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4篇
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2020年5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在“民”与“法”之间彰显“人民至上”的理念,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回顾编篡工作的历史沿革,了解民法典的时代需求。回首整个编纂历程,从1954年首次起草后历经多次条件受限到今天的完成定稿,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走了整整66年,前后跨越了革命战争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时期到如今的社会主义新时代,是结合当今国情实际,经过诸多律法改编而形成的顺应民心的综合法典。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励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树立法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是中国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实现制度优势向国家治理效能转化的宝典大法。政治学家傅达林说∶“民法是一个时代的结晶,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智慧成果。我国民法典既吸收借鉴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又传承彰显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整个立法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坚定的文化自信。”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实施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并提出要将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以及考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标准。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法、说法、用法上下功夫,全面贯彻,持续推进。
重在学法。广大领导干部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者、带领者、执行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宽窄、执政能力高低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息息相关,而学习民法典有利于帮助领导干部提升综合素质能力和依法执政能力,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实现人民福祉。倡导领导干部学法∶首先要增强领导个人学习意识,以学习的冲劲点燃学法的热情,形成一股领导带头学法、主动讲法、积极普法的风气,通过以上带下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增强全体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坚定性;其次要主动扩大学习范围,以民法典为中心点,全面辐射其他法域,学懂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实体法,弄通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程序法,用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规章制度,夯实法律基础,做实法规制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平与稳定;最后各地司法、组织等部门要完善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在原有学法考试基础上,加大法律知识考察力度,增加最新法规考试,多次测验重点常用的法规,将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倒逼领导干部自动、自主、自觉学法。
难在说法。据了解,大部分群众面对冲突、处理纠纷时,不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诉主义""厌诉情节"普遍存在,而提倡领导干部说法能充分借助领导干部这一群体优势,在工作过程中贯彻落实普法释法活动,着力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权利保障。落实领导干部说法责任∶一要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
领导作用,自上而下传导普法任务、层层压实释法主体,聚焦主责主业,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主动指导各部门结合法制宣传日、党员主题日等,统筹做好普法实践,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二要抓实法律教育,打造“党员普法大使”,引导各党员干部主动化身“行走的民法典”,全面全速随时随地展开普法宣传,启发党员干部借助现代传媒技术、抖音短视频等载体,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创造喜闻乐见的大众读本,真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进一步引导百姓懂法守法用法。
成在用法。用法的实现是民法典落地成效最直接的体现,只有领导干部执政过程中牵头做实、带头抓好法律适用问题,自己坚守法律准绳,不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行政行为严格审批,敢于出面维护受害群众、帮助实现权利,才能真真实实保障百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证实现用法要做到∶第一,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先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许可的依法依规审批办理,法律没有授权的坚决不越权越规处置,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保障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第二,强化过程监督,积极探索民意调查、主动引入群众评判等机制,定期开展领导干部工作满意度测评活动,开通多元化、多渠道的举报方式,时刻监察领导干部履行公职的行为,合法用法、执法、维法,全面抓好民法典的落实,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第三,畅通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大力支持各机关部门创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做到有案速接快接、有案应办尽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司法再审、上诉抗诉等制度,确保做到违权必究、违法必赔。
民法典的条条框框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事关百姓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进一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建设。
党务纪检部
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篇2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
承担本编起草得课题组成员有: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侯利宏、谢鸿飞。由谢鸿飞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
尹田起草第2章自然人与第3章法人、非法人团体;
孙宪忠起草第4章权利客体与第5章法律行为得第1节一般规定、第2节意思表示、第3节意思表示得无效与撤销;
徐海燕起草第6章代理;侯利宏起草第7章诉讼时效;梁慧星起草第5章法律行为得第4节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第5节法律行为得解释及第8章期日、期间。在集体讨论得基础上由梁慧星整理、修改定稿。
ﻫ目录ﻫ第1章 一般规定ﻫ第2章 自然人
第3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4章 权利客体ﻫ第5章 法律行为ﻫ第6章 代理ﻫ第7章 消灭时效ﻫ第8章 期日、期间
ﻫ第1章 一般规定ﻫ 第1条【立法目得】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合法得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得需要,根据宪法与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得实践经验,制定本法。ﻫ 第2条【民事权利得保护】ﻫ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得目得并根据合法程序,不得予以限制。ﻫ 第3条【调整范围】ﻫ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第4条【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得意思强加给另一方。
第5条【意思自治原则】ﻫ 当事人依自己得意思决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设立、变更与终止,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6条【诚信原则】
民事权利得行使与民事义务得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得原则。
第7条【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第8条【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因权利滥用给她人造成损害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权利滥用,就是指以损害她人得目得行使权利或者行使权利所得利益微小而使她人遭受重大损害得行为。ﻫ 第9条【法律适用】
民事关系,本法与其她法律都有规定得,应当优先适用其她法律得规定;
本法与其她法律都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习惯;
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得,可以适用公认得法理。
前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得为限.
