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嘉烨 任伊丽)疫情期间封控在家,收到上班通知,员工向老板说明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到岗,竟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陈某原是某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某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诉称,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2021年9月23日,陈某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某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某建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建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
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本案劳动者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责任不在于被告本人,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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