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14篇)

时间:2022-11-19 08: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14篇)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14篇),供大家参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14篇)

篇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2、不一吐痰3、不破坏公共财产4、不随意插队。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一)加强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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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2.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2.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7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后”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3.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照每村464.5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三)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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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单位和33个市级文明单位。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45个,村(社区)58个。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既需要攻坚期的强力推进,也需要长时间行为养成,我们将根据《条例》规定,逐项细化行为养成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远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既放眼长远、又注重当下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同时,我们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围绕工作规划,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推动我县社会文明程度有效提升。(二)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单位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办好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乡村、进校园,形成全社会“讲文明、树新风”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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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建立县委宣传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强化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本单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设立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机制,落实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优惠待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崇尚、学习、捍卫、关爱模范,营造德者有德、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四)强化建设,补齐短板。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文明提升的承载力、凝聚力和引领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落小落细。

  县委宣传部《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一)加强宣传氛围1.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2.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开展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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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2.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7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后”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

  3.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照每村464.5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单位和33个市级文明单位。

  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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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做好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45个,村(社区)58个。

  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既需要攻坚期的强力推进,也需要长时间行为养成,我们将根据《条例》规定,逐项细化行为养成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远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既放眼长远、又注重当下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同时,我们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围绕工作规划,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推动我县社会文明程度有效提升。(二)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单位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办好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乡村、进校园,形成全社会“讲文明、树新风”良好氛围。(三)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建立县委宣传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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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本单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设立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机制,落实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优惠待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崇尚、学习、捍卫、关爱模范,营造德者有德、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四)强化建设,补齐短板。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持续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文明提升的承载力、凝聚力和引领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落小落细。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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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

  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1、不能大声喧哗2、不一吐痰3、不破坏公共财产4、不随意插队。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近日,我学习了《临沂市文明促进条例》,本条例共六章,61条,涵盖了对各方面文明行为的要求及保障,是市民各项行为的指路灯,有助有督促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特别是在我是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期间,作为一名临沂市民更应该做公共文明行为的践行者和传播者。我们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实友善”,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临沂市颁布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我们单位地生根。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带动周边的人进行学习教育,不论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切实提高了自身的行为。我们从爱国守法、勤俭自强、明礼诚信、爱护环境等方面系统规划学习内容,我们在工作、生活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使用文明语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同时注重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方面,规范各种不文明行为。

  让《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内容根植于心、闻于言、见于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们将继续深入《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学习,充分认识和领悟《条例》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要求,并结合自己的行业,积极主动倡导身边旅客、同事以及身边每位公民不断规范自身文明行为,不断提升自身文明素养——“说文明话,办文明事,行文明路,做文明人”。

篇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经典范文三篇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经典范文三篇文明行为是文明的象征,是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品行是一种优秀的精神力量,文明行为的养成是文明的基本要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区司法局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1.党组带头学习推进。区司法局利用每周一召开的党组会议开展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轮流领学、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带头遵守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家风家教。2.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支部集中每周学习时间,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鼓励干部职工践行文明规范,在无偿献血、保护环境、低碳出行、共建文明等方面均有一定成效。

  3.建立健全文明制度。制定《**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郊区司法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郊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文明股所、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实施方案》及《**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发出《**郊区司法局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倡议书》及《**郊区司法局文明上网倡议书》等号召。

  目前,已在全局形成了自觉遵守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风尚,全局干部职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文明出行、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尽管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宣传引导不到位,内容知晓度低,践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等。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深度和力度,并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普法宣传范围,创新工作形式,多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宣传不留“盲点”,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

  应有贡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二文明行为是文明的象征,

  是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品行是一种优秀的精神力量,文明行为的养成是文明的基本要求。为此,近年来,公司文明单位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各科室、车间的大力支持下,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逐步走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现就我公司在文明行为规范上的情况和我们的工作,谈几点体会:

  第一,在建设工程中,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既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同时也是我们的自身素质的体现。为此,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我部在抓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

  首先是我们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执行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使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的规定,做文明员工。第二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我部员工做到“人员、地点、时间”四个落实,并在员工上作安排,以此促进我们的行为规范。第三是坚持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四是坚持每周一次员工生活会,及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加强检查。

  第二,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上也着手,努力打造一支

  “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作风顽强”的员工队伍。我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事部完善了人员

  招聘、员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我们的业余工作生活,增进我们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在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福利上,我部积极与工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长远需要,我部今年先后制定了《员工福利实施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工资核算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的起到了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上也作出了一定努力,在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认真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各项规范制度的学习和实行,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措施的实施,公司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物价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进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三文明行为与高楼大厦、城市花园一样是影响一个城市的面子,它是由城市中每一个个