第10条【本法得效力】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ﻫ 本法关于自然人得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2章 自然人
第1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11条【 民事权利能力得定义 】ﻫ 自然人得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ﻫ 自然人得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ﻫ 第12条【 民事权利能力得取得与终止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13条【出生时间】ﻫ 自然人出生得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但户籍登记得出生时间与医院出生证明或者其她证据证明得出生时间不一致得,以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第14条【胎儿利益保护】ﻫ 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得,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ﻫ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得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得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ﻫ 第15条【同时遇难得死亡推定】ﻫ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先后无法证明时,相互无继承关系得,推定为同时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得,适用本法继承编得规定。
第2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16条【民事行为能力得定义 】ﻫ 自然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得资格。
第17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ﻫ 年满18周岁得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得自然人,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得,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ﻫ 第1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ﻫ 年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与她得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得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未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19条【精神病人与痴呆症患者得民事行为能力】ﻫ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ﻫ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她得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得同意。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宣告与撤销】
宣告精神病人或者痴呆症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依司法程序进行.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人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对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宣告,以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另行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ﻫ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宣告申请得,或者本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撤销宣告得申请得,为保护本人或者她人得合法利益,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得申请。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监护人就是她得法定代理人。
第3节 宣告失踪ﻫ 第22条【宣告失踪得期间与条件 】ﻫ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她为失踪人。但下落不明得自然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财产管理人得除外。
本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得,为保护本人或者她人得合法利益,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前款规定得申请。ﻫ 第23条【宣告失踪得期间得计算】ﻫ 自然人下落不明得时间,从其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得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得,其下落不明得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得,其下落不明得时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ﻫ 第24条【失踪人得利害关系人】
失踪人得利害关系人,就是指失踪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她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人。ﻫ申请宣告失踪不受前款所列人员得顺序得限制。
第25条【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ﻫ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得同时,应当确定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由她得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得得其她亲属担任。无以上规定得人或者以上规定得人无代管能力得,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她人担任代管人.ﻫ 第26条【财产代管人得权限】ﻫ 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有权对财产进行保管、维护、收益,并有权对财产实施必要得经营行为与处分行为.但财产代管人在行使财产代管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得注意义务。
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因自己得过错而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害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ﻫ 第27条【财产代管人得变更】
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利益得,失踪人得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ﻫ 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得,准用前款得规定。ﻫ 第28条【宣告失踪得撤销】ﻫ 被宣告失踪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得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她得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被撤销时,失踪人得财产代管人应停止一切管理活动,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及财务账目。ﻫ 第29条【恶意使她人被宣告失踪得法律效果】ﻫ 利害关系人明知本人并未失踪,基于恶意而致本人被宣告失踪得,应当对由此导致本人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ﻫ第4节 宣告死亡
第30条【宣告死亡得期间】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她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得;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得。ﻫ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得,适用本条第(一)项得规定。
第31条【下落不明期间得计算】ﻫ自然人下落不明得时间,从其最后离开住所或者居所而下落不明得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得,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得,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第32条【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得人宣告死亡得期间】ﻫ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根据现实情况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得,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本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得期间得限制。
第33条【死亡宣告申请】
宣告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ﻫ 申请宣告死亡得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她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人。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前款所列人员得顺序得限制.ﻫ 第34条【检察院申请宣告死亡得权利】ﻫ下落不明得自然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死亡宣告申请。ﻫ 第35条【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得关系】
宣告失踪不就是宣告死亡得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得条件得,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中有得人申请宣告失踪,有得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36条【死亡时间得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自然人死亡得判决中确定自然人死亡得时间:ﻫ(一) 根据本法第30条第(一)项规定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时间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ﻫ(二) 根据本法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时间为意外事故结束之日;
ﻫ(三)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得,其死亡时间为战争结束之日。
第37条【宣告死亡得效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得法律效果.ﻫ 第38条【死亡宣告得撤销】
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尚生存得,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她得死亡宣告.
第39条【死亡宣告撤销得溯及力】ﻫ撤销死亡宣告得判决得效力,溯及于宣告死亡时。
第41条【死亡宣告撤销得财产效果】
被撤销死亡宣告得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她得财产得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财产得尚存利益.但合法取得财产得善意第三人可不予返还。ﻫ 前款规定得返还财产请求权,被撤销死亡宣告得人应在知道死亡宣告后一年内行使。ﻫ前款规定得请求权行使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ﻫ 第42条【死亡宣告撤销前善意行为得保护】ﻫ被宣告死亡得人得利害关系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前实施得善意行为,其效力不受死亡宣告撤销得影响。
第43条【恶意利害关系人得责任】ﻫ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她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得,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得损失。ﻫ 第44条【死亡宣告撤销对于婚姻关系得效果】
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ﻫ 第45条【死亡宣告撤销对于收养关系得效果】ﻫ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她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得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得除外。
收养人为恶意得,其收养关系自始无效。
第46条【宣告死亡确定得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得效果】ﻫ 当本人被宣告死亡确定得死亡日期与其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得利害关系人,其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利害关系人知道本人确切下落或者本人自然死亡时间时开始计算。ﻫ第5节 人格权ﻫ 第47条【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得自由、安全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ﻫ 自然人得人格权不得转让,非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予以限制.
第48条【人格权得保护 】ﻫ 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所造成得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ﻫ 第49条【生命权】ﻫ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禁止一切侵害自然人生命或者有可能导致生命丧失得非法行为.
第50条【身体权】
自然人得身体受法律保护。ﻫ 人体、人体各部分,不得作为财产权利得标得.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ﻫ 自然人得身体得完整性受法律保护.但为自然人得健康而进行手术治疗并经本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得除外。
为治疗或者医学试验得目得,在符合法律规定得条件下,自然人可以捐赠其身体得部分器官,但非经捐赠人与受捐赠人得同意,不得扩散可以鉴别捐赠人身份与被捐赠人身份得任何信息。ﻫ 在确定亲子关系得诉讼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但应征得本人同意。ﻫ 在为医疗或者科学研究目得进行前款规定得鉴别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51条【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ﻫ 第52条【姓名权】ﻫ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与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得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姓名或者对自然人姓名进行侮辱、贬损.ﻫ 第53条【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自然人得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禁止侮辱、丑化自然人得肖像。
第54条【名誉权】ﻫ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任何非法手段贬低、侮辱、毁损自然人得名誉。ﻫ 第55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她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者利用她人私生活秘密或者实施其她损害个人隐私得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ﻫ 第56条【对遗体得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由其亲属负责火化、埋葬,但不得进行使用、收益或者其她处分.ﻫ 禁止对遗体、遗骨进行损害或者侮辱.
第57条【对死者人格得保护】
禁止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得姓名、肖像与名誉。ﻫ 禁止非法窃取、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她方式侵害死者隐私。ﻫ第6节 住所
第58条【住所得确定】ﻫ 自然人以她得户籍所在地得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得,或者户籍所在地不明以及不能确定其户籍所在地得,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ﻫ 自然人离开住所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得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得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得,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ﻫ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不明,同时无法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得,与产生纠纷得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关系得居所视为住所。ﻫ
第3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ﻫ第1节 一般规定
第59条【法人得定义】ﻫ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ﻫ 非依法律规定,法人不得成立。ﻫ 在外国设立得法人,为外国法人。
第60条【法人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得取得与消灭】
法人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散时消灭。ﻫ 第61条【法人得成立条件】ﻫ 法人得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ﻫ(二) 有自己得章程或者组织规章,但机关法人除外;
(三) 有符合法律规定得独立财产或者经费;
ﻫ(四) 履行法律规定得法人设立程序。ﻫ 第62条【法人得法定代表人】ﻫ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得主要负责人,就是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权得人以法人名义实施得民事活动,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第63条【法人得活动范围】
法人应当在章程或者组织规章规定得目得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超越章程或者组织规章规定得目得范围实施得法律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64条【法人得独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ﻫ 根据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设立并担负公共职能得法人,其民事责任得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第65条【法定代表人与其她有代表权得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得民事责任】ﻫ 法人得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权得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得,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有权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得规定,追究有过错得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她具有代表权得人得民事责任.ﻫ 第66条【法人得住所】
法人以它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ﻫ 第67条【法人得名称权】
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得名称.ﻫ 禁止非法假冒、盗用或者侮辱、贬损法人得名称.ﻫ 第68条【法人得名誉权】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任何非法手段贬低、侮辱、毁损法人得名誉.
