编号、核定印刷份数等。公
文送交打印前,秘书处应认真核查公文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齐全,文字、修辞是否恰当,
格式是否规范等,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发现与已发公文有矛盾的,应提请有关处研究或请示分管秘书
长、厅主任处理。公文交付印刷厂印制时,应注明送交时间,一般公文在五天内印出;急件还应标明印出
时间,印刷厂要按指定时间印出。
(二)用印。公文印成后,由秘书处加盖公章,及时交由文印科按文中所列发送单位进行分发。大宗
文件由印刷厂协助分发。
(三)传递。发出的公文由秘书处外收发负责传递。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
保文件的安全。
八、公文的立卷、销毁。
(一)公文办完后,从秘书处印制、发出的由秘书处立卷归档;其他公文由各处整理立卷,按照有关
规定定期向秘书处档案科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二)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秘书处鉴别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定期销毁。销毁秘密
公文,要进行登记,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附4: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
(试行)
为保证省政府与上级机关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联系畅通,特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
一、省政府值班室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通知会议,办理紧急文电,管理使用程控电话机和电话传真机,接待前来办公厅联系工作的人员,办理领导同志交办事项。
二、对各部门、各地区传来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领导同志和通告有关部门。一般日常业务事项,上班时间转由有关处室受理,下班时间可向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厅副主任负责组织处理;重要事项,要先电话报告省长和主管副省长,同时编写《急阅件》,送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遇有重大情况、事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要迅速向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主任报告,并通告有关部门,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负责组织处理。
三、对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或人民群众电话反映和查询的问题,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记录和答复。凡重要的或没有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当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后再作答复;凡属应由主管业务部门
答复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予以答复。
四、对于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地办理、催办和查办。对紧急、重要事项的办理
情况,要向领导同志汇报。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熟悉机关业务,坚守值班岗位,搞好交接班,遵守各项安全保
密制度。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机关保卫工作,节假日或遇紧急事项,要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并有秘
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负责带班。
附5:
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
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市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等,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
出席讲话和参加接见、照相、剪彩等活动。
二、各部门、各地市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进行重要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等活动,需要省政府领导
同志参加的,有关部门或地市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阅后,报
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三、省政府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认为需要主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应与省政府办公厅或
领导同志秘书联系安排。
四、各部门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活动,如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前往参观,要通过省政府办公厅
统一安排。
五、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接待外宾,规格要适当,方式要改进,时间要缩短。凡需要
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根据来宾访问意图或身份,分别由省经贸委、省政府、侨办、外事办提
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准备必要的资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需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联系商定的以外,
应一律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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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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