  体的行为构成的,只有每个个体从内心深处学习和履行文明行为,做好城市的里子,才能撑起城市的面子。

  该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学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重要性、指导性、实效性和时间性,并借助此次学习的契机,切实把文明行为规范记在脑中、刻在心间,树牢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将其作为个人行为指南进行严格落实。

篇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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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小学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为引导和促进全体师生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3月1日,WGY小学开展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主题活动之一——学《文明条例》创文明校园做文明学生。

  01、“倡文明”专题讲座

  我校政教处、少先大队组织部分学生到会议室开展学习省、市文明条例专题讲座,号召孩子们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把践行文明行为落在实处。

  02、“倡文明”主题班队会

  利用班会,组织同学们认真学习《文明条例》的15个方面,分别是:热爱祖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参与文明社区建设、参与文明乡村建设、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诚实守信、传承优良家风、遵守国际礼仪、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和文化传播科学普及。

  03、“倡文明”宣传单,宣传文明行为

  活动中,师生志愿者们还通过到学校附近发放宣传

  页、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呼吁广大居民群众要从自身做起,倡导文明,积极行动,践行文明,遵纪守法,共建文明。

  自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WGY小学积极学习践行,利用学校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带动每个学生家庭践行文明行为。之后,学校将持续深入开展争做文明学生教育实践活动,让文明之花在校园鲜艳绽放。

篇六: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小学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为引导和促进全体师生文明行为养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3月1日,WGY小学开展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主题活动之一——学《文明条例》创文明校园做文明学生。

  01、“倡文明”专题讲座

  我校政教处、少先大队组织部分学生到会议室开展学习省、市文明条例专题讲座,号召孩子们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把践行文明行为落在实处。

  02、“倡文明”主题班队会

  利用班会,组织同学们认真学习《文明条例》的15个方面,分别是:热爱祖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参与文明社区建设、参与文明乡村建设、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诚实守信、传承优良家风、遵守国际礼仪、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和文化传播科学普及。

  03、“倡文明”宣传单,宣传文明行为

  活动中,师生志愿者们还通过到学校附近发放宣传页、现场讲解等方式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呼吁广大居民群众要从自身做起,倡导文明;积极行动,践行文明;遵纪守法,共建文明。

  自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WGY小学积极学习践行,利用学校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带动每个学生家庭践行文明行为。之后,学校将持续深入开展争做文明学生教育实践活动,让文明之花在校园鲜艳绽放。

篇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附解读)(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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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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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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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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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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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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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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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五十六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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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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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

  (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

  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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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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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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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条例宣传活动总结(通用5篇)

  文明条例宣传活动总结1

  公民旅游是展示国家形象、反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窗口”,是文明城市创建一项新的工作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师生旅游文明素质,充分展示美丽郴州良好形象,我校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将“文明旅游”理念传递到广大师生中间,入耳、入脑、入心。

  一、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1、遵守法规秩序、讲究卫生礼仪、爱护环境设施教育。这些都是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在郴州市如此,去外地也应该如此。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尊重他人权利,以礼待人,健康娱乐,文明旅游。

  2、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尊重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其他民族、其他宗教的文化习俗,避免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不文明”行为,防止个人行为给国家和城市形象带来损害,展现我们礼仪之邦应有的风采。

  3、教育学生应当自觉恪守公德、讲究礼仪、文明出行、文明游览,主动提醒和制止他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

  二、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1、广泛宣传引导,文明旅游意识深入师生之心

  校团委广泛宣传引导。通过班会课发起话题讨论,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曝光不文明出为,理性分析原因,防止盲目过度炒作。

  学校政教处也进行了广泛宣传引导。政教处把旅行社关于文明旅游的相关宣传海报、折页、行李标签和公益广告等在校园展示,确保官大师生能时时处处感受到文明出游的浓厚氛围。

  2、认真组织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根据《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要求,开展公民旅游文明素质主题教育活动,普及文明旅游知识,促进游客旅游素质显著提升,自觉维护旅游秩序。学校通过广播平台以及学

  生会成员发文明旅行宣传单的方式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形成宣传热潮,正确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文明出游。

  3、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班内组织文明旅游知识竞赛活动,以及在开展了相关的主题班会之后,班内成员一齐交流讨论学习心得,由高年级各班撰写“文明旅游,从我做起”主题宣传活动心得,评选出优秀的心得感想。学校结合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点和知识结构、认知水平,充分挖掘文明礼仪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文明旅游教育活动,切实提升了学生文明素质。

