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考点1 第一章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含义:*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供大家参考。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1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含义:*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二) 特征:1. 产生于*等主体之间
2. 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3.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 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Ÿ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Ÿ 问:这是否民事纠纷?
Ÿ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和解: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
1. 含义: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优点:1) 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 缺点:1) 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2) 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3) 履行缺乏保障
Ÿ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Ÿ ADR(Alternative Dis* 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 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
2) 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
(二) 调解
1. 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种类:
1) 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 基层人民*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4) 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 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 仲裁
1. 含义:指当事人双方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
2. 性质:半自愿,半强制的方式。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自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 条件:一致的、明确的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Ÿ 与调解一样,仲裁也是引入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人对事实的决定权。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 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1. 含义: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 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一旦启动,对另一方具有强制力。(这也使民事诉讼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2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方式相比:
1. 公权性
2. 强制性:受理、审理和执行方面
3. 程序性:阶段性与连续性,要依法遵循
4. 终局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 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
1. 当事人地位的互换性:反诉
2. 审理对象的民事性: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3. 当事人处置权利的自由性:可撤回诉讼、达成和解
4. 法院解决纠纷方式的二元性: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制度与周边制度的关系
(一)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Ÿ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1.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审理机构性质不同: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 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管辖权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 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仲裁更为自由
6) 审理公开与否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 有无审级的不同: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 有无执行权的不同: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1)
——司法考试每日考点练习题3篇
司法考试每日考点练习题1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该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丁公司。
司法考试每日考点练习题2
造价管理:价值工程
在价值工程活动中,功能评价属于( )的工作内容。
A、准备阶段
B、分析阶段
C、创新阶段
D、方案实施与评价阶段
工程计价: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下列属于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主要内容的有( )。
A、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
B、引进技术费
C、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
D、技术保密费
E、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
土建计量:道路工程施工技术
路基填土施工时应特别注意( )。
A、优先采用竖向填筑法
B、尽量采用水*分层填筑
C、纵坡大于12%时不宜采用混合填筑
D、不同性质的土不能任意混填
安装计量:通风、空调系统
窗式空调器安装高度以( )m左右为宜。
A、1.2
B、1.3
C、1.4
D、1.5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2)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3篇
司法考试立案管辖考点1
一、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命题de角度:
1、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⑴贪污贿赂犯罪。共12类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提醒:
①本类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行贿案、介绍贿赂案一般主体也可构成。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由*机关立案侦查。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34类案件: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等。
提醒:
①依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案件。共七类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破坏选举案。
提醒: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中一般主体也可构成犯罪,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则由*机关立案侦查。
⑷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2、*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般的刑事案件,均由*机关立案侦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提醒:
①商业贿赂案件由*机关立案侦查。
②涉税案件,一般由*机关立案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立案侦查。
③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机关立案侦查。
④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由*机关立案侦查。(区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由*立案侦查。)
3、*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的案件。
4、监狱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走私犯罪案件。
6、军队内部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7、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提醒:
1、侮辱、诽谤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没有例外。
⑵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提醒:
1、故意伤害案如果是“轻微伤”,则非自诉案件,属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2、上述案件要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醒:
公诉转自诉案件遵循“两不原则”: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8、管辖交叉的处理:
⑴侦查权管辖交叉的处理。
*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⑵公诉与自诉案件管辖交叉的处理。
①自诉夹杂公诉的情形。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如果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了应当公诉的案件,则应当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因为,公诉的案件必须由有权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并由*提起公诉,法院方可受理。
②公诉夹杂自诉的情形。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如果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了属于自诉的"案件,可以一并审理,但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则应当退回*,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起诉。
9、可以并案处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⑴一人犯数罪的;
⑵共同犯罪的;
⑶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⑷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实施的。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3)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3篇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1
(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2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质权人的权利
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
c、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e、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f、保全质权的权利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B.质权人的义务
a、保管标的物
b、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1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对出质人的效力
A.出质人的权利
a、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b、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B.出质人的义务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4)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3篇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1
(1) 查分时间:2016年11月下旬,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确定。
(2) 网上查分: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普法网,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码、登录密码等信息查看成绩;
(3) 电话查分: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查询本人成绩。
(4) 打印成绩单:考生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查分注意事项:
(1) 如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尽量由单位人事科统一代为领取(凭单位公章),来之前请查询并记下所有职工 的报名序号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2) 如个人前来领取成绩单,则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已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并点击下面的链接后查 询并记下自己的报名序号;
(3) 代他人领取成绩单则需携带他人的准考证或身份证;
(4) 此次考试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2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3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5)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3篇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1
任何考试都有着自己的规律性,了解考试的规律可以使得自身付出较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知识。司法考试的考试性质与目的决定了命题的方式与方法,考试既是知识的比拼,也是智慧与技巧的比拼。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那么出题人究竟将他们的目光聚焦在了哪里呢?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新法必考 每年必考新法是因为其重要性,法律人应当与时俱进;同时出题老师也对新法有着很大的偏好,因为每年都出同样的题肯定很没新鲜感,新法的出台可以使出题老师直接围绕新增考点来出题,也可以将新的知识点与其他原有考点结合出题,内容丰富了不少。一些重要的新法必然成为众出题人的首选。
二、重者恒重 重点一方面表明其内容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有难度上的原因,有些非重点不太好出题,难度较小,无法体现司考的含金量。因为出题人的任务是要出一套好题,而好题的标准就是使得多数人无法通过。
三、注重例外 原则与例外那个好记? 答案应该不言自明,这几年每年都会有近30%的考生会通过司考,而在这些人当中能够取得高分的确不多。原因在考试的原则,司法考试的原则是考例外,只有那些白送的分数才会考原则。
四、考查判断标准 司法考试是要让考生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只需要思考定罪量刑问题而不需要去琢磨怎样调查取证,而正是出于这样的考查目的才使得考查形式多数是以考查相近概念、相近罪名、相近法条的判断标准。 当然,在此还是要强调一下,学习还需循序渐进,不能跳跃性学习。以上规律是在复习时间不充裕与临考前的冲刺阶段所适用,还望广大考生严格按照计划复习,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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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3篇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1
一、(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 C
【解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
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D
【解析】
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規,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依《担保法》第26条,A项正确、B项错误。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3篇(扩展7)
——辽宁司法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辽宁司法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1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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