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5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标签:biao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篇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本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照本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篇三: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当前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调研报告_社会公益组织注册
进行新农村建设,就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等公益事业,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等一系列与农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让农民群众从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受益。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筹资途径发生变化。在国家投资有限,地方财政紧缺,摊派集资废止,“一事一议”筹资难度大的情况下,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最近,**县委办组成调查组,就当前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开展了调研。
一、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农村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体指乡村两级的公益事业。免征农业税,取消“三提五统”和各种集资摊派,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弥补因税费改革造成的财政缺口,农村公益事业面临新的困难。(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难乡村教育相对滞后。教育是农村公益事业开支中最大的一块,税改后,国家虽然加大了教育投入力度,但仍有较大资金缺口,农村教育发展举步维艰。一是基础设施差,影响正常教学。虽然“普九”达标解决了一些学校的教室问题,但必备的教学用具仍然没有配齐。二是师资力量明显欠缺。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文化生活欠缺、交通通讯不便,多数公办教师都不愿到此任教。(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难农田水利设施老化严重。**县小型水库及中型水库的水利设施都是上个世纪七十、八十年代修建的,途经水渠、涵洞有的已经完全毁损不能使用,勉强可用的其维护成本也很高,无形中给农民增加了负担;加之设施的不配套,低洼农田遇雨成涝,难以排渍。离水源较远的田地水源流程长,闸口多,渠道不畅,损耗大,抗旱成本高。有些水源甚至难以到达,造成田地撂荒。据调查,目前,已有70的水利设施不能满足当前农业生产的需要,农田水利建设严重滞后。(三)农村文化、卫生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难税改前,国家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就很少。部份地方的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建设、预防保健工作、村级卫生人员误工报酬等也基本上靠乡村集体统筹提留来解决。很多村级卫生室基础设施老化,基本上没有集体用房,大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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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生员家中,有的场所十分简陋,医疗条件比较差,在医疗设备方面普遍是老三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由于没有防保服务经费,预防保健工作难以开展。税改后,乡镇统筹经费被取消,使得本来就举步维艰的农村卫生事业“雪上加霜”。**县86个行政村建有村卫生室86个,其中71个村卫生室由私人建的。
文化事业投入方面,大部份乡镇在“村村通”工程、“文明村”达标升级活动等项目匹配投入方面显得捉襟见肘。乡镇正常开支都非常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文化事业。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难目前,全县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停留在军烈属优抚、五保户供养、农村计生“两户”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等层面上。以**县为例,税改前,农村五保供养、义务兵家属优待、村干部报酬等经费是以乡统筹方式筹集,税改后,由于财政转移支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农村五保户供养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落实困难,“五保”难“保”。(五)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匹配难以公路建设为例,凡属县以下公路建设均要求匹配,尽管要求匹配的是小头,但许多县乡村仍然难以承受。比如,木庆路属县级路,03年硬化时,因配套资金难以筹集,只修建了**至东兴段,且因资金筹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程受阻,一年的工期两年才完成。20**年市里主动给了木庆路东兴至庆安界段的建设项目,却因无力匹配资金,只好放弃。目前,东兴以北的原满天乡的农民只能望“路”兴叹,承受着因道路难行而比东兴以南地区低3-4分的粮食价差。目前,**县的通乡公路、通村公路由于地方财力弱,资金匹配困难,既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又增加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也影响了上级的投入。有的基层干部感慨地说:“没有项目想争项目,争取到项目又没有资金匹配,象我们这样的贫困县、是吃饭财政、要饭财政,哪有钱来配套,结果是越有钱的越能要来钱,发展就越快。这样下去,差距会越来越大。国家的政策真的该改改了,对贫困地区区别对待,少配套、不配套。”(六)“一事一议”实施难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道路建设费、集资和村提留,乡镇道路的建设要求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村级道路的修建,则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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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家转移支付的数额有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低、数额小,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尤其是具体操作难、落实难。一是乡村债务的债权户要求抵扣“一事一议”资金。二是外出农户多,有的是举家外出,这部分人的“一事一议”筹资同样难以收取。三是受益不均,农户思想难统一。有些“一事一议”项目并不是平均给每个村民小组或农户带来好处,受益范围难以确定,导致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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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概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生生和里墟皇现里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木,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编辑本段法律依据和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0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1、在乡、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有关建设工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一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工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有利于为土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2、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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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方而的要求。编辑本段屮请程序1、中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屮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0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0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扔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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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中请程序(丄)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之)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0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编辑木段应提交的全部中请材料目录(一)村民住宅建设项目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中报表;2、建设项目屮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5技术报告;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1:阁2份;5、消防审核怠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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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XX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2、建设项目中请书;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3技术报告;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丨:图3份;5、消防审核怠见;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7、中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XX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编辑本段附阁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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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篇五: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一、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缺乏规划、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资源的状况,做到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因此,为了加强农村规划管理,确保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规划法》对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加强乡镇建设规划和管理。
乡镇企业,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调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农村公共设施,是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为农村公众使用或者享用而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文化教育设施、农村医疗卫生防疫设施、农村文艺娱乐设施、农村体育设施、农村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农村社会福利保障设施、农村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农村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设施、,即为农村人口和社会服务的公共建筑和设施。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系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乡村经济、社会活动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益公用事业建设。比如乡村公路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乡村自来水生产建设、乡村电力供应系统建设、乡村信息与通讯设施建设、乡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乡村生产与生活供应系统建设等。也就是支持和维持乡村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村民利用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还应加强规划管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明确农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任务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乡镇规划区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3.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4.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ddddddddddddddd三、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1.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报告,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农村建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乡、村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范围是否符合乡、村规划,是否占用农业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就是否同意办理农用地流转审查手续提出审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表格齐全,符合申请《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和要求后,对初审意见应当予以认可,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农村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乡、村规划,先行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范围,审查相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防灾(消防、抗震、防洪防涝、滑坡、泥石流、海啸、台风等)和耕地保护的要求是否符合农村规划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然后审批农村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3.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如果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该建设项目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该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经审核无误,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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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农村建设项目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村建设项目申请和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农村建设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依法对农村建设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在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过程中,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注意在乡规划、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核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一方面要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复核,对建设活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以确定其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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