  文明条例宣传活动总结2

  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素质和文明旅游意识,按照文件精神,我局全面落实的指示要求,在文明旅游宣传方面积极行动,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大宣传。利用旅游网,制作文明旅游宣传图片和视频挂在网站上,大力宣传文明旅游,倡导“文明出行、和谐旅游”理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宣传贯彻活动,积极开展《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宣传普及文明旅游知识,促进游客旅游素质提升。结合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旅游日”等组织文明旅游活动宣传,向广大市民宣传旅游法规和文明旅游常识。同时,通过设立旅游投诉热线,并与有线电视台联合对游客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二是加强管理。向各旅游企业、社会群众发放《旅游法》、《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旅游倡议书等宣传资料2000多份,要求各旅游企业向游客进行文明行为宣讲。加强对导游和讲解员进行文明礼仪专项培训,加强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文明旅游劝导作用,时刻提醒游客,杜绝出游中的不文明行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形成文明出游宣传引导的浓厚氛围。加强规范约束,完善旅游团行前教育、告知制度,强化导游在境内旅游过程中对游客文明行为的提示和提醒责任。通过行业自律,加强旅行社、导游主动承担起面向游客的文明旅游宣传、服务和引导责任。

  三是做好引导。全面加快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各类旅游标识标牌建设,要求景区各项服务符合操作规范,服务人员着装整洁,并佩带标志牌,使用文明用语,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认真准确地回答游客咨询,各项收费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并公开标明。在各景区显著位置设置文明旅游宣传标语和温馨提示,引导游客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共创文明景区。

  四是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在酒店大厅、餐厅、客房等

  服务场所设置“合理用餐、理性消费”、“勤俭节约、拒绝浪费”、“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等文明提示语。各餐饮企业在提供文明就餐环境的同时,加大对员工文明服务的培训,引导游客普及餐桌礼仪,如倡导用餐时不抽烟,用餐时不大声暄哗等,提倡“民以食为天,用餐礼为先”的文明餐桌礼仪,营造“微笑服务、尊重有礼”的文明礼仪氛围。

  总之,通过深入开展文明旅游宣传系列活动,规范了旅游企业经营行为,有效提高了广大市民外出旅游的安全防范意识,达到了提升服务质量、助推旅游产品知名度、吸引游客前来旅游观光的目的。下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强正面宣传,加大反面曝光,推动宣传常态化,以文明出游为切入点,带动人民文明素质的提高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文明条例宣传活动总结3

  转眼间繁忙而充实的2021年即将和我们擦肩而过,欣然回首所走过的每一步,除了收获了一年的辛劳,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只有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才能使我社更加稳步健康的发展。努力使我们旅行社在众多社中形成品牌,真正成为百姓品质生活的先行者、服务行业的领头者。现紧紧围绕如何做好、做大、做强、激活旅游市场。现总结如下:

  (一)组、接待团情况

  客观地讲,在2021年一年的时间里,我们找市场、主动出击,老总、员工不分职位高低,一起搞外联,脚踏实地,一个县城一个县城地跑,进机关,下乡镇,访散客,通渠道,辛苦换来了收获,尽管有些事情还难尽人意,但毕竟让我们看到了曙光,坚定了跑市场、找市场、占领市场的决心和信念。

  缺点:知名度宣传力度不够。

  (二)人才建设情况

篇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7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后”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

  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照每村465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单位和33个市级文明单位。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45个,村(社区)58个。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

  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篇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文明行为是文明的象征,是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品行是一种优秀的精神力量,文明行为的养成是文明的基本要求。为此,近年来,公司文明单位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在各科室、车间的大力支持下,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逐步走入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现就我公司在文明行为规范上的情况和我们的工作,谈几点体会:

  第一,在建设工程中,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文明单位的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既关系到我们的形象,同时也是我们的自身素质的体现。为此,我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我部在抓好职工的行为规范的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其行为。

  首先是我们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我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和执行了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使员工的行为都要符合公司的规定,做文明员工。第二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我部

  员工做到“人员、地点、时间”四个落实,并在员工上作安排,以此促进我们的行为规范。第三是坚持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四是坚持每周一次员工生活会,及时总结安全工作并加强检查。

  第二,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上也着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作风顽强”的员工队伍。

  我部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事部完善了人员招聘、员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丰富我们的业余工作生活,增进我们的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在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福利上,我部积极与工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双方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的长远需要,我部今年先后制定了《员工福利实施办法》、《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员工工资核算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的起到了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作用,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四,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上也作出了一定努力,在