第2节 法人得设立ﻫ 第69条【营利法人得定义、成立 】ﻫ 营利法人,就是指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得得法人.ﻫ 营利法人,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不得成立.
第70条【公司法人得成立】ﻫ 具备法定条件得公司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成立。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得,应当经过审核批准.ﻫ 成立公司法人所应当具备得条件与应当履行得申请登记程序,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得规定。ﻫ 第71条【公司法人以外得营利法人得成立】ﻫ 公司法人以外得营利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
成立公司法人以外得营利法人所应当具备得条件与应当履行得程序,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得规定。ﻫ 第72条【非营利法人得定义、成立】ﻫ 非营利法人,就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她非营利目得而成立得法人。ﻫ 非营利法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73条【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得成立】
有独立经费得国家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得,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得,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74条【捐助法人得定义、成立】ﻫ 捐助法人,就是指以慈善、社会福利以及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医疗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得并以捐助财产设立得法人。
捐助法人,应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而成立。ﻫ 捐助法人在章程规定得目得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ﻫ第3节 法人得机关
第75条【营利法人得意思机关】ﻫ 公司法人得股东大会,为公司法人得意思机关,有权决定公司法人章程得变更、董事会成员得任免,并有权监督董事会职务得执行以及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公司法人以外得营利法人得意思机关为社员大会。ﻫ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或者其她国有独资营利法人得意思机关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ﻫ 第76条【营利法人得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ﻫ 公司法人得董事会为公司法人得执行机关,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授予得权限处理公司事务。
公司法人得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就是公司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以外得营利法人设董事会得,适用前两款得规定;
没有董事会得,其章程所规定得主要负责人,为该法人得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
第77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得限制 】
营利法人得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对于法定代表人得代表权限范围得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78条【非营利法人得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ﻫ 社会团体法人得成员大会,就是社团法人得意思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应设理事会并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会就是社会团体法人得执行机关,理事长就是社会团体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设理事或者理事会,理事或者理事会应当根据依照捐助行为设定得章程所确定得目得管理事务。捐助法人得理事或者理事长就是捐助法人得法定代表人。
机关法人以及事业单位法人得主要负责人,就是机关法人以及事业单位法人得执行机关与法定代表人。ﻫ 非营利法人得章程、组织规章或者成员大会对于法定代表人得代表权范围得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ﻫ第4节 法人得变更
第79条【 法人得变更 】
法人存续期间如发生分立与合并以及组织形式、目得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等方面得改变,应向法人设立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ﻫ 法人如发生分立、合并,其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得法人享有与承担。ﻫ 凡法人变更未依法予以登记时,其变更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ﻫ第5节 法人得解散与清算
第80条【 法人解散得效果 】ﻫ 法人解散,就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得唯一法定原因。ﻫ 非经依法清算,法人不得解散。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ﻫ 第81条【法人解散得事由 】ﻫ 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解散:ﻫ(一) 因违反法律而被强制解散;ﻫ(二) 法人得目得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ﻫ(三) 法人章程所规定得解散事由发生;
(四) 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ﻫ(五) 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 法人得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原因。
前列得第(六)项,不适用于捐助法人。前列得第(四)项,不适用于非营利法人。ﻫ 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得解散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第82条【清算组得成立】
法人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除外。
营利法人因被宣告破产而解散,其清算组得成立应当依照破产法得有关规定。ﻫ 第83条【清算组得职责 】
清算组应当清理法人得财产,了结法人得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收取债权以及清偿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并实施法律所规定得其她行为.ﻫ 第84条【清算期间法人得活动范围 】
在清算期间,法人应当停止清算目得范围以外得一切活动。
第85条【清算组得法律地位 】ﻫ 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就是法人得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有权以法人名义实施清算目得范围内得一切行为。
清算组得行为,适用本法有关法人得法定代表人得规定.ﻫ 第86条【清算程序得法律适用 】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人得清算程序准用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清算程序得规定。ﻫ 第87条【剩余财产得归属 】ﻫ 法人经清算后剩余得财产,根据法人章程得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ﻫ 第88条【清算终结得法律效果 】ﻫ 清算组依法清算终结,并申请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消灭。ﻫ第6节 非法人团体ﻫ 第89条【非法人团体得定义 】
非法人团体,就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能够以自己得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得组织。
第90条【非法人团体得条件 】
非法人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ﻫ(一) 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ﻫ(二) 有自己得组织章程或者组织规章;ﻫ(三) 有自己享有处分权得财产或者经费;
(四) 根据法定程序设立.
第91条【非法人团体得成立 】
非法人团体非经登记,不得成立.
营利性非法人团体,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非营利性非法人团体,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
第92条【非法人团体得法定代表人 】ﻫ 非法人团体得主要负责人就是非法人团体得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团体得法定代表人得行为,准用本法有关法人得法定代表人得规定.ﻫ 第93条【非法人团体得活动范围 】
非法人团体得活动不得超越章程或者组织规章所规定得范围.ﻫ 非法特团体超越章程或者组织规章规定得目得范围实施得法律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94条【非法人团体得民事责任 】ﻫ 非法人团体首先以其享有处分权得财产清偿债务,其享有处分权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得,应当由非法人团体得设立人或者开办人承担民事责任.ﻫ
第4章 权利客体
第95条【权利客体】ﻫ民事权利得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得客体。
自然人得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得客体。ﻫ第96条 【物得定义】ﻫ本法所称物,就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得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得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得电气,亦视为物。
第97条 【不动产得定义】ﻫ不动产,就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得规定不可移动得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得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得其她物。
第98条 【动产得定义】
动产,就是指不动产之外得其她物。
货币,为特别动产。
物权之外得其她财产权利为不记名权利时,视为动产。
第99条 【重要成分】
对物得整体性质与效能发挥决定作用得组成部分,为物得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得整体而独立成为权利得标得。
第100条 【主物、从物】ﻫ独立发挥效用得物,为主物。
非主物得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得物,为从物.但交易习惯不认为就是从物者,依习惯。
从物随主物处分,但有特别约定得除外.
