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9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1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2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4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5督工作。第二十七条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篇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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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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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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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
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
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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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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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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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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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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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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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制定管理制度并且要求会计人员严格实施。店铺为你整理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一)单位领导人职责: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二)会计主管职责: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
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
收付。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
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
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一)各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
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与现金需存放于保险箱内。
8、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明细记载。9、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应交印鉴保管人核对。10、会计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发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五、会计稽核制度(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1、本单位稽核为兼职,由会计主管负责对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和计划预算的审核。2、稽核岗位直接由会计主管负责。(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3、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4、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5、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6、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7、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六、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进行;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半年内还没有收到的,必须发函、发信、支电或组织专人催收,防止发生坏账。(三)固定资产清查每年6月进行一次,并与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相核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保证账物相等,同时,要配合纪检室对在职干部内审时进行资产核对。
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三)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开支,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部门预算。(四)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二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
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第三章报帐制度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
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
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四章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6。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7。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
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管制度第十八条对各种政府投资的基建、农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镇政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第六章现金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帐帐、帐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镇长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帐核销,否则,从单位经费中扣还。第二十一条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第七章经费限额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单独发文。
第二十三条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八章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镇政府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产为政府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所综合监管,部门、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党政办、财政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和站所,对各部门、站所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第二十八条采购办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单位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记账。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四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
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
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
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
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
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
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看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的人还会看:
篇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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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
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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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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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
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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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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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
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
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
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
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
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
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
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
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
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
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
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
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
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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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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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
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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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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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
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
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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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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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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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3篇
202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3篇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作用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
批程序和站内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
行控制和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
202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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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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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
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
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
规章制度。
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
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
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
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
篇六: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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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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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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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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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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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第二十七条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