  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认真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对各项规范制度的学习和实行,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一系列管理和措施的实施,公司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物价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进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文明行为与高楼大厦、城市花园一样是影响一个城市的面子,它是由城市中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构成的,只有每个个体从内心深处学习和履行文明行为,做好城市的里子,才能撑起城市的面子。该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学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重要性、指导性、实效性和时间性,并借助此次学习的契机,切实把文明行为规范记在脑中、刻在心间,树牢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将其作为个人行为指南进行严格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区司法局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

  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1.党组带头学习推进。区司法局利用每周一召开的党组会议开展

  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轮流领学、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带头遵守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家风家教。

  2.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支部集中每周学习时间,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鼓励干部职工践行文明规范,在无偿献血、保护环境、低碳出行、共建文明等方面均有一定成效。

  3.建立健全文明制度。制定《**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郊区司法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郊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文明股所、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实施方案》及《**郊区司法局文明单

  位创建奖惩办法》,发出《**郊区司法局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倡议书》及《**郊区司法局文明上倡议书》等号召。

  目前,已在全局形成了自觉遵守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风尚,全局干部职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文明出行、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尽管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宣传引导不到位,内容知晓度低,践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等。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深度和力度,并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普法宣传范围,创新工作形式,多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宣传不留“盲点”,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篇十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P>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

  和执法工作。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

  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

  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

  放。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

  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

  他人生活。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

  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

  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第四十七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四十八条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第四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五十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单位、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前款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

  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提供。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

  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第五十六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设施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二)行人跨越护栏的。第六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毁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损害树木花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第七十条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一条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十二: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P>  文明礼仪宣讲活动总结

  文明礼仪宣讲活动总结一、指导思想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源远流长。为弘扬文明礼仪,树立文明社区新风,培养社区居民“讲文明、讲礼貌”的优良品德。按照顺河镇“百场文明礼仪宣传”活动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文明礼仪宣传系列活动,努力使社区居民的文明礼仪水平得到提升,精神面貌得到改善。二、活动目标通过宣传活动让全体居民知道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历来重视文明礼仪教育,讲文明、重礼仪、守秩序和蔼待人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促使他们提高礼仪意识,自觉践行文明礼仪。让社区居民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见到垃圾随时捡;保护公共场所,不乱涂乱划,不大声喧哗;说话语调平和,与人交谈多用敬语;仪态举止端庄,谈话不东张西望,坐时不做小动作。三、宣传活动1、为了提高文明礼仪志愿者的业务水平,能够对社区居民系统地进行文明礼仪宣传,9月2日上午,天一社区邀请文明礼仪专家对文明礼仪志愿者进行了系统2、为了让本辖区女性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文明礼仪,9月5日,天一社区举行了女性文明礼仪知识宣讲活动。3、为了让文明礼仪进入千家万户,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在细小事情上运用文明礼仪,9月9日上午,天一社区开展文明礼仪进千家活动。

  4、为了让社区居民能够更好的掌握文明礼仪知识,9月12日上午,天一社区举行文明礼仪知识竞赛活动。5、为了进一步扩大社区居民对文明礼仪知晓范围,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礼仪意识和水平。9月19日上午,天一社区在全社区范围内发放文明礼仪手抄报。我们深知,把全社区居民都培养成为合格的文明居民,让文明礼仪驻社区,优良行为驻社会,礼貌感恩驻家庭,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宣传活动中持之以恒。文明礼仪活动总结**-07-0212:39|#2楼一、指导思想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源远流长。学校是人成长的摇篮,上善假设水,厚德载物。为弘扬文明礼仪,树立文明校园新风,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的优良品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展以“我敬我师我净我校我静我心”为主题的文明礼仪月系列活动,努力使学校师生的文明礼仪水平得到提升,精神面貌得到改善。二、活动目标通过活动让全体师生知道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历来重视文明礼仪教育,讲文明、重礼仪、守秩序和蔼待人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促使他们提高礼仪意识,自觉践行文明礼仪,成为文明礼仪行动的先锋队。让学生遇到师长、来宾,主动敬礼问好;上下楼梯,注意谦让,靠右行走,保障畅通;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见到纸屑随时捡;保护教室,不乱涂乱划;保护门窗,不猛推猛撞;保护桌椅,保持无脚印刀痕;保护电器,不乱开乱关;保护公共财物,保持无污无损等文明习惯伴随学生健康成长。

