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12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18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12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望贵行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委托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2、如因贵行原因致使委托人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贵行及其他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贵行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