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得,不改变其从物得性质.ﻫ第101条 【临时性附着物】ﻫ为一物效用得发挥而临时性附着于该物得物,非该物得从物.
依所有权之外得其她权利占有某物,为行使此项权利而添加在该物上得物,不就是该物得从物,而就是该项权利得从物。
第102条 【不动产上得临时附着物】
对她人不动产享有权利、为行使该项权利而附着于该不动产得物,为该不动产得临时附着物。ﻫ第103条【融通物、不融通物】ﻫ公有物、公用物与禁止物,为不融通物。ﻫ不融通物之外得物,为融通物。
第104条【代替物、不代替物】
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得物,为代替物。ﻫ不能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得物,为不代替物。ﻫ第105条【特定物、不特定物】ﻫ依当事人得意思具体指定得物,为特定物.
当事人仅以种类、品种、数量予以限定得物,为不特定物。ﻫ第106条【消费物、不消费物】ﻫ一经使用即改变原有形态、性质得物,为消费物。货币为消费物.
可以反复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形态、性质得物,为不消费物。
第107条【可分物、不可分物】
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不减损其价值得物,为可分物。ﻫ一经分割即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得物,为不可分物.
第108条【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得物,为单一物。ﻫ数个物结合而成得物,为结合物。ﻫ由多数单一物或者结合物集合而成得物,为集合物。
第109条 【孳息】ﻫ天然孳息,就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得出产物、收获物。ﻫ法定孳息,就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得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ﻫ第110条 【孳息得归属】
天然孳息,自脱离原物时起,由享有取得权利得人取得。
法定孳息,由享有取得权利得人按法定方式、约定方式或者交易习惯取得。ﻫ第111条 【动物】
对动物、尤其就是野生动物得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与动物保护法得规定。ﻫ
第5章 法律行为ﻫ第1节 一般规定ﻫ 第112条【定义】ﻫ 法律行为,就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得得行为。
第113条【一般有效条件】ﻫ 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得,具有法律效力:
(1) 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ﻫ(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得确定;ﻫ(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禁止性规定及公秩良俗。ﻫ
第1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得意思表示无效。但本法另有规定得除外。
第11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得有效。但本法规定不须法定代理人追认得除外。
第116条【相对人得催告与撤销】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得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后得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得,视为拒绝追认。
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得权利。撤销应当以书面通知得形式作出。ﻫ 第11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得行为】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得未成年人独立实施得下述行为有效:ﻫ (一)使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得行为,如接受不附条件或者义务得赠与、接受奖励及报酬等;
ﻫ (二)在法定代理人确定得目得范围内,对自己财产得处分行为;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得条件下,经许可从事得营业活动以及与营业活动有关得行为;
ﻫ (四)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五)未成年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得日常生活中得定型化消费行为。
第118条【违反禁止性规定得效果】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得法律行为无效。
第119条【违反公序良俗得效果】
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得法律行为无效。ﻫ 第120条【不可强制执行得行为】
以自然人得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及精子、卵子等生命物质为权利客体得法律行为,不得强制执行。
第2节 意思表示
第121条【意思表示得定义】
意思表示,就是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其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行为。ﻫ第122条【意思表示得形式】ﻫ意思表示,可以采用表意人认为适当得形式。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得除外。
第123条【无相对人得意思表示得生效】ﻫ无相对人得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成立时发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得除外。ﻫ第124条【有相对人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对话得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效力。
非对话得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ﻫ 第125条【新闻媒体及其她公告方式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以电视、广播、报刊及其她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得,于电视台、电台播放时,或者报刊出版、公告发布时发生效力。ﻫ 第126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得意思表示得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得,于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发生效力;
未指定特定系统得,于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得任何系统时发生效力.
第127条【收到意思表示得回执】
表意人为意思表示得同时要求相对人以回执确认其收到意思表示得,于回执到达表意人时发生效力。
第128条【表意人指定生效期间】
表意人为意思表示得同时指定意思表示生效期间得,意思表示于该期间内有效.
第3节 意思表示得无效与撤销ﻫ 第129条【真意保留】
表意人故意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得意思得,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得除外。ﻫ 第130条【虚伪表示】ﻫ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得虚假得意思表示无效。但表意人与相对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ﻫ 第131条【隐藏行为】ﻫ 虚伪表示所掩盖得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得,应有效.
第132条【戏谑得意思表示】
戏谑得意思表示无效。
第133条【欺诈】
欺诈,就是指故意欺骗她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得行为。ﻫ 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得情形,受欺诈得对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欺诈人非当事人一方得情形,属于无相对人得意思表示得,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属于有相对人得意思表示得,仅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34条【胁迫】
胁迫,就是指以不法加害威胁她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得行为.ﻫ无论胁迫人为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受胁迫得表意人均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ﻫ第135条【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就是指当事人一方乘她方无经验、判断力欠缺、显著意志薄弱或者处于强制状态而订立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均衡得行为。
受不利益得她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
第136条【重大误解】ﻫ重大误解,就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得性质、对方当事人、标得物得品种、规格与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得后果与自己得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得行为。ﻫ重大误解得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ﻫ第137条【撤销权得行使】ﻫ本法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得撤销权,应当以诉讼或者仲裁得方式行使。
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成立得法律行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而溯及于成立时无效。但受欺诈、胁迫得当事人不要求撤销而要求变更其内容得,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变更得裁定后,成为有效.
第138条【撤销权得消灭】ﻫ享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得,撤销权消灭.
享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得,撤销权消灭。
第139条【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得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于事后取得处分权得,溯及于该行为成立时有效.
第140条【一部无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除去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得,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141条【相对无效】
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得,仅受不利益得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
第4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ﻫ第142条【法律行为附条件】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其性质不宜附条件或者附条件将违背公序良俗得除外。
附停止条件得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得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ﻫ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得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得,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得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得,视为其条件已成就.
第143条【法律行为附期限】
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其性质不宜附期限得除外.ﻫ附始期得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期得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ﻫ第5节 法律行为得解释
第144条【文义解释】ﻫ解释法律行为,应当探求当事人得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得不当词句。
第145条【整体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应当对全部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法律行为中所具有得正确意思.
第146条【目得解释】
如法律行为所使用得文字或者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应当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得得解释.ﻫ第147条【习惯解释】ﻫ法律行为所使用得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当参照当事人得习惯解释.
