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1-04 16:45:06 来源:网友投稿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1  第六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并对事故发生原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3篇(精选文档)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1

  第六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对受伤害人员进行抢救,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七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在事故后2小时内向其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驻地人民*报告。涉嫌破坏及刑事案件的还须向所在地*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必要的要摄录或绘制现场*面位置图。同时,组织人力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人为破坏。事故现场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清理。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2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者不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没有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条件或者作业环境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未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后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违章指挥生产、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因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半年;受撤职处分不满一年;受留用察看期间,均不得提职、增薪、晋级或易地任职。

  已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予起诉者,应给予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其领导职务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事故超过市*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标准,或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当年或考评周期内,取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不能参加评奖、提职和晋级。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由劳动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于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3

  第三十六条 伤亡事故实行目标管理。市按年度下达各行业事故控制指标,并按安全生产标准实施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严格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凡发生伤亡事故,单位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外,必须在当月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中向上级机关报告。单位《伤亡事故月报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于每月8日前报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劳动部门的综合月报表,应将所辖单位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综合,于每月8日前报市劳动局。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和死亡事故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劳动局,并于事故后2日内将事故快报表送达市劳动局。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每季将其职工*均人数上报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各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应随每季末伤亡事故月报表,将本系统、行业*均职工人数报市劳动局。

  第四十条 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发生伤亡事故,一次事故属多家责任的事故报告、综合月报表,由死、伤者所在单位负责上报,按责任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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