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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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
购.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
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
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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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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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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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旳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单位旳财务活动。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旳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旳方针;对旳解决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应旳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旳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旳关系。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旳重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省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旳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筹划和任务编制旳年度财务收支筹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旳预算管理措施。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原则根据单位特点、发展筹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也许拟定。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可觉得零。
第九条单位参照此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状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旳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也许,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旳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筹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贴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旳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节。但是,上级下达旳事业筹划有较大调节,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长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旳,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节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依法获得旳非归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单位收入涉及:(一)财政补贴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获得旳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贴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旳非财政补贴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获得旳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旳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旳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旳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旳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旳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旳收入。
(六)其她收入,即上述规定范畴以外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旳各项收入所有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发生旳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涉及:(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旳支出,涉及工资、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买费、修缮费和其她费
用等。(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旳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贴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贴收
入之外旳收入对附属单位补贴发生旳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措施旳事业单位
按照规定旳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旳支出。(五)上级补贴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贴资金发
生旳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对旳归集实际发生旳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旳,应当按照规定旳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获得旳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规定单独核算旳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旳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项目完毕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旳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旳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旳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措施。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旳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旳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派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旳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旳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措施旳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后来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一)加强对原始凭证旳审核和监督工作;(二)加强对财务收支旳监督工作;(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筹划、业务筹划执行状况旳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旳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状况;财务会计报告旳真实、完整状况;预算编制、执行状况;收支管理旳规范、合法状况;国有资产旳使用状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治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状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旳能以货币计量旳经济资源,涉及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旳资产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旳资产,涉及钞票、多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旳资产,涉及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钞票及多种存款旳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旳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旳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原则,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旳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旳分类按国家旳统一原则设立。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通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旳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
有规定旳除外。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
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
者提供某种权利旳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她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获得旳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获得无形资产发生旳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运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她单位旳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旳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旳,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当旳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归还旳债务。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旳负债涉及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涉及事业单位收取旳应当上缴财政预算旳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旳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旳款项。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旳负债分别管
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旳监督指引下,对单位旳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解决措施。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旳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措施解决:(一)转为公司管理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二)撤销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解决。(三)合并旳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移送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旳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解决。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旳总结性书面文献。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她有关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旳年度财务报告涉及资产负债表、收支状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状况阐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状况阐明书,重要阐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派、资产负债变动旳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旳事项,以及需要阐明旳其她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旳内容涉及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旳指标涉及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旳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旳业务特点增长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旳,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九: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非税收入票据由办公室财务处统一领用和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加强票据的领用登记收缴核销和定期清二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市经信委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工委主要领导负责审批机关财务支出事项分管财务副主任核准报销财务支出事项按照审批限额严控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
(篇一)
(二)帐户管理:严格保管印章和空白支票,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全部印章;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严格银行帐户管理,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三)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由办公室财务处统一领用和管理,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和上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加强票据的领用、登记、收缴、核销和定期清理。
