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1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菁华1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1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 ]78号)、*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5号)、省*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 ]16号)、唐山市人民*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
(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
(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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