第148条【公平解释】ﻫ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得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得利益.ﻫ法律行为所使用得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得含义时,无偿法律行为,应按照对义务人较轻得含义解释;
有偿法律行为,应按照对双方均较公平得含义解释。如属于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决定法律行为内容得情形,则应按照对决定一方不利得含义解释。ﻫ第149条【诚信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得原则。
法律行为所使用得文字词句有疑义得,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
法律行为内容有漏洞不足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得,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其漏洞。ﻫ法律行为存在两种解释而难于判断何种解释正确时,应当采取其所得结果符合于诚实信用原则得解释。ﻫ法律行为经解释仍不能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得,应无效。
第6章 代理
第1节 一般规定ﻫ第150条【代理得范围】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ﻫ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得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51条 【代理得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得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被代理人。ﻫ第152条【不同种类代理得法律适用原则】ﻫ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得,适用本章第二节有关直接代理得规定。ﻫ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得指示,为被代理人利益但不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或者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代理人以代理人得身份实施法律行为得,适用本章第三节有关间接代理得规定。
第153条【代理权得依据】ㅧﻫ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得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得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得指定行使代理权。ﻫ第154条【委托代理权得授予】ﻫ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应向代理人或者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得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代理权得授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得,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得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与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55条【委托代理授权不明得民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得,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56条【代理人权限得证明】
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得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证明其代理权限;
否则,该代理人得意思表示不产生效力。如代理权记载于书面文件,代理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由被代理人签字得复印件.
第157条【第三人对代理人权限得质疑】
被代理人得陈述或者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得某一行为已经获得授权,但第三人对授权事实存在疑问得,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确认.被代理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得,视为已获授权。
第158条【委托代理权得限制及撤回得效力】
代理权得限制与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由于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得除外。第159条 【默示代理权】 ﻫ代理人履行其明示代理权限时,享有按照履行该权限得通常方式所必需或者附带产生得默示权限.
第160条 【代理人意思表示得瑕疵】
关于就是否有意思欠缺、被欺诈、被胁迫,及明知或者应知某一事实而影响代理人意思表示效力得情形,应当就代理人认定。ﻫ委托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得指示作出意思表示得,应当就被代理人认定。
第161条 【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得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也不得同时作为第三人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但纯使被代理人获得利益得行为除外。ﻫ第162条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情形中被代理人得撤销权】ﻫ 代理人实施自己代理行为,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实施双方代理行为得,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被代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一)被代理人已经同意代理人得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行为得;ﻫ(二)代理人已经向被代理人披露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得事实,但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得。
第163条【委托代理权得终止】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委托代理权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依代理权授予得性质不得撤回得除外;
(三) 代理人死亡;
ﻫ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ﻫ(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得法人终止.ﻫ第164条【法定代理权或者指定代理权得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法定代理权或者指定代理权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ﻫ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ﻫ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五) 由其她原因引起得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得监护关系消灭.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得交还】ﻫ委托代理权消灭或者撤回时,代理人须将授权委托书交还被代理人。ﻫ第166条【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时对第三人得保护】
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时,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第三人。由于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得,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将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得事实予以公告。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得除外。ﻫ 第167条【委托代理得复代理】ﻫ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得利益需要转托她人代理得,应当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得同意。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得,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不同意得,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得人得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保护被代理人得利益,有权不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托她人代理。ﻫ 第168条【委托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得责任】
委托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就选任及监督对被代理人负责.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得指定选任复代理人得,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代理人明知该复代理人不适任,而又怠于通知被代理人得除外。ﻫ 第169条【法定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得责任】
法定代理人可以选任复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有不得已事由选任复代理人时,仅就复代理人得选任与监督对被代理人负责.ﻫ 第170条 【复代理人得权限】ﻫ 复代理人得代理权以代理人得代理权为限.
复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有与代理人同样得权利义务。
第171条【数个代理人代理权得行使】ﻫ 数个代理人同时为同一被代理人利益而分别行使同一代理权时,代理人可以单独实施代理行为。ﻫ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一个代理权时,代理人应当共同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得除外.ﻫ 第172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得民事责任】ﻫ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ﻫ 第173条【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对被代理人所负得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得利益得,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ﻫ 第174条【代理事项违法得民事责任】ﻫ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得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得,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得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得,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ﻫ第二节 直接代理ﻫ第175条【直接代理得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得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代理人得意思表示不能辨明就是以她人名义所为得,视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所为得意思表示。
第176条 【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得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得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得法律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得,溯及于实施行为时有效,其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得,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她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得,视为追认.ﻫ第177条 【无权代理相对人得催告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得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得意思表示。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得,视为拒绝追认。ﻫ第178条 【无权代理相对人得撤销权】
无代理权人实施得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有撤销得权利。但相对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得除外。ﻫ 撤销应当以书面通知得方式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作出。
第179条【无权代理人得责任】
(一)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法律行为得行为人,如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而被代理人又拒绝追认得,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得,仅对由于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遭受损害得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合同有效时可以得到得利益。
(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得,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ﻫ 第180条 【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得连带责任】ﻫ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害得,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ﻫ第181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得,该代理行为有效。ﻫ第182条 【隐名代理向直接代理得转化】 ﻫ代理人以自己得名义,在被代理人得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得代理关系得,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得除外。ﻫ 第三人请求代理人公开被代理人身份得,代理人应当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公开被代理人身份得,该法律行为只拘束代理人与第三人。
第三节 间接代理ﻫ第183条【间接代理得定义】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得利益,以自己得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得,为间接代理。ﻫ第184条【间接代理得效力】ﻫ间接代理得法律效果首先归属代理人,再由代理人移转给被代理人。
第185条【代理人得披露义务】
如代理人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或者对被代理人实施了根本性得违约行为,或者在合同债务得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已明确代理人将会违约,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披露第三人得姓名(名称)与地址。ﻫ第186条【被代理人得介入权】
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后,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得权利。但第三人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如知道该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得,或者被代理人如行使介入权将与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中得明示或者默示条款相抵触得除外.ﻫ被代理人应当将其行使介入权得意思分别通知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接到通知之后,第三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187条【第三人得选择权】
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得相对人。ﻫ第三人应当将其行使选择权得意思表示分别通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之后,被代理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第188条【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得抗辩权】
被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得权利得,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其对代理人得抗辩。ﻫ第三人选定被代理人作为其相对人得,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自己对代理人得抗辩及代理人对第三人得抗辩。
第189条【行纪合同规定得准用】ﻫ本章对间接代理得其她事项未作规定得,准用本法关于行纪合同得规定。ﻫ
第7章 诉讼时效ﻫ第1节 一般规定ﻫ第190条【时效规定得不可违背】ﻫ当事人不得变更时效期间得长短及其计算方法。ﻫ 预先抛弃时效得意思表示无效。ﻫ第191条【时效届满后得抛弃】ﻫ时效期间届满后,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得人,可以抛弃时效。ﻫ抛弃时效,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
时效完成后仍履行债务得,视为默示抛弃时效。
第192条【时效得主张】
时效必须由其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得代理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才能适用。
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依职权适用时效。ﻫ 第193条【时效得开始计算】ﻫ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ﻫ(一)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
(二)附生效条件或者始期得债权,时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ﻫ(三)如约定债务人在能够履行债务时才履行,或者由债务人任意确定何时履行债务,则时效仅在债务人死亡后才开始开始计算,如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则仅在其终止后才开始开始计算。ﻫ 第194条【债得移转对时效得影响】
债权移转后,已经开始得诉讼时效继续进行。ﻫ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时,时效仍继续进行。但该承担构成引起时效中断之承认者除外。ﻫ 第195条【时效完成得效力】ﻫ(一)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
(二)主权利时效得完成,导致收取利息权及其她从属请求权得时效亦告完成。ﻫ(三)对时效已完成得债权自愿做出给付得,不得以不知时效完成而请求返还该给付。ﻫ 第196条【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得承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以任何方式对债务作出承认或者表示愿意履行得意思或者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得,该债务因此获得强制执行得效力.