二、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市经信委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工,委主要领导负责审批机关财务支出事项,分管财务副主任核准报销财务支出事项,按照审批限额严控经费支出。办公室财务负责编制各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控制和监督,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先收后支原则,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一)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委属各处室的经费支出,由各分管主任负责审查,拿出初步意见。由委主任审批。(二)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经信委所有项目资金,委业务处室负责编报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由办公室财务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依据年度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查、批准和经费使用跟踪审计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由业务处室负责做好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三)项目补助费支出管理:1、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管理:对市属企业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编报补助费用款计划(附报告),并填写《专项补助经费拨款申请表»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办公室财务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拨款计划,由分管主任审查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拨款。2、专项活动补助费支出管理:一切支出,事前必须编报用款计划,经办公室财务核准,由分管主任审查报委主要领导或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1)会务费、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本委召开的各类会议、接待上级来人以及各市经信部门考察、调研等,承办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会议审批表》,
《接待申请表》,报分管主任和委主任审批,由办公室按批示及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标准统一安排,各处室每次只接待一次,午,晚餐以工作餐为主,不得用酒水,接待严禁用烟,支出经费与办公室财务共同审核结算。会务费、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附有会议通知、上级来人或友邻单位来访函、《接待申请表》及结算发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前应编报购买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用款计划表,经委主任或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办公室从财政网上商城统一购买,其支出经费报销时,结算发票应附上购买物品清单和“固定资产入库单”一起报销。
(3)各种业务培训费用支出管理:实行业务培训申报审批制度,凡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经费支出,需要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查,经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报销时,应附培训批准手续。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含以训代会性质的会议),如确需举办,经分管主任和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举办,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坚持以班养班的原则,原则上不拨付费用,委组织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新城区行政中心。
3、需要政府采购的物品购置费用支出: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一律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需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准购置的物资,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应提出购物计划,由办公室财务负责汇总报政府采购中心。临时需要购买的急需物品,由有关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分管主任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委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负责办理有关购买手续。
三、经费报销管理(一)差旅费报销: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销批准的城市间交通运、住宿费、补助费,严格执行徐财规5号、徐财行108号和徐财行号文件。
2、报销时间:因公出差回单位后,一周内办完报销手续;预先借款并逾期不报的,办公室财务应通知有关人员限期办理报销手续;拖欠6个月不报的借款,由办公室下发催办单和扣款通知单从本人工扣还。
3、外单位邀请出差人员,差旅费由邀请单位支付,本委不承担任何费用。4、报销批准手续:因公出差人员报销时,经手人签字—办公室(财务)审核—分管主任审核—委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同时随报销单据附经领导批准的出差申请单或文件通知报销。(二)医药费报销:在编职工、退休人员医药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在编职工子女医药费用报销,按徐政办发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在编职工子女看病,报销医药费,必须持病历、医药费收据、“双处方”的
单位持卡人对强制刷卡目录的项目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六、财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种类凡是本委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二)会计档案的装订要求会计档案每年装订一次,即每年的4月份装订上年度全年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的装订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保管年限,并由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会计账薄的装订,按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分别进行装订,并标明档案号、页数、保管年限等。会计报表的装订,按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装订,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等,并标明档案号、页数、保管年限等。(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归档后,一年之内的由财务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一年以上的编制出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入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除财务处人员外,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委领导批准。(篇三)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1、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2、差旅费。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1)城市间交通费。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票报销。(2)住宿费。应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其中:标准为早餐20元/人、中餐40元/人、晚餐40元/人)。到保定市辖区内各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核领。(4)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无票40元限额,有票80元包干)。只报销往返会议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会议期间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3、办公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4、医药费。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四、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五、财务监督管理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篇四)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一、预算管理(一)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二)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局各科室、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应根据科室职责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向办公室编报下一年度支出、采购计划和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三)办公室对各科室的年度预算进行初核、汇总。根据局预算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参考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四)经批准后的部门预算,是经费支出的依据,一般不得调整,如遇到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时,有关科室应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工作实施情况,科学把控资金使用的进度,不得超预算(计划)安排支出。定期总结、分析^p预算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p,年度终了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单位年度决算,切实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和报送及时。
(七)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编制单位中期财政规划,实现预算滚动管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和公务卡管理(一)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结算原则上适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使用银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事后须书面递交现金支出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备用金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的,必须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应做到日结日清,日终余款一般不超过1000元,并锁入保险箱;每月末将备用金的库存现金余额、会计账面余额和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一致。(二)银行存款管理按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妥善保管账户资料;各账户收支业务结报必须由专人分别进行录入和审核,不得同一人录入和审核;每月末将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核对一致。(三)公务卡管理1.根据区《关于深化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3.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4.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pos机小票),并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进行审批,财务人员核对银行消费信息无误后,进行网银操作并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5.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6.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7.公务卡持有人要妥善保管好公务卡,防止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泄露。若不慎遗失,必须及时前往杭州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告知办公室。
三、经费支出管理(一)经费支出管理原则1.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适度从紧、保障重点、先批后支的原则。2.支出管理要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要有利于局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3.专项经费的使用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1.工资性支出。工资的发放按《区行政单位和教师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要求,委托代理银行以“个人工资卡”形式直接支付给个人。2.政府采购支出。参照《区小额公共资交易规则》和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1万元(含)以上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均须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执行。3.局机关的日常公务费支出,如办公费、水电费、电信费、修缮费、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等各项支出,按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结报员与会计结算中心结报。其中零星开支采用公务卡或备用金的方式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