  三、活动内容1、大力进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校园气氛。首先对全校教职进行教师形象、教师礼仪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提高全校教职员工礼仪意识和礼仪水平。利用播送台、宣传窗等进行文明礼仪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国旗下讲话中号召全校学生参与到以“我敬我师我净我心我静我心”为主题的文明礼仪月活动中来。呼吁全体学生:争做一个讲文明、懂礼仪的好学生。遇到师长、来宾,主动敬礼问好;上下楼梯,人多拥挤,注意谦让,靠右行走,保障畅通;讲究卫生,不乱扔果皮,见到纸屑随时捡;保护教室,不乱涂乱划;保护门窗,不猛推猛撞;保护桌椅,保持无脚印刀痕;保护电器,不乱开乱关;保护公共财物,保持无污无损严格遵守学校规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为了让文明礼仪之风吹满校园.2、全校创设“人人讲文明,班班重礼仪”的浓厚气氛,在全校大力宣讲礼仪,学习礼仪,通过红领巾监督岗、志愿者效劳岗等方式,在校园提醒检查,教育不文明行为,让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无处藏身。3、充分挖掘学校与课堂的教育主导作用,并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礼仪习惯与《守那么》、《标准》教育相结合,逐步形成崇尚礼仪、争做文明使者的良好风气,把文明礼仪宣传教育活动转变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4、将实践活动与民族精神教育、传统美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行为标准教育以及学校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我们重点开展了以“我敬我师我净我校我静我心”为主题的“六个一”系列活动。(1)举行了一次“我敬我师我净我校我静我心”活动签名仪式

  (2)每周组织一次以“我净我校”为主题的全校大扫除(3)举行了一次以“文明礼仪伴我行”为主题的班队活动。(4)进行了一次以“我爱我们的校园”为主题的校园绿地、走廊警示语征集活动。(5)出了一期以“文明礼仪伴我行”为主题的中队黑板报。全校共出刊55版。(6)倡导进行了一次以“美化我们的教室”为主题的教室布置活动。5、精心布置学校环境,用宣传画、手抄报、书法作品等有教育性的宣传品感染、陶冶师生,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讲标准、讲礼仪、讲公德、讲文明。6、每周确定一个与行为标准教育相结合的文明礼仪训练重点,并在每周的国旗下讲话中进行宣传教育,在平时的四项竞赛中进行检查落实。7、评选并表彰了校级“五好文明学生”100名。通过展示他们的风采,树立教师、学生身边的文明礼仪典范,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礼仪、实践礼仪、展示礼仪和宣传礼仪整个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全过程,推动文明礼仪宣传教育系列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我们深知,要想把每位学生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文明少年,让文明礼仪驻校园,优良行为驻社会,礼貌感恩驻家庭,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持之以恒。象山小学文明礼仪活动小结一、指导思想:

  我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以《小学生守那么》与《小学生日常行为标准》入手,以多彩的教育活动为载体,引导广阔同学文明习惯的养成,现小结如下:二、活动落实的具体情况:(一)认真学习,树立意识、提高师生对文明礼仪的认知:我们召开专题研讨,制定师生“辞别陋习走向文明”文明礼仪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假设干意见》等相关条例。全体教师分别对学生进行了承诺,以教师礼仪标准学生礼仪、以教师文明带动学生文明。引导学生在校园做个文明学生、在家庭做个文明帮手、在社会做个文明公民。(二)营造教育环境,突出主题,强化校园文明礼仪教育气氛:1、红领巾播送:开设了专题播送,不仅向全校同学介绍了文明礼仪的知识,宣传文明礼仪的名言警句,了解名人讲文明、重礼仪的事迹、弘扬精神文明的故事。2、校园橱窗:学校橱窗展示了学生搜集的礼仪知识、警句、广告词、学生参与活动的体验作文、图片3、教室墙面:张贴《小学生守那么》、《小学生一日常规》、《校园文明礼仪》。4、升旗仪式:围绕“向陋习宣战,与文明同行””的内容进行了系列国旗下讲话;4——6年级同学在国旗下向全校师生介绍了他们学习到的文明格言、道德警句。(三)挖掘资源,实践体验,让学生在多彩的活动中学习文明礼仪:

篇十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P>  郴州市第三十八完全小学学习宣传

  <<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工作总结

  2021年1月17日,市教育局转发<<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校接到文件后,高度重视,学校分管创文的陈小琴副校长立即组织全体教师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条例>>内容,并为文件的宣传和落实进行了如下工作安排:

  第一,全校通过微信班级群组织一次网络主题班会,把<<条例>>精神深入至全体学生,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学生的文明习惯,做文明郴州人;

  第二,学校门口电子屏24小时不间断播放文明宣传用语,把条例精神辐射至学校周边;

  第三,学校开设专题展板,宣传<<条例>>内容,使其更加深入人心.

  郴州市第三十八完全小学

  2020年1月24日

篇十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P>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体会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条例内容提到了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这些不良行为。在公共场合里: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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