第197条【附有担保物权得债权时效完成得效力】ﻫ以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担保得债权时效完成后,债权人仍可就该抵押物、质物或者留置物取偿。ﻫ 第198条【普通时效期间】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199条【长期时效期间及起算】ﻫ下列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
(一)人身伤害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加害行为发生时、义务违反时或者损害被发现时开始计算.
(二)基于所有权及其她物权得返还请求权,从权利发生时开始计算.
(三)基于借款合同得返还本金与利息得请求权,从权利可以行使时开始计算。
(五) 基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得工资、报酬请求权,从合同终止时开始计算。ﻫ (六)基于建筑物买卖合同得所有权与基地使用权得移转请求权,及对待给付请求权,从买卖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ﻫ (七)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得土地使用权设定或者移转请求权,及对待给付请求权,从合同生效时起开始计算。
(八)基于不动产抵押合同得抵押权设定请求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ﻫ (九)基于生效判决与裁决得给付请求权,从判决或者裁决确定时开始计算。
(十)基于可执行得调解书与公证证书得给付请求权,从权利确定时开始计算.ﻫ (十一)基于继承关系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受侵害时开始计算.ﻫ (十二)经破产程序所确定得可执行得请求权,从破产程序终结时开始计算。ﻫ
第200条【不适用诉讼时效得权利】ﻫ下述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基于身份关系得抚养费与赡养费得请求权。
(二)基于财产共有关系得分割请求权。ﻫ (三)基于所有权及其她物权得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得返还请求权。
(四)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得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ﻫ(五)基于投资关系得收益分配请求权。
(六)基于储蓄关系得支付存款本金与利息得请求权。ﻫ(七)基于债券关系得还本付息请求权。ﻫ 第201条【禁止诉讼时效得滥用】ﻫ 人身伤害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认定请求权基础事实得证据完整、确凿,且加害人有赔偿能力,适用时效完成得效果显然违反社会正义得,人民法院有权决定不适用时效。ﻫ第2节 时效得中止与不完成ﻫ 第202条【磋商引起时效中止】
双方当事人就债权债务或者其基础进行磋商得,时效停止进行。自一方当事人拒绝磋商时起,时效继续计算,且时效在停止磋商后三个月内不完成。
第202条【时效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
在诉讼时效期间得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得存在致不能中断其时效得,时效停止进行.自妨碍事由消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ﻫ 第203条【时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ﻫ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请求权,若无法定代理人,自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职时起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ﻫ 第204条【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存在而中止或者不开始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得请求权,在法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间,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或者停止进行。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新法定代理人时起,时效开始计算或者继续计算.
第205条【时效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存续而中止】ﻫ夫妻相互之间得请求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或者停止进行。
家庭成员之间得请求权,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或者停止进行。ﻫ 第206条【基于性得自己决定受侵害得请求权得时效中止】ﻫ基于性得自主决定权受侵害得请求权,于受害人满十八周岁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受害人与加害人处于共同生活关系得,于共同生活关系解除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ﻫ 第207条【时效因继承人、管理人未确定而不完成】
遗产中得财产,或者暂划在遗产中得她人得财产,自继承人确定或者管理人选定时起得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ﻫ第3节 时效得中断
第208条【时效因权利人请求或者起诉等而中断】ﻫ诉讼时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断:ﻫ(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以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者其她方式承认债权;
(三)权利人起诉。
下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之效力: ﻫ(一)依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
(二)因诉前调解而传唤债务人;
ﻫ(三)申报破产债权;
(四)诉讼中得权利人,将诉讼告知与其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得义务人;
(五)开始执行程序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六)提起仲裁。
第209条【因起诉或者仲裁而中断得期间】ﻫ时效因起诉或者仲裁而中断得,中断效力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发生,在因裁判确定或者以其它方式终结以前,继续中断.ﻫ 第210条【因诉讼得撤回或者驳回而不中断】
时效因起诉而中断得,若撤回起诉,或者受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得裁定且裁定确定得,视为不中断。ﻫ但诉讼因法院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时,时效期间在诉讼过程中届满或者将在最终裁定作出之前六个月内届满得,时效期间延长到该裁定之后六个月。ﻫ 仲裁撤回或者不予受理得,适用前两款规定。ﻫ 第211条【因诉前调解申请而中断得期间】ﻫ因提出诉前调解申请而中断时效得,中断效力自权利人提出调解申请时发生,在调解程序终结以前,继续中断.
但调解申请撤回得,时效视为不中断。ﻫ 第212条【因告知诉讼而中断得期间】ﻫ因在诉讼中告知债务人诉讼而中断时效得,在诉讼因确定判决或者其它方式终结之前,继续中断。ﻫ 第213条【时效中断得效力】ﻫ时效中断,中断前已进行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自中断事由发生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第214条【时效中断及于人得效力】ﻫ诉讼时效中断得效力,及于当事人及其继承人与受让人。
第8章 期日、期间ﻫ 第215条【期日、期间得定义】ﻫ 期日就是指特定得时点,如某时、某日、某月、某年。ﻫ 期间就是指某一期日与另一期日之间得时段,如某时至某时,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
第216条【计算法】
自然计算法,以60分为一小时,24小时为一日,7日为一星期,30日为一月,365日为一年。ﻫ 历法计算法,按日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ﻫ 第217条【期间得计算】
以小时、日定期间得,依自然计算法。
以星期、月或者年定连续性期间得,依历法计算法;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续性期间得,依自然计算法。ﻫ 第218条【期间得开始计算点】
以小时计算期间得,从规定时开始计算。ﻫ 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得,开始得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ﻫ 第219条【期间最后一日得终止点】ﻫ 期间得最后一日得截止时间为24点.但有业务时间得,至停止业务活动得时间截止.