4.专项经费的使用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具体费用管理规定1.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会议培训经费要按照节俭、必须和精文减会的要求做好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在会前填写《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标准,费用不得超预算。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结报明细表》(详见附件2)和费用产生发票、会议通知书、签到单等。2.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按照预算核定额度控制招待费用。因工作需要科室需自行接待时,经办科室应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批表》(详见附件3)送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报销时必须提供接待函、费用产生的发票等。3.差旅费管理。区管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按照区相关规定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须填写《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详见附件4),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出差人员按核定线路、时间执行。报销时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需提供《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审批表》《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结报明细表》(详见附件5)和费用产生发票、相关文件或通知等,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预支现金。4.办公用品采购经费管理。日常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办公用品种类和消耗情况及时适量采购。各科室如需购买非常用办公用品,事前需填制《办公用品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6)报办公室预审,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购置,未经审批自行购买的不予报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领取登记。5.宣传资料经费管理。报刊、杂志、专业书籍的订阅,政策性文件、法规印刷,宣传品采购、制作或印刷,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6.各类学习费用报销管理。由局里指派的各类学习,其学费、差旅费等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干部职工为提高自身综合能力,自行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
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
(四)报销原始凭证规定报销人持有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必须印有税务或财政票据监制章,凭证开具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填制完整,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管好财务,节约开支,合理利用资金,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p报告。(二)局年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购置、专项经费等重大经费支出应事先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日常行政支出实行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重大支出须经班子集体研究。(三)报销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后报销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须在原始凭证上说明事由并签名,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证明后,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予以报销。五、印鉴管理财务印鉴章分别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人离岗必须锁入保险柜内。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六、票据管理(一)银行票据管理1.因工作需要领用银行支票时需经办公室财务主管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领用支票原则上随用随领。领用时须写明日期、用途、号码、预计金额,并登记备案。支票领用后3个工作日内归还或报销,一般不得跨月,在前次领用的支票未归还或报销之前,一般不得再次领用。如发生遗失,及时报告并挂失,责任由遗失者自负。
2.出纳要妥善保管银行票据,并建立银行票据领用登记本,详细记录银行票据的购入、领用、作废情况,并每月定期核对银行票据的库存。
(二)财政票据管理财政票据由出纳人员保管和使用。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开票,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一式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出纳人员要按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开具、结报和核销手续。七、合同管理(一)合同文本要求在我局各项工作与活动中,凡与相应民事主体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由承办科室拟订,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付款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保密规定、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二)合同会签流程1.承办科室认真起草并审核合同条款后,将拟订的合同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核。2.承办科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杭州市区财政局合同会签表》(详见附件7),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在《杭州市区财政局合同会签表》上签署办理意见,进入合同审批程序。3.办公室审核合同,并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4.报送承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阅签署意见。5.财务分管领导审阅合同并进行最终的审批。6.由财务分管领导与相应民事主体签订合同。(三)合同保管合同签订后,承办科室应随发票向办公室提供合同正本两份,办公室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和妥善保管,承办科室对合同作相应的存档保管。八、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办公室负责建立局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录入、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负责办理审批程序并办理购置、验收、调拨、报废等事项。固定资产记账人员和保管人员岗位应进行分离,不能由同一个人兼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每件固定资产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并签字确认,若是科室共用,由科室负责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二)固定资产购置管理根据《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每年9月份由各科室提出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详见附件8),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根据预算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购置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编入下年度预算。预算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进行购置,并严格做好资产的验收工作。(三)固定资产领用与转移各科室领用固定资产,需向办公室提交《固定资产领用表》(详见附件9),明确使用责任人;各科室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整转移,须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并办理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移交表》(详见附件10)。(四)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根据《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江财发〔〕52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年3、4月份,对符合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各科室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详见附件11),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报废。(五)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参与,每年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使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清查时如有固定资产毁损、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由责任科室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置。
九、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篇五)一、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三、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一)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县财政关于预算编制要求,局财务负责做好部门预算布置工作。各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每个项目应结合实际工作,做到基础数据清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预算编制布置会后,各科室(单位)应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所涉项目预算草案,经科室(单位)负责人送局财务。局财务完成预算编制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各科室(单位)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对审核确定的预算,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年预算的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局财务有权拒付,特殊情况由局务会议研定。
(二)计划审批各科室(单位)需要安排年度预算内项目资金时,应在当月的5日前将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报局财务,由局财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批复后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由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三)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和罚没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各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及规费等要及时解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公款外借。(四)支出管理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一审批报销制度,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1、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2、旅差费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3、公务接待费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由各科室(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应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办公室确定用餐地点及标准,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接待实行餐结餐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餐费发票、用餐清单、《国内
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有关来函或通知等。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局务会议研定。
4、办公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5、专用设备、办公用具需要购置及房屋进行维修改建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办公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本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6、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局财务报销,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五)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自行采购或集中采购。(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1、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2、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3、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
(七)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职能科室,按照水利建设法律、法规,及时调度和下达水利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完(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督促完(竣)工项目做好完(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审核完(竣)工财务决算。(八)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本局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需要由局财务向县财政局办理领取手续。各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由票据管理人员向本局财务领取、登记、发放、收回,不得由他人代领。票据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票据,禁止将票据交给无关人员使用。作废的票据不得遗失、销毁,全份留存交本局财务。因工作变动时,要在本局财务监交人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当面点清,移交不清不准离岗。局属各单位每个月要与本局财务核对一次,局财务要不定期地对票据进行专项检查。(九)现金管理加强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一律通过现金日记帐,逐笔进行登记,帐款要日清月结,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费用,严禁白条子抵库存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十)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每个季度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四、本制度自年1月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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