第220条【期间最后一日得决定】ﻫ 以日定期间得,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间,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得,则以星期六、月终、除夕为期间最后一日;
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得,则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得前一日,为期间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间,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得,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ﻫ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就是星期日或者其她法定休假日得,则以休假日得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篇3
民法典开展情况报告民法典开展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邹平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邹平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邹平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黛溪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邹平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显示屏、报纸等传统媒体,“邹平司法”、“平安邹平”、“邹平市人民法院”、“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高大上”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月份共播放18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5000余人次。邹平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7月份民法典宣传月,邹平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 “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2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老师们认真收看,随时记录,细心领会,有效提高了学校教职工养成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三是民法典进军营、进企业。恰逢“八一建军节”到来之际,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到驻邹32101部队,开展了一场以“送民法典进军营”为主题的法治大讲堂活动。律师向广大官兵阐述了《民法典》出台的相关背景、法律地位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民法典的热点、重点法条及有关变化作了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解读。工作人员向士兵发放了水杯、民法典单页、法律援助服务手册等宣传材料,增进了军民鱼水之情。黛溪司法所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律顾问为企业职工讲解关系切身利益的民法典知识,加深了各企业对民法典的认识,对于企业在今后工作中依法生产经营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下一步,邹平市还将陆续开展领导干部《民法典》专题讲座、《民法典》进教堂等形式多样的民法典宣传,为民法典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黛溪办事处张高村建设民法典主题文化广场,让老百姓在娱乐中,就能学习到通俗易懂的民法典知识,推动民法典在基层的宣传,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民法典开展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市制定民法典学习宣传方案,迅速部署,采取七项措施,落实民法典的学习宣传。
一是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和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开展民法典集体学习,将民法典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举办民法典讲座,赠送民法典书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
二是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组织全市中小学校通过法治讲座、主题班会、晨读、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活动。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市直各单位、特别是承担执法、司法、守法普法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加强释法说理,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把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司法和服务、管理过程中。
四是成立民法典普法宣讲团。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分领域、分层次举办民法典讲座。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军营,举办民法典宣讲活动,普及民法典知识。
五是广泛开展民法典进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等,深入乡村、社区,采取以案释法、设立法治咨询台、法治讲座、赠送民法典读本、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
六是集中媒体宣传优势。各类新闻媒体结合各自特点,及时推出释法说理文章,制作播出专题节目等形式。融媒体中心开设《法治**》和《**时讯》有关民法典宣传专栏。各单位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平台,积极运用图解、动漫、H5、短视频等适合新媒体传播的方式,掀起社会公益宣传热潮。
七是广泛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充分借助法治公园和长廊、户外电子屏、宣传栏、“村村通”广播、窗口服务单位法治文化阵地等宣传载体,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了贯彻实施《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形成了学习好、维护好、运用好民法典的浓厚社会氛围。
民法典开展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的通知》(龙发宣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县果业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县果业局领导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求全体干职工深入学习,加强宣传,迅速掀起民法典学习宣传的热潮,并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召开全体干职工会议,进行专题学习。6月29日,组织召开了全体干职工会议,专题学习民法典,对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精神要义、条文文本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要求全体干职工要利用业余时间,自行进行系统全面的深入学习,为我们的今后工作提供法律知识保障。
三、充分利用新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县果业局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民法典,提高民法典的知晓率,让大家谁时随地可进行自主学习。
四、积极开展安商企业民法典普及宣传活动。结合安商工作,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栏、发放宣传资金等方式广泛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在企业的普及。
民法典调研报告1000字篇4
民法典讲稿
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分享我学习民法典的一点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保护你一生。”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比如合同签订、公司设立、缴纳物业费、离婚、收养、继承等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它的编纂和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的讲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全方位认识民法典,二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三是民法典的重点解读,四是全面实施民法典的总体要求。
要全方位认识民法典,必须了解它的重大意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民法典覆盖我们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从1954年开始启动,到1962年的再次启动,到1979年第三次启动,到2015年民法典编纂的正式启动,一直到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过,我国的民法典走过了坎坷不平凡的编纂之路。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上述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分为七编+附则,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84章、1260条,总字数超过10万字。我们先通过PPT快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框架,让大家对民法典主要内容有个基本印象。
第一编总则中有10章,其中“基本规定”阐明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章对民事主体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六至十章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编中共有五个分编20章,五个分编分别是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通则分编中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物权的保护制度。所有权分编中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用益物权分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分编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分编中规定了占有制度。
第三编合同编中有三个分编共29章。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准合同分编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在典型合同分编中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基本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
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分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分别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编共4章,分别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分别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规定,对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要点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编”中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我认为总则编中的要点主要有七点:
一是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的过程。
二是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充分说明诚信原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叫绿色原则呢?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构建新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四是明确了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考虑。比如说涉及遗产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就要考虑胎儿的继承份额,不能说胎儿还没有出生,可以不管。必须要先分配给胎儿一份,如果分娩时是死体,则胎儿这一份遗产再进行重新分配。
五是明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个人有没有独立去做某件事的资格。从年龄角度考虑,民法典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是当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两种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他去参与实施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的父母)代为实施或者经过他的父母同意,但是一些简单的事情还是可以由他们自己实施的,比如10岁的孩子去文具店买一支5块钱的笔,这个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因为买一支5块钱的笔跟10岁孩子的年龄、智力是相适应的。但是这个10岁的孩子用父母的手机玩游戏,偷偷往游戏里面冲了1万块钱,这个行为跟孩子的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家长有权找游戏公司退回充值的费用。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所有民事活动都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代为实施。
六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时,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条款是新增条款,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七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规定。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受保护的对象,民法典127条对此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是“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道路、绿地、电梯等等,现在的小区电梯内通常有广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广告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实际上规定的是业主的守法义务,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一条跟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条款进行了呼应。
三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体现在民法典第245条中,该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呢?民法典第359条作了明确规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民法典规定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使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五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会议的决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团体。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职责。
六是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我们买房时都要交纳房屋维修资金,这个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来说,动用房屋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该维修资金。
七是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与租赁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夫妻俩有一栋两层楼房,双方要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其中的一层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然后双方拿着协议去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就设立了。我国历史上没有规定过居住权,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1.充分发挥房屋的效能;
2.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3.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民法典第三编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以说,这是贯穿整个合同编的支柱条款。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寻求保护。
二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是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比如在合同签订后,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当事人一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是民法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体现。
五是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680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进行了规定。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借款利率多少是符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8.20最高法发布了该司法解释的修订稿)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这个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是这样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法院应当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什么意思呢?这个司法解释对利率的约定划了三个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就是说月息2分以下的利息是合法的,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月息2分到3分之间的部分,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利息已经付了就付了,没付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个是无效区,月息3分以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已经付了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我们可以把原来的规定叫“两线三区”。今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上述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用: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六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体现在民法典734条第2款的规定中。
七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作出回应,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819条、820条。
民法典第四编是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二是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人格利益可以有限许可使用。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权,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权利主体可以将部分人格权利益许可他人使用,比如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等,在电视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明星的身影,实际上就是明星将其部分人格利益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等人格利益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而主体消灭,但是他的人格利益并非全部消灭。当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保护。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地一名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经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就在众多网友在网上追悼烈士时,曾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后经多人转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市检察机关立案后经过调查,认为曾某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征求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之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曾某登报道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曾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曾某当庭表示承认错误,一审判决后,曾某在报纸上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这个案件就体现了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民法典第995条至第1000条。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还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止令。
五是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吸收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按照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器官或者遗体捐献主体,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实施捐献行为,比如说有同胞兄弟,哥哥是精神病人,弟弟需要肾脏,哥哥能不能捐一个肾脏给弟弟呢?不能,因为哥哥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遗体。
六是针对利息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七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子女随父姓或者母姓是一般规则,也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规则。那我能不能给孩子选一个其他的姓氏呢?按照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除了随父姓或随母姓之外,还可以选取其他真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当孩子由其他人扶养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当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民法典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形下,婚姻会出现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比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受胁迫结婚等等,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几经变化,这次在民法典中得以确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项:1.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签名,另一方表示认可的;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认可的。
怎么理解呢?举例来说,夫妻双方都签了字的借条,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开始有一方没有签字,但是后来又在借条上补了签字,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没有告诉妻子,一个人去商场通过信用卡刷卡的方式买了一台洗衣机拿回家用于家用,这个信用卡欠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个丈夫把刷卡买的洗衣机送给了自己的朋友,这个信用卡欠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外面所欠的赌债、借钱用于吸毒等等,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属于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一个人在外面借了一笔钱没有告诉妻子,但是债主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作流动资金,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我国的亲属分为三个种类,一是配偶,二是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三是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要小,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比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要大,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除了民法典中的近亲属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另外,关于家庭成员,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是增加规定了登记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求夫妻双方审慎对待婚姻。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30天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还想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不去,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条款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从民法典规定的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难度将加大。但需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不适用。
六是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还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不能成立收养关系,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七是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民法典第六编是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继承的基本制度中,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制度。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个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则由第二顺序人继承遗产。举个例子,张三有妻子、母亲、一个儿子、一个孙子,还有一个哥哥,有一个侄子,有一天张三去世了,他的遗产由妻子、儿子、母亲继承,原则上三人平均分配。如果张三的儿子比张三先去世,那么张三的孙子就可以代位继承一份张三的遗产,张三的孙子代替张三的儿子来继承。如果张三的妻子、子女、父母都不在了,就剩下一个哥哥和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他的哥哥来继承,这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如果哥哥也不在世,只剩下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侄子来代位继承,张三的侄子代替张三的哥哥来继承张三的遗产。
三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公证遗嘱在前,它的效力是优先的。民法典把这一个规定删除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规则是“遗嘱设立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四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配,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首先看遗嘱中有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漏中确定了,那么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如果没有,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民间养老团体,这些团体跟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由养老团体为老年人养老送终,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遗赠给这些团体,民法典对这种制度予以了肯定。
六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七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注明时间。
民法典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了 “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自甘风险规则。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篮球比赛中有一定的身体对抗,具有一定风险,如果说某人报名参加了一次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正常的身体对抗受伤了,那么这个受伤的人不能让其他队员进行赔偿,这就叫自甘风险。
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举个例子,比如说我开个饭店,碰到一个吃霸王餐的顾客消费了两千块,我能不能扣住他骑过来的电动车不放?按照自助行为制度,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第一,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消费了2000块钱不付钱就走;
第二,如果他走了我的损失就没有办法弥补,因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
第三,我的损失2000块和我扣留的电动车价值相差不大。当然,在我扣住他的电动车之后,应当立即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事。
三是“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两个项目法院都会支持,但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列出,民法典把这两个赔偿项目列入,对侵权责任赔偿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四是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除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某个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损坏,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五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人说我污染了环境,去做牢就够了,现在不行。除了做牢之外,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就是说你污染了环境,你要承担把环境修复好的责任,也就是除了做牢之外,还要赔钱。那由谁去主张这种赔偿责任呢?因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的都是社会公共利益,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这么几个主体可以主张赔偿,一是社会环保组织可以起诉,二是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起诉,三是检察院可以起诉。比如2019年某市有一个非法倾倒污泥案,几个人从浙江运进1.48万吨污泥随意倾倒在该市周边,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最后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九名被告被判赔偿一千多万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款专项用于这些污泥的治理,这个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对于缺陷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高空抛物坠物也就是在房子里面向外面丢东西,是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是大家都深恶痛绝的一种违法行为,对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严格禁止。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附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难题是行为人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很难找到是谁从楼上往下丢东西。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在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什么意思呢?比如我在一栋房子下面走,突然从楼上掉了一个苹果下来把我砸伤了,花了医药费2000块,那么我先要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了是六楼一个住户丢的,那好,我直接起诉六楼的住户要求赔偿。如果实在查不出来,我可以要求所有可能丢苹果下来的住户共同对我进行补偿,除非你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丢苹果下来(比如4楼住户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家人近段时间外出旅游,没有人在家,可以免除补偿责任),其他的住户共同对我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呢,我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安装监控等等)。这就是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一个补充完善。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多维度部署民法典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在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协同推进,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全面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我认为我们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三是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四是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